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起草说明

来源:英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五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鉴于现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有关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不细化、不具体,中小学校周边零售点距离设置标准偏低等,与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不相适应,为此,我局以《广东省梅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各县(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指导意见的通知》(梅市烟专〔2020〕25 号)为基础标准修订现行合理布局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情形和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周围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的距离,确保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统一性、科学性、规范性,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起草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三)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四)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五)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七)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八)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六条 (九)

 《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 (国烟专〔2009〕112 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请销售香烟的复函》(国烟专﹝2009﹞35 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 号)

 (十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十二)

 《关于 2011 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 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合理布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有申请主体资格类、申请行为类、经营场所类、经营模式类、特殊区域类等五个类别。

 (一)

 申请 主体资格类。主要情形包括: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

 申请行为类。主要情形包括:

 1、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2、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

 经营场所类。主要情形包括: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四)

 经营模式类。主要情形包括: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五)

 特殊区域类。主要情形包括:

 1、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周围 50 米(含 50 米)范围内。

 2、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及附属区域等。

 4、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5、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

 6、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7、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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