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来源:华图网校 发布时间:2021-01-14 点击: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集中体现,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治理核心发生了重大变迁,国家治理的重点转向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着眼于此,中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也应立足于新时代的历史定位,在国家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历史时期,更好地提升民族事务依法治理水平,更好地 “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①,顺应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趋势,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奋斗和共享发展,不断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法治框架下的民族事务治理 (一)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虽然历经几千年的历史变迁,但中华文明始终传承发扬,各少数民族的国家和民族认同感一直以来也是统一的,没有哪一个少数民族不认为自己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从而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历代王朝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中也逐渐认识到依法治理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实现了从 “站起来”到 “富起来”再到“强起来”,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始终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事业。自1947年到1965年间,中国分别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依法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是我国四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这为民族事务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石。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②。这些政策极大的促进了我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建立在共同历史文化、共同物质基础、共同身份认同、共同价值追求、共有精神家园基础上的民族共同体,各民族在文化上兼容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

中共十八大以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卓有成效。但是,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各族群众期待相比,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相比,民族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民族事务治理作为公共事务治理领域的重要内容,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背景下,运用法律解决民族问题和治理民族事务的成功与否关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从法治层面来看,就需要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而这也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要求。

(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保障民族团结、稳定、发展 中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历史经验,在各地都取得巨大成就,但也有着值得去总结、思考的不足之处。从秦朝的 《属邦律》,到清朝的 《蒙古律》《苗律》《回律》《番律》等民族法典,规范和调整的主要是关于朝廷与民族地区民族首领的关系,再到如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历了几千年的实践和考验,进入到依法调整中央与民族地区的关系的时代。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使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1.形成了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法治保障体系 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无论是国家还是民族地方,都加大经济发展力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取得喜人成绩,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经济法治保障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保障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中国的少数民族大部分分布在边疆及西南、西北、东北地区这些地区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基础设施建设较薄弱、教育文化等方面也相对落后,是我国深度贫困的集中地带。为了依法保障民族地区扶贫各环节,国家和地方分别从教育、特色产业、易地搬迁、就业、社会保障等多方面进行立法,确保精准扶贫有法可依、依法进行。譬如,2016年广西区政府出台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规定,贫困户家庭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今后不再申请安排宅基地的,对退出的宅基地法定面积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是依法保障民族地区经济走出去引进来。民族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对外贸易,随着 “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民族地区的区位优势日益突显,逐渐由原来的边陲地带变成对外贸易的前沿阵地。譬如,广西为构建中国对东盟开放的前沿和 “桥头堡”,先后出台了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等地方立法,为民族地区招商引资和开放开发提供法治保障,并通过立法,明确在政策、规划、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促进对外经济快速发展。

三是依法保障民族地区发展特色经济。依托特有的自然资源和市场优势,发展有较大优势的产业,是民族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而特色产业的发展需要协调各方利益,均衡各种冲突,民族地区依法明确相关问题和矛盾的解决途径,破解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阻力。譬如,广西作为全国蔗糖的主要生产地,通过积极开展糖业管理办法,依法规范糖业市场,促进糖业稳定发展。

2.加强了民族地区政治建设法治保障 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确立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40年以来,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民族法律法规执行质量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国家意识得到各民族的认同,使得各民族 “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①,构筑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多元一体的完整格局,《民族区域自治法》真正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现实民族问题的制度依靠和法治保障。② 少数民族各项权利依法得以保障,各民族生活不断改善。

二是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加强。民族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也不断推进:政府职能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得以深化,政府行政效能不断提高,百姓办事变得更加容易、便通,官员作风更加清廉,权力监督制度不断完善,政府组织机构进一步优化,权力运行透明度不断增加。

三是民族地区依法治理能力不断提高。民族地区政府权力清单得以明确,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政府法治能力日益提升。

3.构建了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法治格局 绚丽多彩的民族文化是加强民族自信和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多元性和差异性,也是中华民族宝贵的遗产和财富。但随着科技和社会不断发展,许多民族文化面临着消失的危险。自2004年中国加入联合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中国的民族文化法治保护翻开新的一页。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民族文化保护取得良好效果,民族文化法治保障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力度的增强。除了 《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中央立法对民族文化进行保护以外,大部分民族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地方立法。X年,我国第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生效并实施。之后宁夏、新疆、贵州、西藏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地方立法。例如,X年,《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获得通过;
XX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通过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XX年12月柳州市印发了 《柳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柳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团体)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柳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柳州市年度十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团体评选暂行办法》,通过建章立制,民族文化的法律保障体系已基本形成。二是司法保护的提升。主要表现在通过著作权、商标、专利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手段保护民族文化发展,让民族文化真正实现 “活态传承”。譬如,2015年审结的 《山歌好比春江水》侵权案就是一个典型的通过司法审判保护民族艺术的案例。三是行政执法保护的完善。政府依法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定、公布和培训,加强相应资金的提供,通过一系列行政管理方式,促进民族传统文化保护。譬如,广西区政府通过将“壮族三月三”确定为法定假日,并在节日期间组织和开展山歌比赛、非遗展示等活动,在促进民族团结、彰显民族文化上都获得良好效果。① 4.提升了民族地区社会建设法治水平 第一,民族地区社会秩序依法管控能力不断增强。依法维护民族地区的安全稳定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针对居住人口分散、民族构成复杂、地理区位和信仰等因素,及跨境走私、人口拐卖、跨境犯罪、文化宗教渗透、恐怖主义及民族分裂等公共问题,民族地区各级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各项法治活动,解决了以往多头执法、协调难、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完善了综合性的社会秩序管控体系,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多部门联动的有效执法体系,社会秩序明显好转,百姓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第二,依法推进民族地区城镇化。推进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结构合理化和扶贫攻坚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充分释放内需发展潜力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综合性问题。民族地区依法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在农村户籍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财政支付转移、易地搬迁、产业扶贫等方面取得良好实效。

第三,依法加强民生保障。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医疗保障、养老事业、饮食饮水安全、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等民生关切问题都得以依法明确和改善。譬如,内蒙古包头市北梁地区依法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就是改善民族地区民生问题的典型。

5.加强了民族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力度 民族地区有丰富的土地、水、森林和草原等资源,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民族地区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民族地区以承接来自东部地区落后产业和过剩产能转移为契机,进行民族地区企业产能升级和结构性调整,迫切需要解决好这种产业升级和结构性调整带来的生态破坏问题。同时,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和通过自然资源开发推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冲突尤为明显,这导致民族生态治理法治化的难度增大,需要通过探索生态补偿等利益填补方法来寻求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之间的平衡之道,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只有依法严格管理涉及环境的各类开发活动,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法治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不断推进,民族地区环境立法质量和数量不断提高。通过单行条例、地方法规规章的形式,对民族地区的草原、海洋、古树、野生动物、矿产资源等进行保护。譬如,内蒙古结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科学立法划出保护红线,依法治湿逐步修复生态,十年来该湿地的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同时,民族地区环境执法力度不断加强。通过依法加强环境监督,加大污染治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强环保宣传教育,严惩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等方式,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譬如,云南省腾冲市通过推进 “户集、村收村运、集中处理”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措施,使全市垃圾处理能力大幅度提高。

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新问题 进入新时代,我们实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构建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法治体系的信心和能力更强,但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标准相比较,当前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不充分 “自治权是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权力,是人民民主专政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体现”①。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行使还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在立法自治权行使方面。根据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自治机关享有在经济、财政、人事、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等方面的管理自治权,具有权利性和权力性、广泛性与局限性、区域性和全局性的双重特征。而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以全面贯彻实施的关键。民族自治地方不仅享有一般性的地方立法权,还享有其他地区没有的民族自治立法权。但由于立法程序较为复杂、立法技术存在一定障碍、立法定位不明确等问题,民族自治立法数量仍然较少,除了对一些涉及民族地区婚姻家庭的习惯进行了变通补充立法外,大部分民族地区的立法仍然以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形式出现,立法特色不明显。尽管许多自治州、自治县都出台了自治条例,但五大自治区至今仍然没有一个自治条例获准通过。

第二,在经济财政管理自治权方面。尽管改革开放40年以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取得巨大成就,但随着 “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民族地区面临着新的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更好的激发经济发展活力,用好经济和财政管理自治权,广泛吸引各类人才和企业投资,在法治范围内促进改革开放,提升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优势,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在科教文卫管理自治权方面,主要体现在民族地区软实力的提升还不够,教育水平的提高、科学研究的突破、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公共卫生的改革等,都还需要通过加强法治保障、提高行政管理等方式推进和完善。譬如,通过立法解决乡村中小学教师待遇、编制、职称评定等问题是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所要明确的主要问题之一。

(二)民族地区自治、法治、德治 “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不完善 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首次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同时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 “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自我国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以来,特别是将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法登记制度以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司法机关案件审判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推进 “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之前,将矛盾化解,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维护了社会团结稳定,使乡村矛盾的影响最小化。譬如,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就有着用石牌制度来解决矛盾的民族习惯法,瑶族村落在习惯法的影响下,村寨之间关系和谐,村民之形成了团结、互助、友爱的良好关系。当前,民族地区 “三治”结合还存在以下不足。

1.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仍面临较大挑战 由于民族、宗教、历史以及地缘等特殊因素,加之乡村社会的分层、贫困等问题,使得这些地区的不稳定 “因子”增加。另外还存在村民参与治理的渠道不畅、政府的角色定位有偏差,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譬如,农村人口外流的现象导致了农村空心化及乡村治理的主体缺位,村民自治制度面临着较大的冲击;
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强,使得农村社会结构也不断分化,利益诉也走向多样化,乡村治理难度加大;
农民思想日益多元化,传统乡村价值体系受到严重冲击;
农村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极端表达方式增多;
依然存在宗族、家族势力对村务的隐性干扰,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冲击等等。

2.“三治”结合的有效机制还没有构建 民族地区村民自治权受制于行政权、审判权的约束,自治方式相关立法体系并未形成,新型村级自治组织缺乏一定的法律定位,村民的自治意识、能力和效力仍然不高;
德治在乡村善治中的功能仍然不明显,乡规民约的作用还没有很好的发挥,农村道德建设和农民的道德意识仍需加强;
部分地区赌博、迷信之风盛行,离婚、赡养、继承等家事纠纷依法处理的质量提待提升,环境保护、普法教育等的力度还需要加强。

3.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均衡路径有待升级 “普通习惯只是生活的常规化,行为的模式化,习惯法特别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关系彼此冲突利益的调整”①。习惯法影响着村民道德、信仰及文化传承乡村社会秩序、公共环境和矛盾纠纷等多个方面。各民族不同的习惯法规则形成了复杂而多样的规范体系,这些客观存在与国家法治统一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尤其是在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必然面临国家法和习惯法规则的选择问题。但一些传统的存在却是当地特殊的宗教信仰、恶劣的自然环境等因素造成的,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作用。关于此类现象,有人认为应当摈弃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管理,也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习惯,通过变通立法等方式加以协调。如何让良好的习惯法适时的融入国家制定法,让普通的习惯法能够保留并促进乡村善治,让不好的习惯法最终被社会淘汰,进一步厘清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两者的关系,充分实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均衡,让两者的冲突最小化,其路径仍然有待完善和提升。

(三)民族地区法治服务还需要加强 1.依法行政能力还需要提高 第一,政府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加强和完善。在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在赋予地方政府行政管理 权,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同时,还需要让各族人民有权力、有能力通过监督机制纠正和遏制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不当行为,阻止其对合法权益的侵犯,确保自治权在法定范围内和轨道上有效行使。

第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还需要加强。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法治政府既是职能科学的政府、权责法定的政府,又是执法严明的政府、守法诚信的政府。② 民族地区法治政府的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还需要增强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能力,继续深化政府机构和行政体制改,强化行政决策民主和法治程序,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水平。

第三,行政主体素养还有待提高。当前民族地区还有部分行政人员行政法治意识较为淡薄,把依法行政简单化,不按中央精神和相关法律依法办事的现象时有发生,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守法诚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

2.民族地区司法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 一是司法人才需求大。随着法律意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乡土案件纠纷也随之增多,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民族地区基层法官人员稀缺,双语司法人才培养机制还不健全,人才流失情况时有发生,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司法资源与群众法律需求的矛盾仍然存在。

二是民族地区特色司法服务有待加强。特色司法服务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保障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它是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更是实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譬如,进行21世纪后,四川省凉山彝族地区通过将彝族民间德高望重、于处理矛盾纠纷的 “德古”与审判相结合形成 “法官 +德古”审判模式,使 “德古”在运用彝族习惯法时,与国家法律有机结合,使得民族地区的矛盾和纠纷得以妥善化解。③ 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民族地区如何克服冰冷的法律判决与乡土民俗水土不服的难题,充分尊重当事人文化、宗教、民族习惯等因素,立足本地乡土实际,灵活创新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机制,仍然是民族地区司法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三是民族地区司法体制改革仍需完善。民族地区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效,法院立法难、审判难、执行难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但还存在少数法官乡土服务意识不足、部分群众轻调解重判决、司法权受行政权影响、司法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还需要在审判组织优化、信息化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问题上加大改革力度。

(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跟不上社会的快速发展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不仅仅需要从总体上进行改革,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立法和措施,以不断适应民族地区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过程中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表现为:
第一,各民族 “三交”“三和”事务治理法治化社会化面临发展瓶颈。提升各民族 “三交”“三和”(“交往、交流、交融”的民族关系发展路径和“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民族关系发展目标)事务治理的法治化社会化水平,是在民族工作领域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巩固和强化各民族大团结局面的重要保障。我国各民族“三交” “三和”事务治理的法治化社会化面临发展程度低、认识不到位、研究基础薄弱等问题以及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包含评估标准、评价模型与评价程序的绩效评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各民族 “三交”“三和”事务治理的法治化社会化的发展水平。推动各民族 “三交”“三和”事务治理法治化社会化,是构建民族事务协同共治体系,实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

第二,边疆跨境民族地区事务治理法治化面临严峻挑战。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加大和 “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各民族地区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往合作更加密切频繁,特别是边疆跨境民族地区进出口贸易激增,活跃的经贸往来也带动了跨国婚姻、跨境旅游、跨境文化交流等规模迅速扩大,其中的法治体系建设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更为严重的是,跨境交往的增加,也带来了跨境犯罪、边境走私、人口拐卖、跨境 “三非”人口流动、跨境民事纠纷、跨境宗教文化渗透等公共问题快速增加。而这些问题,常常又与民间往来交织在一起,处理不当,将对边疆跨境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大局造成一定冲击,甚至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如何依法建立睦边、固边、安边、兴边的 “四边”体系,成为我国边疆跨境民族地区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三,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新难题。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思维定式和发展方式,多处于“以粗放型经济增长”为主,停留在 “重开发轻保护、重建设轻治理”的状态,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愈来愈成为社会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族地区是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战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区域,既是我国主要的江河发源地,也是森林、草原、湿地和湖泊等集中分布区。但经济的发展、财力的有限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是多年以来难以协调的矛盾,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加快培育内生动力、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是民族地区需要依法解决的主要生态问题。快速的产业转移,急功近利的旅游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给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带来挑战,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矛盾也异常突出。而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民族地区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中生态建设重点功能区的主要区域。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三、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完善路径 (一)依法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 依法落实 《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就是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

第一,进一步体现少数民族在区域自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同胞的意愿,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少数民族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度。围绕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补齐发展和民生短板,在制度安排、政策举措、方式方法等方面加以完善。

第二,明确自治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不同功能。进一步明确哪些立法属于自治立法,哪些立法属于地方普通立法,依法明确立法标准和范围,通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单行条例等方式,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行使自治权,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政府这两大自治机关的作用,突显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区域自治中的作用,形成多元一体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保障。

第三,以民族团结凝聚起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依法全面挖掘、保护、传承、展示民族传统优秀文化,营造各民族繁荣发展、团结奋斗的良好环境,不断提升群众的民族自信。

第四,促进 “自治”和 “智治”相结合。民族自治地方应当在坚持统一和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党组织对各级地方的领导,并将 “自治”和“智治”相结合,既体现少数民族的利益需求,也发扬少数民族的智慧和活力。调动一切有利因素,不断解决社会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注重供给侧改革,实现和推进社会协调发展。健全相关督查体制。依法明确不同层级的党委、人大等部门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的监督力度,对于行使不足的主要责任人实行问责制度,依法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

(二)依法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自治、法治、德治 ‘三治合一’,要求以自治为主体、以法治和德治为两翼,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实现法治、践行德治,以法治保障自治、规责德治,用德治支撑法治、滋养自治,最终达至乡村善治”①。民族地区要创新 “三治合一”的社会治理创模式,强化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体系,建立以评立德、以规促德、以文养德的德治建设体系,完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自治建设体系,不则探索法治、德治、自治的融合创新途径,逐步形成以自治为核心、法治为保证、德治为支撑的现代乡村治理体系,促进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同时,要促进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协调。在坚持国家法治统一的前提下,从尊重民族文化的角度出发,在立法、司法、行政管理过程中,把国家制定法同少数民族习惯法综合起来考虑。将一些符合国家主流价值观,对促进社会稳定和团结有现实意义的民族习惯法融入国家制定法。譬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保持哈萨克族七代以内不结婚的传统习惯”。充分发挥民族习惯法在乡村善治中的作用,主要是对村民在道德、信仰及文化传承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引导和教育,及对乡村社会秩序建设、公共环境保护和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作用,使民族习惯法成为国家制定法的重要补充。譬如,有学者以现代福利经济学的视角,引入帕累托标准,探究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在何种情形下处于均衡,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背景的变化,二者实现 “平衡—打破—再平衡”循环演进。不断加强党的领导,促进智慧管理,最终实现党领导下的 “自治、法治、德治、智治”,最终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三)不断提升民族地区法治服务水平 第一,加强民族地区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推进权力有限、公开透明、注重服务、权责统一的政府建设。一是加强对政府权力运行的监督力度,针对监督权力安排不合理、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加强民族地区党政监督以及上级政府、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司法机关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继续完善政府内部监督体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度的行为进行追责。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让政府行为在公开中接受监督。二是推进政府职能改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高效便民服务原则,不断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政府职能转变到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上来,对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进行深入改革,进一步精简和下放行政审批事宜。促进政府机构和职能法治化。严格执行政府及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依法明确政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范围,确保政府的行为和权力都有法可依。三是促进政府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用好自治立法权和普通地方政府立法权,完善立法程序,提升立法技术,扩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制定高质量的符合本地区发展的良法。

第二,继续深化民族地区司法改革。(1)加强民族地区基层司法人才的培养。调整司法人员结构比例,加强双语人才培养力度,出台政策缓解部分法院案多人少,员额法官和检察官级别与待遇不相适应以及 “年轻法官不安心、年老法官不甘心”等问题,正确处理好员额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关系,培养一支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接地气的高素质司法队伍。(2)加强民族地区司法改革力度。杜绝行政权干预司法审判,建章立制明确相关责任,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案件,对于利用行政职权干涉办案的人员要依法追究。推进司法系统内部行政管理改革,建立完善的案件审判、司法管理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人事管理体系。推进司法协调工作,依法明确法院各部门的具体权力和职责,加强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调能动力,提高执法效力,提升司法效能,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结合本地区民族习惯法,充分发挥不同类型的特色司法服务的功能。通过特色司法促进基层乡土纠纷化解,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譬如,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结合大石山区壮村瑶寨“重感情、重情义”的民俗特点,因地制宜,探索“贝侬”调解法 (“贝侬”在壮语中指兄弟姐妹、朋友或者关系特别好的人),在矛盾纠纷较多、地理位置较偏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 “贝侬调解室”,采取邀请矛盾双方共同认识的 “贝侬”参加调解这种特有的工作方式,取得了近三年来结案率均为XX%,调解连续三年分别为X%、X%、X%的成效,提高了民族地区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质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实现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创新和发展 民族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开展相关事务法治化建设。

第一,依法促进民族 “三交”“三和”事务治理法治化社会化的发展。对我国各地各民族 “三 交”“三和”事务治理法治化社会化工作的进展,各协同共治主体的实际作为进行精准研判,在综合相关影响因子基础上,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包含评估标准、评价模型与评价程序等要素的绩效评价体系,藉此及时、动态的跟踪评估各民族 “三交” “三和”事务治理法治化社会化现状、成效与问题,进而不断改善并提高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社会化水平,提升各民族的 “三交”“三和”质量和社会效用,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二,构建边疆跨境民族地区 “四边”事务治理法治体系。依法保障边疆社会秩序,促进兴边富民行动计划,除应发挥该地区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发挥边民及其传统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之外,国家和地方还应加大边境法治体系的力度,发展边境经济,依法开展立体化管控体系,加强海洋秩序管控,加强边境基础设施建设,打击各类边境犯罪等,共同管控边境秩序。并将其置于区域合作及协同治理进程中的重要位置,以充分发挥这一地区在区域及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同时满足这一区域人们内在的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求,依法实现睦边、固边、安边、兴边。

第三,依法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依法平衡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财力的有限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是多年以来难以协调的矛盾,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加快培育内生动力、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在保护好民族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促进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

推荐访问:
上一篇:年业务部经理个人工作总结
下一篇:银行财务2020年终工作总结参考范文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