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华图网校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

 XX 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XX 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促进 XX 路科技创新,服务 XX 路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 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以下简称“总公司科研计划”)以安全为前提、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坚持需求牵引、系统提升、持续创新、协调发展的原则,紧密围绕 XX 路运输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的需要,组织产学研用联合攻关,促进 XX路科技进步。

 第三条

 总公司科研计划是总公司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具有全局和前瞻意义的 XX 路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新标准的制定,基础理论和管理科学的研究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总公司设立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任主任委员,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调度长、安全总监、总法律顾问和副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委员,科技管理部、办公厅、发展战略与法律事务部、计划统计部、财务部、人事部、劳动和卫生部、资本运营和开发部、物资管理部、运输局、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局、审计和考核局、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总公司科研计划的立项审查,并按部门职能对课题进行管理和监督。管委会日常工作由科技管理部承担。科技管理部是总公司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总公司科研计划的编制、课题招标、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课题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等工作。在总公司科研计划管理的相关环节,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业务需求参与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科技管理部负责建立并管理总公司科技专家信息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课题指南编制、立项、课题招标、课题验收和成果评价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总公司组建科研管理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年度《XX 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编制咨询、总公司科研计划重大课题评标、重点课题立项咨询等。咨询组成员每年从总公司科技专家信息库中遴选,咨询组成员不得承担总公司当年科研计划重大课题。

 第三章

 课题立项 第七条

 《课题指南》是编制年度总公司科研计划的主要依据,包括重大课题项目和重点课题的主要技术领域和研究方向。重大课题主要支持对总公司技术进步带动作用大、经营效益提升作用明显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以及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重点课题主要支持对总公司在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具有促进作用的应用基础和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重点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专家咨询组根据 XX 路运输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的需要,提出《课题指南》咨询意见;科技管理部根据咨询意见编制《课题指南》,并征求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经总公司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要求进行课题申报,课题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须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科研课题研究基础和良好研究业绩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均可申报。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申报课题。

 (二)课题申报单位须具备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包括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相关的独立管理机构。

 (三)重大课题负责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一般当年只能承担一项重大课题。

 (四)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不得作为课题第一承担单位。总公司机关工作人员,经管委会批准,可以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课题研究工作;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课题研究工作。

 第九条

 总公司科研计划课题立项工作按照以下程序以及要求进行。

 (一)专家咨询组根据《课题指南》,提出重点课题立项的咨询意见。对于重大课题,原则上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重大课题承担单位。具体招投标程序按总公司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办法执行。

 (二)科技管理部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和重大课题评标结果,编制总公司科研计划(草案),并征求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

 (三)总公司科研计划(草案)报管委会审查,经总公司批准后下达执行。

 (四)总公司科研计划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对于未纳入计划急需立项的课题,由总公司及相关部门提出需求,课题申请单位按课题申报程序提交申请,科技管理部会同

 总公司有关部门对课题进行审核,经总公司批准,纳入总公司科研计划管理。

 第十条

 总公司按照突出重大、分类支持、预算管理、合理分担的原则,安排重大和重点课题经费(本办法中的经费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总公司投入经费)。

 (一)重大课题经费一般为 100~150 万元。对于经费超过 150 万元的重大课题,须提交详细的经费预算书。

 (二)重点课题经费一般为 30~80 万元。对于软科学研究课题,实行总额控制,合理分配。

 (三)课题申报单位要做到科研经费专款专用,鼓励课题承担单位加大科研投入,提供配套资金。

 (四)对于需较长期持续开展研究的课题,可采用滚动方式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总公司科研计划课题实行合同制管理,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科技管理部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总公司科研计划正式下达后,课题承担单位须在 2 个月内与科技管理部签订《XX 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合同》(见附件 1);总公司为课题委托方(甲方),课题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开发方(乙方)。课题合同经总公司法律事务部合法性审核后,加盖 XX 公司合同专用章。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课题时,由第一承担单位作为合同的乙方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其他承担单位的任务分工和经费预算应在合同中明确,并承担相应责任。课题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签订合同,视为承担单位自动放弃,由总公司对课题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组成结构精干、人员稳定的课题组,课题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满足课题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并由科技管理部确认。允许课题承担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总公司科研计划课题经费纳入总公司本级经费预算管理。科研计划课题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课题经费的管理使用须执行总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总公司科研计划课题经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外委支出费和税金组成(费用构成及要求见附件 2)。

 第十五条 直接费是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第十六条 间接费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包括课题管理人员人工费、公用办公费、公用设施使用费等。

 第十七条 外委支出费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将研究、试验等工作以合同或协议形式委托给课题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课题实施 第十九条 总公司科研计划课题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主要成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科技管理部同意后实施。如需变更课题合同,合同一方须向另一方提出《XX 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变更(解除)合同建议表》(见附件 3),经双方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为保障课题研究开发工作取得预期成果,按年度进行课题检查。检查分为课题承担单位自查,科技管理部检查或组织专家检查。检查结果是课题经费拨付和课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根据课题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填写《XX 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表》(见附件 4)。上述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应于 1 月 30日前报送科技管理部。

 第六章

 课题结题 第二十二条 课题合同到期后 2 个月内完成结题验收。课题承担单位须提交《XX 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结题验收表》(见附件 5)、课题研究报告、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课题简要说明(1000 字以内)以及结题验收所需其他相关文件,经承担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科技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在收到结题验收材料后,科技管理部负责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技术验收。课题完成验收后即将验收意见下发课题承担单位,同时在总公司办公网上公布。对

 未通过技术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 1 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科技管理部同意后实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再次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未经科技管理部批准,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向其他部门或地方科技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验收或科技成果评价。课题承担单位将总公司课题所形成科技成果申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前,须经总公司科技管理部同意。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课题验收后将课题结题材料报送科技管理部统一归档。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保密项目,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鼓励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研究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积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全额出资科研计划课题产生的知识产权归总公司所有,课题承担单位享有在国家 XX 路范围内免费实施的权利。总公司部分出资科研计划课题产生的知识产权由总公司和课题承担单位共同所有,总公司和课题承担单位均享有在国家 XX路范围内免费实施的权利,对知识产权进行转让、许可他人使用,须执行总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共有的知识产权在国家 XX 路范围以外以及在境外使用时,须经总公司同意。需要特殊约定的,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是课题立项、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申报重大课题,申报单位应提供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和知识产权目标说明,并将做为重大课题评标的重要依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课题验收前完成合同规定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总公司共有的知识产权要与总公司共同申请。

 第二十九条 总公司科研计划课题所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获奖以及成果报道等,须注明“XX 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课题编号)”或作有关说明,外文标注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 科技管理部、财务部、发展战略与法律事务部、监察局、审计和考核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对课题合同执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科研计划课题完成情况的绩效考核。建立总公司科研信用系统,

 记录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立项、实施、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知识产权、成果评价等方面的科研信用,并作为今后承担总公司课题的重要参考依据。课题承担单位应对课题组任务完成情况及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造成课题合同终止,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总公司科研计划课题。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任何方式干涉总公司科研计划正常进行的,责令改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 XX 公司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原 XX2011 年 11 月 22 日印发的《XX 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XX 科技〔2011〕166 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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