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152)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08-26 点击: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152)
简答题 1.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答: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2)法律: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部门规章,即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政府规章,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的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答:(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①法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范围、主管机关等内容,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②特定性:教师申诉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被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受理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处理申诉的主体和日期也是特定的。

③非诉讼性:教师申诉制度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依法对教师的申诉做出行政处理的制度。这种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性质不同。

4.简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答:(1)裁决机关不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的司法活动;
行政复议则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2)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全面审查。

(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诉讼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严格的普通司法程序;
行政复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适用准司法程序,从总体上说仍是一种行政程序。

(4)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5.简述教育法实施的含义及方式。

答:(1)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现实社会中的实现。

(2)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教育法的适用和教育法的遵守。

①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②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6.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享有的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一经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其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本机构内部活动的权利即为法律所确认。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对学生进行统一考试等。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能力,依据国家有关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招生办法,决定招生的数量、人员、范围等。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校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有权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签订和解除聘任合同,对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教室、宿舍、教学仪器等设施设备、办学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财产,享有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对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有权拒绝和抵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上述权利外,学校还享有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7.简述教育法律规范含义及特性。

答:(1)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三种类型。

①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必须心应当”“义务”等字样。

②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禁止’’“不得”等字样。

③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可以”等字样。

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享有的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教学权)。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科学研究权”)。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管理学生权”)。其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取报酬权”)。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民主管理权”)。其也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培训权”)。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

9.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程序。

答:(1)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等环节。

①提出申诉,是指申诉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讲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并提出申诉的具体要求。

②申诉受理,是指主管机关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可以依具体情况经审查后做出受理、不受理或作出修改的决定。

③申诉处理,是指如果主管机关对申诉进行受理,则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10.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法律、法规。这是指学校不仅要履行一般社会组织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还应特 别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为学校确立的与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办学宗旨密切相关的 特别意义上的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这是指学校在实 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又要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里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要求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当学校以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学校有义务以合法的方式,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行为人,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这是指学校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使这项权利,同时,还应为这项权利的实现提供便利条件。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这是指学校应严格依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同时,要向家长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这是指学校应自觉地把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活动置于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11.简述法律救济的含义和途径。

答:(1)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卒}救的法律制度。

(2)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请求法律救济的渠道。

法律救济一般通过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等渠道来实现。其中,司法救济渠道,是指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司法救济的方式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救济渠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行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救济方式为: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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