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办法

来源:澳洲移民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惠州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惠市委发电〔2015〕11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孵化器为主体,可由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组成,以下统称为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三条 倡导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鼓励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对所属区域内孵化器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并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及措施。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认定

 第五条 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占 5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的企业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 1000 平方米; (四)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具有明确的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 (五)有一定的孵化服务功能。

 第六条 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有效期为 3 年。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的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每年 1 次,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工作。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的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3、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 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有 2 人(含 2人)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 2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不低于 7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 6、累计毕业企业达到 3 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 150 个; 7、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有孵化资金的使用案例; 8、孵化器中应有不少于 50%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或登记软件著作权; 9、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 30%以上; 10、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 1 年以上,进行独立核算,并至少上报 1 年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1、孵化器应制定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地、国地税登记地须在本市,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4 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48 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广东省领军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惠州创新团队”及“惠州市科技领军人才”等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或从事生物、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60 个月); 5、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成立时已取得风投机构投资的科技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孵化器整体孵化面积的 25%,并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新兴产业,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9、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在孵化期间形成新的知识产权; 2、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500 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次考核。已获得国家

 级和省级认定资格的孵化器自动纳入我市孵化器的管理范围,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含孵化器培育单位)每年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相关材料和统计报表。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对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资格或者提请上级科技部门撤销其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第四章 扶持办法与促进措施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认定管理办法建设和管理,市财政分别按以下额度给予奖励扶持资金:

 1、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给予 100 万元; 2、认定为省级孵化器(即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单位,给予 60 万元; 3、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单位,给予 50 万元; 4、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单位,给予 30 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天使投资、种子基金、能力建设、成果孵化、科技交流等方面。

 奖励资金的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发文通知办理。

 第十二条 支持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内在孵的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加大对在孵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申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人才计划专项、科技奖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

 新技术企业等,给予优先支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国家级孵化器内企业产生的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孵化器运营单位,用于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或天使投资。

 第十三条 探索孵化器建设用地新模式,每年安排部分计划用地作为孵化器建设用地;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孵化器的,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引导企业用好“三旧”改造政策,改造废旧厂房楼宇,参与孵化器建设;鼓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和惠城区制定孵化器物业产权分割转让政策。

 第十四条 培育发展孵化器天使投资。设立惠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按一定比例参股引导孵化器、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和种子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实现滚动发展,为在孵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渠道。进一步支持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对投资于我市孵化期、初创期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按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建立面向在孵企业的风险补偿机制,对市级以上(含)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已报备项目首贷出现的坏账,属合法经营的,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本金损失。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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