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来源:医学教育网 发布时间:2020-09-14 点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8 条第 2 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适用专属管辖的约定,这是民事诉讼法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事项所作出的特别规定。而本文将探讨,实务中当事人以索要建设工程质保金为诉求,以此提起的诉讼案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展开论述,为方面表述暂将上述案件称为“建设工程质保金纠纷。

 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认定 (1 1 )何为“建设工程”? 根据《建筑法》第 2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 条第 2 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第 2.0.1 条规定,建设工程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同时,按建设工程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我们认为,对建设工程的定义,可以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表述,即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 2 )何为“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 788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 3 )何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 795 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当前,依据《民法典》第 788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同时,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 100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一,与之并列的还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

 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4 4 )质保金纠纷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当前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仅仅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外,“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那么,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要求返还建设工程质保金案件,从文意上似乎既不属于《民法典》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举的“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也不囊括于《民法典》第 795 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之中,那么建设工程质保金纠纷是否不仅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亦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们应当按照处理一般合同纠纷的方式确定其管辖法院呢?为找到正确的答案,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

 02 设置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初衷 (1 1 )何为“不动产专属管辖”? 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存在“严格文义解释论”和“物债区分适用论”两种观点。其中“严格文义解释论”是指不论是不动产物权纠纷还是不动产非物权纠纷,都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1]其主要理由是:应当以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理解适用,而不应当随意扩大解释。“物债区分适用论”即不动产物权与不动产债权区分适用专属管辖,前者之中,“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2]而引起的诉讼,当然适用专属管辖,而不动产非物权纠纷包括涉不动产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在内均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2 2 )设置“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目的 虽然不动产专属管辖存在两种观点,但是法律专为不动产设置专属管辖的目的在于“各国之所以规定这种强制性的管辖,大都出于公益的考虑,例如土地的主权所在以及证据调査的便宜、案件执行的便利等”,[3]这样的安排既方便于审判、执行,又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同时在涉外纠纷中彰显主权,避免本国领土受到他国法院的裁判。不动产的独特性质使得不动产纠纷要以专属管辖的优先性、排他性以及制度的刚性来解决。如受诉法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

 03

 院 建设工程质保金纠纷案件应当受理的管辖法院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 2 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建设工程质保金本身约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在实践中人们居多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理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式上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周期性长、投资成本高以及转包、分包、挂靠情形客观存在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存在各种风险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我们认为,严格的讲应根据建设工程质保金纠纷案情的具体情况区分纠纷类型确定管辖权。

 对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因返还质量保证金产生纠纷的情形。我们认为,因当事人施工的建设工程以及施工事实客观存在,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也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故应按照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受理法院。

 对于双方仅仅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的情形。我们认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的建设工程是客观存在的,即使建设工程尚未开工,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因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产生争议,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规定确定受理法院。

 对于双方所订立的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根本不存在或者工程与案涉当事人各方无关,存在一方当事人以编造工程项目为由诱导另一方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我们认为,严格从合同的背景和实质看,施工合同完全基于一个虚构的项目而产生,其本身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与否,并不能给法院、当事人等带来任何的便利,并不满足设置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目的要求,其仅仅是从合同的形式上与建设工程相关联,其本身是可按普通合同案件确定管辖权的。但是在实践中为什么会有法院“不分青红皂白”将建设工程质保金纠纷认定为专属管辖进行审理呢?[4]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人员法院对案件管辖的认定大多是通过形式审查标准来操作的。在案件实际进入审理阶段前,人民法院难以基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去查明该质保金纠纷是否是有真实存在建设工程、是否与各当事人都相关联,人民法院基于合同形式内容,在形式上查明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质保金相关约定,即适用了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1]井振幅、苏洁:《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范围的实证研究与科学界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为研究基准》,载《全国法院第 25 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上册)》2013年版。

 [2]谭兵、肖建华著:《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42 页。

 [3]姜启波、孙邦清:《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理论与实践丛书:诉讼管辖》,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 1 月版。

 [4](2015)渝民辖终 55 号民事判决书。

推荐访问:保证金 管辖 纠纷
上一篇:中学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下一篇:《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读本》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