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来源:美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11-17 点击:

  HNPR-2019-10036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金〔2019〕46 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策性农业 保险承保机构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中国人保财险湖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险湖南分公司、太平洋财险湖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险湖南省分公司、平安财险湖南分公司:

 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强化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完善农业保险动态评价制度,建立评价结果与共保份额、公平竞争性遴选申请资格、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退出的挂钩机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 号),省财政厅制定

  了《湖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工作绩效评价暂 行办法 2、湖南省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评价计分表(市县承保机构)

 3、湖南省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评价计分表(省级承保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

 2019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 1

 湖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工作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强化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完善农业保险动态评价制度,建立评价结果与共保份额、公开竞争性遴选申请资格和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退出的挂钩机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湖南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对象为通过公开竞争性遴选方式获得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市州、县市区承保机构(以下简称市县承保机构)及其归属的省级承保机构。

 第 三条 条

 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主体为组织开展公开竞争性遴选工作的各级财政和相关政府部门。市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开展对本区域内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开

  展对农业保险省级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承保机构经营行为,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第 四条 条

 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规范、突出重点、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期间 。上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六条 市县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内容,分为 5 大类 16 项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2(《湖南省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评价计分表(市县承保机构)》)。

 (一)服务能力。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车辆配备和信息平台 4 项指标。

 (二)服务质量。主要包括承保部署、承保任务、理赔规范、信息公示 4 项指标。

 (三)服务效果。主要包括理赔结案率、简单赔付率、农户满意度 3 项指标。

 (四)内控管理。主要包括政策宣传及人员培训、档案管理、资料报送 3 项指标。

 (五)加减分情况。加分项包括品种创新、业务创新及宣传表彰等。扣分项包括信访投诉、行政处罚及负面舆情等。

 第七条 省级承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内容,分为 6 大类 13 项

  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3(《湖南省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评价计分表(省级承保机构)》)。

 (一)制度建设。主要指制度建立和完善程度。

 (二)业务管理。主要包括业务指导、日常管理、财务管理 3 项指标。

 (三)服务效果。主要包括理赔结案率、简单赔付率、农户投诉 3 项指标。

 (四)风险管控。主要包括风险管理、监督管理 2 项指标。

 (五)工作联系。主要包括资料报送、沟通衔接 2 项指标。

 (六)加减分情况。主要包括加分项、扣分项 2 项指标。

 第八条 计分规则。各级财政部门对区域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承保机构逐一进行评分。承保机构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最高不超过 100 分。省级承保机构的评分由省财政厅对其评价得分和市县财政部门对其市县承保机构评价的平均得分,分别按 50%的权重加权计算后相加得出。

 第 九条 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论是市县承保机构还是省级承保机构,凡出现严重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不具备承保资格开展业务的,以及发生重大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的均评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 十条 条

 承保机构绩效评价程序。

  (一)各市县承保机构每年 3 月 15 日前将上年度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市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通过对乡镇、村组和投保户实地走访调查,认真审核各家承保机构提供的资料并形成评价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审定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及基础资料装订成册后上报省财政厅。

 (三)各省级承保机构每年 4 月 15 日前将上年度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送至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每年 5-6 月对市县财政部门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部分市县的评分进行现场抽查复核。被抽中的地区以复核评分为准,未抽中的地区以市县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为准。

 第 十一条 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 6 月底前公布省级承保机构的评价结果、市县承保机构现场抽查复核结果。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于每年 7 月底前公布本区域承保机构评价结果。

 第四章 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90 分以上为优秀、90 分以下 80 分以上为良好、80 分以下 70 分以上为合格,70 分以下 60 分以上为基本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市县承保机构评价结果与其承保资格相挂钩。

  (一)市县承保机构在服务期限内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单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该承保机构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资格。

 (二)各省级承保机构同一评价年度,在 1 个市州有 3 家以上分支机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该省级承保机构在该市州(包括市级和县级分支机构)

 剩余服务期限的承保资格。

 (三)各省级承保机构在同一评价年度,其全省有 10%以上的分支机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全省剩余服务期限的承保资格。

 第十 四条 条

 省级承保机构评分结果将与其全省承保资格相挂钩,并与省级共保业务份额相挂钩。

 (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承保机构,将取消其全省剩余服务期限的承保资格。

 (二)根据评分结果,调整下年度省级农业保险共保业务的份额。省级承保机构评价结果均在“良好”以上不作调整,评价结果有“良好”以下的承保机构,调减其共保业务所占份额的10%以上,增至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承保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 十五条 条

 各承保机构对提交的基础资料真实性负责。发现承保机构在提供评价资料时弄虚作假的,评定为“不合格”,

  并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及相关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农业保险数据采集台账,掌握第一手资料数据,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全面、准确、有效。在评价过程中,发现承保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七条 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 十八条 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

  附件 2 湖南省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评价计分表(市县承保机构)

 序号 评价 指标 评价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说明 得分 1 服务 能力 机构 设置

 6 各承保机构的基层服务网点数量要与承保规模、服务区域相匹配。

 1、种植险承保机构的基层服务网点必须覆盖到其开展了业务的乡村两级。

  2、养殖险、森林险承保机构的基层服务网点必须覆盖到其开展了业务的乡镇一级。

 1、种植险承保机构乡村两级基层服务网点,每缺 1 个乡镇扣 1 分;每缺 1个村扣 0.5 分,扣完为止。

 2、养殖险、森林险承保机构乡镇基层服务网点,每缺 1 个乡镇扣 1 分,扣完为止。

  3、同时承保了种植险、养殖险或森林险的承保机构,同一级可共享 1 个基层服务网点,按前 2 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乡镇农业保险办公室、村级农业保险服务点需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出具的机构设立文件、协议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公章,提供办公现场实景照片。

  2 人员 配备

 8 1、各承保机构配备的农业保险专业服务人员要与承保规模相匹配。

 2、种植险承保机构在开展业务的乡村两级必须有专兼职服务人员。

 3、养殖险、森林险承保机构在开展业务的乡镇必须有专兼职人员。

 1、种植险、森林险承保机构配备的专兼职人员数量为 200 万元/人,少 1 人扣 2 分;种植险承保机构在开展业务的每个乡镇和村均必须各有 1 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少 1 人,扣 1 分;扣完为止。

 2、养殖险承保机构配备的专兼职人员数量为 150 万元/人,少 1 人,扣 2 分;在开展业务的每个乡镇必须有 1 名专兼职人员,少 1 人,扣 1 分;扣完为止。

 3、同时承保了养殖险、种植险或森林险的承保机构,专兼职人员以 150 万元/人为标准,少 1 人,扣 2 分;在开展业务的每个乡镇和村必须各有 1 名专兼职人员,少 1 人,扣 1 分;扣完为止。

 专兼职人员是指乡镇农业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需提供加盖承保机构公章的乡镇、村农业保险专(兼)干、协保员名单,并提供被评价年度12 月 31 日前签订的委托代办协议,以及评价年度由乡镇政府、村支两委或县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公章。

  3 车辆配备

  3 各承保机构必须配备与其承保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工作车辆,用于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承保机构必须配备 1 台车辆,没有配备扣 3 分。

 农业保险工作车辆要求喷有“三农服务”或“理赔查勘”类似字样,行驶证所有人为承保机构或其上级机构。需提供加盖承保机构省公司公章的农业保险工作车辆清单(含车牌号码、行驶证等信息,并附车辆照片和行驶证复印件)。如发现在不同地区重复使用同一台车辆信息,则认定为虚假,涉及的地区均评定为“不合格”。

 序号 评价 指标 评价 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说明 得分 4 服务 能力 信息平台

  5 各承保机构必须按财政部门统一要求使用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要求传输及时,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正确。

 1、基础数据真实完整,每漏填 1 项扣 0.2 分。

 2、数据及时录入,每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报送,每迟报 1 个工作日扣 0.2 分。

 以财政部门的记录为准。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料(含日常工作任务),每延误 1 个工作日扣 0.2 分。出现数据不准确,每处扣 0.5 分,扣完为止。

  5 服务质量

  承保部署

  5 1、各承保机构每年初要拟定详细具体的承保计划方案。

 2、每年要召开有乡村两级专兼职人员参加的业务布置会议。

 3、承保工作安排科学合理。

 1、各承保机构没有承保方案的扣 2 分。

 2、承保的品种、数量、保额、费率、农户保费收缴比例不符合农业保险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每项扣1分。

 3、未组织召开农业保险专题布置会扣 2 分。

 按 1-3 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需提供承保方案、承保工作安排、会议记录、照片或视频,并加盖承保机构公章。

  6 承保任务

 6 各承保机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品种规模进行承保,确保按时按量完成任务。

 1、承保规模完成率 100%的得满分,以 5 个百分点为一个档位,每降低一个档位,扣 1.5 分。

 2、承保规模完成率 80%以下的该项不得分。

 3、未经财政部门同意擅自超出规模的不得分。

 4、未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完成承保任务的,每延迟 3 个工作日扣 0.5 分。

 该项以财政部门根据年初确定的方案和结算情况认定为准。确因某品种种养规模下降,经当地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证明的,不予扣分。

  7 理赔规范

 12 各承保机构要以公开竞争性遴选时提供的服务承诺为依据,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受理报案、开展查勘、定损、理赔。

 1、未及时受理报案的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

 2、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未向报案人说明情况的扣 0.2 分。

 3、查勘未到现场的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其中,采用新技术手段能完成远程查勘定损的可不扣分。

 4、理赔不及时的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

 5、未通过转账支付到户的每发现 1 次扣 0.5 分。

 按 1-5 项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评价单位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电话抽查、走访农户等方式取得数据。大面积灾害未查勘到现场的、未通过转账支付到户的需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经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签字证明并加盖公章。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说明 得分 8 服务质量

  信息公示

 10 各承保机构每年要在村级服务中心将本机构承保的投保人姓名、投保品种、数量集中公示 1 次,每年底要将理赔情况公示 1 次。各承保机构直接承保的大户在承保理赔后应现场公示。公示信息必须详细具体,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天。

 1、各承保机构公示每缺少 1 个村扣 1 分,每缺少 1 个品种扣 0.5 分。

 2、公示内容每发现 1 起错误扣 0.5 分。

 需提供承保机构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所有行政村的公示照片。照片必须能够明确辨认承保机构、品种、投保人信息,并有公示栏全景及行政村名称标识同框照片,且照片须显示日期。

  9 服 务效果 理赔结案率 率

  10 各承保机构必须大力提高理赔结案率,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农业保险结案率=当年已决赔款/(当年已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

 1、承保机构农业保险结案率 100%为满分,以 5 个百分点为一个档位,每下降一个档位,扣 3 分。

 2、结案率在 85%以下的不计分。

 需提供被评价年度会计报表“当年已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相关科目页面复印件并加盖承保机构公章,以及经权威部门(包括财政、保监、保险行业协会)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公章。

  10 简单赔付率 率

 10 各承保机构不得惜赔,做到应赔尽赔。农业保险简单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保费收入(不包括省级共保品种)。

 简单赔付率以承保机构简单赔付率最高值为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承保机构简单赔付率/基准值×10分。

 需提供承保机构被评价年度农业保险会计报表“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保费收入”相关科目页面复印件并加盖承保机构公章,以及经权威部门(包括财政、保监、保险行业协会)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公章。

  11 农户满意度 度

 5 各承保机构要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提高投保农户对农业保险满意度。

 1、投保农户满意度 90%以上为满分,以 5 个百分点为一个档位,每下降一个档位,扣 1 分。

 2、满意度在 70%以下的不计分。投保农户满意度以财政部门现场或电话采集的数据为准。

 调查问卷应包括承保是否合规、查勘是否到现场、理赔是否及时高效、承保和理赔信息是否进行公示、售后服务是否满意、是否及时开展客户回访等。每个承保机构的样本量必须在 50 个以上,同时承保多个品种的承保机构,样本应覆盖其承保的所有品种。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说明 得分 12 内控管理

  政策宣传及人员培训 训

  10 1、由承保规模最大的承保机构牵头组织各承保机构按承保规模比例筹资在县城醒目处树立 2 块以上大型宣传板(规格 3m*6m),全年宣传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月。宣传板必须包括省、县监督电话。

 2、各承保机构必须制作简单通俗易懂的农业保险宣传单发放至每个投保农户。

 3、各承保机构必须将投保须知、承保流程、理赔流程、联系人、业务咨询电话和省县两级监督电话等信息张贴至乡镇、村委会等场所。

 4、各承保机构每年要开展1次集中宣传活动。

 5、每年组织专(兼)干、协保员培训 2 次及以上。

 1、未树立大型宣传板的各承保机构按承保规模比例共扣 5 分。

 2、评价单位在每个乡镇分别抽查各个开展了农险业务的承保机构 5 个以上投保农户,投保农户不知晓农业保险政策的,每次扣 0.5 分;未发放宣传单每次扣 0.5 分。

 3、各承保机构未将投保须知、承保流程、理赔流程、联系人、业务咨询电话和省县两级监督电话,以及各险种对应的承保机构名称、全国客服电话及区县服务电话等信息张贴至乡镇、村委会等场所,每少 1 个乡镇扣 1 分,每少 1 个村扣 0.5 分。

 4、未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的承保机构扣 2 分。

 5、未开展集中培训的,每缺少 1 次,扣 1 分。

 本项得分以 1-5 项累计扣分后加总为最后得分。

 宣传和培训以评价单位抽查及查阅活动或培训记录、签到表、课件、现场照片等佐证资料为准。

  13 档案管理

  5 1、各承保机构妥善管理农险承保、查勘、理赔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2、各承保机构承保、查勘、理赔档案完整、真实,档案中的各项资料完整、齐备,内容清晰、要素齐全。

 1、查看档案,档案信息不完整,每单扣 0.5 分。

 2、档案信息出现错误,每单扣 0.5 分。扣完为止。

  14 资料报送

  5 各承保机构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农业保险的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表、工作总结、资金申请),上报资料数据准确、真实,报送及时、资料齐全。

 1、各承保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料,每延误 1 个工作日扣 0.5 分。

 2、报送资料出现数据不准确,每处扣 0.5 分。

 扣完为止。

 得分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说明 得分 15 加减分 情况 况 加分项 项

  10 1、 创新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

 2、 在新闻媒体正面报道农业保险。

 3、 农业保险工作受到表彰。

 1、承保机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新品种、新模式、运用查勘理赔新技术、新设备的,每项加 2 分。

 2、承保机构在省级以上报刊、电视、广播等正面宣传报道农业保险的,每项加 2 分,本项加分不超过 4 分。

 3、受到中央、省级农业保险职能部门表彰。每项加 2 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新技术、新设备应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承保机构公章。

  16 扣分项 项 10 1、 受到批评处罚。

 2、 发生负面事件。

 1、受通报批评或处罚、约谈,每次扣 2 分。

 2、发生上访事件或负面舆情,每项扣 2 分,扣完为止。

 提供投诉电话接收信息记录及处理清单,以及银保监局、财政部门处罚、约谈相关文件并加盖承保机构公章。

  总分

  附件 3 湖南省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评价计分表(省级承保机构)

 评价 指标 评价 内容 分值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制度 建设 设 制度完善程度 10 省级承保机构必须建立科学规范、合理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具体包括承保、查勘、理赔等业务制度,风险、财务、应急、奖惩等内控制度,宣传及客户回访制度。

 1、 农业保险方面的制度,每缺少 1 项内容扣 1 分。

 2、 每项制度根据内容体例完善合理程度予以适当评分, 本项得分为各制度评分加总。

  业务 管理 业务 指导 8 省级承保机构必须对市县分支机构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指导,每年召开 1 次全省承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部署会议;开展 1 次农业保险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会;每季度召开 1 次农业保险工作调度会。

 1、未召开农业保险工作部署会议的扣 3 分,主要负责人未出席会议的扣 2 分。

  2、未召开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会的扣 2 分。

 3、农业保险工作调度会,每缺 1 次扣 0.5 分。

 以上评分以会议现场照片或视频、会议材料为评分基础材料。

  日常 管理 12 1、省级承保机构具有专门的农业保险信息系统,接入省财政厅农业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并报送数据;按期收集各市州、县市区分支机构农业保险承保、勘险和理赔数据,各项资料台账清晰,汇总及时、真实准确。

 2、省级承保机构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及时报送省财政厅需要的农业保险的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季度报表、年度报表),资料数据准确、真实。

 1、未建信息平台扣 3 分。

 2、已建信息平台但未接入省财政厅平台的扣 2 分。

 3、每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数据,每迟报 1 个工作日扣 0.2 分。

 4、各项资料台账根据实际情况评分,每发现 1 处错误扣 0.5 分。扣完为止。

 以财政部门的记录为准。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料(含日常工作任务),每延误 1 个工作日扣 0.2 分。出现数据不准确,每处扣 0.5分,扣完为止。

 财务 管理 5 省级承保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财险保险业务必须分账管理,实行农业保险单独核算损益;财务管理规范。

 1、未实行农业保险单独核算损益的扣减此项得分,按季度提供承保机构农业保险专项财务报表,每未按时报送 1 次扣 1 分。

 2、由农险部单独建立农业保险台账,每发现 1 处错误扣 1 分,扣完为止。

 评价 指标 评价 内容 分值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服务 效果 理赔 结案 率 率 10 省级承保机构必须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分支机构提高理赔结案率。农业保险结案率=当年已决赔款/(当年已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

 1、承保机构农业保险结案率 100%为满分,以 5%为一个档位,每下降一个档位,扣 3 分。

 2、结案率在 85%以下的不计分。

 需提供被评价年度会计报表“当年已决赔款、期末未决赔款”相关科目页面复印件并加盖承保机构公章,以及经权威部门(包括财政、保监、保险行业协会)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公章。

  简单 赔付 率 率 10 省级承保机构必须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分支机构及时查勘定损、高效理赔。农业保险简单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保费收入。

  简单赔付率以承保机构简单赔付率最高值为基准值,该承保机构得满分。其他承保机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分=其他承保机构简单赔付率/基准值×10 分。简单赔付率低于 60%的承保机构不得分。

 需提供承保机构被评价年度农业保险会计报表“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保费收入”相关科目页面复印件并加盖承保机构公章,以及经权威部门(包括财政、保监、保险行业协会)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证明出具单位公章。

  农户 投诉 10 省级承保机构必须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分支机构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提升投保农户服务满意度。

 省级承保机构亿元保费有效投诉量在 10 件(含)以内得 10 分、10至 20 件(含)得 5 分、20 件以上不得分。

 以省财政投诉电话收集的情况为准,参考保监、保险行业协会的提供的情况。

  风险 管控 风险 管理 10 省级承保机构必须定期购买再保险,按规定提取、缴存和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

 未购买再保险扣 5 分,未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扣 5 分,未按要求提足扣 3 分,扣完为止。

 省级承保机构需提供再保险购买方案、分保情况;提取、缴存和使用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银行明细账。

 评价 评价 分值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得分

  指标 内容 风险 管控 监督 管理 15 省级承保机构每年必须开展 1 次各市州、县市区分支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合规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省级承保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 2 次以上到县市区调研检查本承保机构承担的农业保险工作;分管负责人每年必须 4 次以上到县市区调研检查本承保机构承担的农业保险工作;对农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置。

 1、未开展农业保险合规大检查的省级承保机构扣 3 分。

 2、省级承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到县市区调研检查每缺 1 次扣 1.5 分,分管负责人缺 1 次扣 1 分。

 3、根据工作深入细致程度酌情打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

  以上累计扣完为止。

 需提供承保机构检查通知、检查、整改及处理情况报告。省财政厅随机电话抽查或走访抽查。

 工作 联系 资料 报送 5 1、及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全面、准确。

 2、每月及时将本承保机构农业保险重大事项报告省财政厅。

 1、每年 1 月 10 日前报送农业保险年度工作总结,每迟报 1 个工作日扣 1 分,扣完为止。

 2、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承保理赔数据、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和下一年的工作思路。每少报 1 项内容扣 1 分,并根据工作总结的质量酌情打分。

 3、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每一起扣 3 分,扣完为止。

  沟通 衔接 5 省级承保机构农险部负责人定期参加省财政厅农业保险调度会。

 省级承保机构农险负责人每缺席 1 次会议扣 1 分。

 得 得

 分

  加减分情况 加分项 10 省级承保机构创新农业保险承保、勘险和理赔新技术;结合农业保险特点,创新农业保险新产品开发、综合利用的案例。

 1、新技术的应用以省财政厅或银保监部门认定为准,每一项加 2 分。

 2、农业保险新产品开发、综合利用案例以省财政厅或银监部门认定的为准,每一类加 2 分。

 扣分项 10 建立投诉机制,公布投诉电话,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和监管,以及舆情监控。

 1、未建立投诉机制,未公布投诉电话,扣 2 分。

 2、受通报批评或处罚、约谈,每次扣 2 分。

 3、发生上访事件或负面舆情,每项扣 2 分。扣完为止。

 总 总

 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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