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聚乙烯燃气管道施工管理规范试行

来源:美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15 点击: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聚乙烯燃气管道施工管理规范

 (试行)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二〇一七 年 十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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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95 第一章 总 则 1

  20546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

  11605 第三章 材料管理 5

  31384 第四章 土方工程 6

  22536 第五章 焊接作业 10

  22525 第六章 穿越施工 11

  6017 第七章 试验与验收 12

  16955 第八章 完工交接 14

  20458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15

  24631 第十章 附 则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聚乙烯燃气管道施工管理,确保聚乙烯燃气管道施工安全、质量、投资、进度受控,根据《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西南油气田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城镇燃气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聚乙烯燃气管道建设施工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公司所在属地政府的监管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管理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0.4MPa的聚乙烯(PE)燃气管线施工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项目管理程序进行项目施工管理,做好项目技术与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对参建单位质量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合同中约定。开展项目施工相关的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公司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对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对违约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级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各类新建、改扩建、大修项目的方案和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管道管理部、资本运营部、基建工程处、质量安全环保处按职责做好平台公司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质监站按职责对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第九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对参建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通过后方能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一)培训人员及范围为公司范围内的各项目管理人员及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现场操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为聚乙烯燃气管道管材、管件技术参数,施工工器具准备,施工作业流程及技术要求,过程资料表单应用与填写要求,施工现场常见问题分析处理。

 (三)考核方式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参建人员均应参加笔试,现场作业人员还应进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聚乙烯管道设计单位必须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二)设计单位须具备综合设计资质或者市政相应设计资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

 (二)施工单位需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三个等级之一,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可以承担各类压力等级的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可以进行0.4MPa以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可以进行0.2MPa以下施工。

 (三)施工单位需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许可》中GB类公用管道的 GB1(含PE专项)资质。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监理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报监、质量报监和安全报监按公司和地方政府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管理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项目开工报告未经审批不得开工。

 (二)建设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控制管理。

 (三)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现场交底和施工现场QHSE交底工作,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四)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开工前组织第一次工地会议,主要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五)施工单位应根据进度计划、施工图设计和已签订的合同等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检验计划》,内容涉及施工方案(重点穿越段单独编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安排、风险识别及风险削减措施、HSE管理、吹扫试压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

 (六)《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项目经理组织工程相关专业施工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总监签认,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批,编制及审批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七)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项目监理机构到场检查。

 (八)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公司现场标准化管理要求。

 (九)应严格执行公司建设质量自检、互检、专检的要求。

 (十)严格执行现场签证制度。签证前,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到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核实工程量,保证签证准确及时、客观真实、依据充分。签证应有明确意见,签认齐全、手续完善。杜绝事后签证、集中签证、重复签证和随意签证等违规行为。工程完工交接后,不再签证。

 (十一)在管沟回填前必须完成管道数字化测绘工作。

 (十二)施工单位应加强管道建设过程中(包括停工期间)的管道巡护管理,按照“每日一巡”要求进行巡护,并在施工日志中做好相应记录;属地建设单位应提前介入,参照在役管道巡护管理要求开展监督式巡线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二)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

 (三)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设有负责安全的人员。

 第三章 材料管理

 第十六条 聚乙烯管材及配套使用的聚乙烯管件均应采用PE100级混配料制造。

 第十七条 管材运输、存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运输聚乙烯管材时,每一根管道两端应有管帽封盖,应放置在带挡板的平底车上或平坦的船舱内,堆放处不得有可能损伤管材的尖凸物,直管全长应设有支撑,盘管应叠放整齐,应采用非金属绳(带)捆扎、固定,应有防晒措施。运输管件和阀门时,应按箱逐层叠放整齐、固定牢靠。

 (二)聚乙烯管材、管件和阀门应存放在通风良好、温度不超过40℃的库房或防阳光直射的棚内,远离热源, 必须设置防晒、防雨淋的措施;严禁与油类或化学品混合存放,库区应有防火措施。

 (三)管材在户外临时堆放时,应有遮盖物;在施工现场存放的少量管材,应放在平整的地面上,地面应无尖锐物。

 (四)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平整的支撑物或地面上,管材的堆放高度不应使管材的横截面变形;当直管采用三角形式堆放和两侧加支撑保护的矩形堆放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当直管采用分层货架存放时,每层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m,堆放总高度不宜超过3m。

 (五)聚乙烯管件的密封袋无论是运输或储存都必须是原厂的无损包装,如若焊接前发现有破损,则不得使用,应标注后退回库房单独存放。严禁在焊接施工前拆除密封包装袋。

 (六)聚乙烯管材、管件和阀门应小心轻放、排列整齐,搬运时,不得抛、摔、滚、拖;当采用机械设备吊装时,应使用非金属带捆扎吊装,严禁使用金属线捆扎吊装。

 (七)聚乙烯管材、管件和阀门应按不同规格尺寸和不同类型分别存放,并且对应标注入库时间,遵守“先进先出”原则;在有效的保存条件下,管材从生产到使用,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1 年,管件不得超过 2 年;各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聚乙烯管材及管件使用制度和台账,尽可能减少聚乙烯管材及管件的存放时间。

 第十八条 材料入场审查时监理必须进行旁站,对管材及管件的完好性、合格证进行检查,形成记录并附影像资料。

 第四章 土方工程

 第十九条 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

 第二十条 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当采用人工开挖且无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宜为0.05~0.10 m;当采用机械开挖或有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不小于0.15m;管道安装前应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

 第二十一条 在无地下水的天然湿度土壤中开挖管道沟槽时,如沟槽深度不超过表1的规定,沟壁可不设边坡。

 表1 不设边坡沟槽深度

 土壤名称

 沟槽深度(m)

 土壤名称

 沟槽深度(m)

 填实的砂土或砾石土

 ≤1.00

 黏土

 ≤1.50

 亚砂土或亚黏土

 ≤1.25

 坚土

 ≤2.00

 第二十二条 当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挖深小于5m,不加支撑时沟槽的最大边坡率可按表2确定。

 表2 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最大边坡率(不加支撑)

 土壤名称

 边坡率

 人工开挖并将土抛于沟边上

 机械开挖

 在沟底挖土

 在沟边上挖土

 砂土

 亚砂土

 亚黏土

 黏土

 含砾土卵石土

 泥炭岩白垩土

 干黄土

 1:1.00

 1:0.67

 1:0.50

 1:0.33

 1:0.67

 1:0.33

 1:0.25

 1:0.75

 1:0.50

 1:0.33

 1:0.25

 1:0.50

 1:0.25

 1:0.10

 1:1.00

 1:0.75

 1:0.75

 1:0.67

 1:0.75

 1:0.67

 1:0.33

 注:1 如人工挖土抛于沟槽上即时运走,可采用机械在沟底挖土的坡度值。

 2 临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靠墙堆土时,其高度不得超过墙高的1/3。

 第二十三条 管沟沟底宽度原则上按下列公式确定:

 (一)单管敷设 沟边连接:a=dn+0.30 机械开挖不大于0.60m

  沟底连接:a=dn+0.50

  (二)双管同沟敷设

 沟边连接: a=dn1+dn2+0.70

  沟底连接: a=dn1+dn2+1.00

 式中:a —沟底宽度(m);

  dn —管道公称外径(m);

 dn1 —第一条管道公称外径(m);

 dn2 —第二条管道公称外径(m);

 (三)梯形槽管沟上口宽度可按下式计算:

  b=a+2nh

  式中: b — 沟槽上口宽度(m);

  a — 沟槽底宽度(m);

  n — 沟槽边坡率;

  h — 沟槽深度(m)。

 第二十四条 在管沟无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时,应用支撑加固沟壁。对不坚实的土壤应及时做连续支撑,支撑物应有足够的强度。

 第二十五条 管沟沟槽一侧或两侧临时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和管道安装。堆土前应对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六条 管沟局部超挖部分应回填压实。当沟底无地下水时,超挖在0.15m以内,可用原土回填;超挖在0.15 m 以上,可用石灰土处理。当沟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较大时,应用级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设计标高。超挖部分回填后应压实,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

 第二十七条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管沟开挖不宜在雨季施工或在施工时切实排除沟内积水,开挖时应在槽底预留0.03~0.06 m 厚的土层进行压实处理。

 第二十八条 管沟沟底遇有废弃构筑物、硬石、木头、垃圾等杂物时必须清除,然后铺一层厚度0.15 m 的细砂或素土,并整平压实至设计标高。

 第二十九条 对软土基及特殊性腐蚀土壤的管沟,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第三十条 当管沟开挖难度较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一条 管道主体安装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但需留出未检验的安装接口。回填前,必须将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干净。对特殊地段应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方可在管道焊接、防腐检验合格后全部回填。

  第三十二条 管沟回填土材料获取原则:沿线土质情况满足要求优先就地取材;沿线土质情况部分满足要求的,留下影像资料,同时进行现场筛土取用,不足部分经现场监理和建设方代表确认后方可采用购买的方式获取;沿线土质情况不满足要求的,留下影像资料,经现场监理和建设方代表确认后方可采用购买的方式获取。回填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沟槽的支撑应在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 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并以细砂填实缝隙。

 (二)要尽量避免聚乙烯燃气管道底部出现悬空,若因地形限制局部出现悬空时应先回填管底悬空部位,再回填管道两侧;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地基应进行处理或采取其他防沉降的措施。

 (三)回填土压实后,应分层检查密实度,并作好回填记录。

 (四)沥青路面和混凝土路面的恢复,应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五)回填路面的基础和修复路面材料的性能不应低于原基础和路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不得用冻土、垃圾、木材及软性物质回填。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内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砖块等杂物,且不得用灰土回填。距管顶?0.5?m?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块不得多于10%?,直径不得大于?0.1?m?,且均匀分布。

 第三十四条 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对路面恢复有其它要求时,应按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燃气管道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警示带敷设前应对敷设面压实,并平整地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但不得敷设于路基和路面里。警示带采用黄色聚乙烯材料或其它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抢险报警电话。

 第五章 焊接作业

 第三十六条 焊接作业应满足 TSGD2002《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要求。

  第三十七条 管道安装焊接工作的作业员(以下简称焊工)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和安全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焊工中断焊接工作6个月以上再从事此项工作时,必须重新进行考试。

 第三十八条 每台焊机每天焊接的第一道热熔焊口应割除。对进行翻边切除的外卷边,应就地固定在原焊口位置,做好记录并留下影像资料。

 第三十九条 每个焊口均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聚乙烯燃气管道接口质量检查技术规程》进行质量检查合格。每个工程应进行焊口破坏性试验随机抽检,割除焊口并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聚乙烯燃气管道接口破坏性试验技术规程》进行试验。若抽检不合格,则应继续抽检并加大抽检比例。若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则应对该焊工所焊的同批次焊缝进行检验,并分析出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条 其余施工技术要求按照《西南油气田公司聚乙烯燃气管道焊接施工技术规程》执行。

 第六章 穿越施工

 第四十一条 采用定向钻等非开挖施工技术时应采用SDR11系列管材。

 第四十二条 聚乙烯管穿越铁路、主要干道等应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作套管保护,采用定向钻穿越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穿越施工后应检查管材表面划伤深度,划伤不应超过管材壁厚的5%,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 钢套管应采用三层PE加强级防腐,钢套管之间的对接焊缝应采用热收缩套进行防腐,套管内的聚乙烯管应设如管架等措施避免聚乙烯管体及外表面损伤。

 第四十四条 施工前应进行详勘,掌握地下各种障碍物的详细资料以及地质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按有关规程报审。

 第四十五条 水平定向钻法穿越河流时,穿越管段与桥梁墩台冲刷坑外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10m。

 第四十六条 采用定向钻施工时,应根据现场情况、管道入出土点位置等安排钻机安装场地、工作坑、泥浆池、管道预制与回拖场地。

 第四十七条 采用定向钻施工时,管道回拖时要注意保护管道不受损伤,管道两端距出入土点各余2-3m,回拖后必须充分释放拖拉应力,再进行两端管道的连接。

 第四十八条 施工中严格控制导进轨迹、管道深度,并作好记录,确保竣工资料准确完整。

 第七章 试验与验收

 第四十九条 聚乙烯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第五十条 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应采用压缩空气,温度不宜超过40℃;空压机出口端应安装油水分离器和过滤器。

 第五十一条 聚乙烯管道吹扫、试压端口应采用钢制管道与空压机连接。在进行吹扫和试压时,管道应与无关系统和已运行的燃气系统之间隔离,必须加装盲板并设置明显标志,不得用阀门隔离。

 第五十二条 管道吹扫时,吹扫气体压力不应大于0.3MPa;每次吹扫的长度应根据吹扫介质、压力、气量来确定,不宜超过500m;吹扫合格设备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它作业;调压器、阀门等设备不应参与吹扫,待吹扫合格后再安装。

 第五十三条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前,应编制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的试验方案。

 (二)管道系统安装检查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三)管件的支撑、锚固设施已达设计强度;未设支墩及锚固设施的弯头和三通,应采取加固措施。

 (四)试验管段所有敞口应封堵,但不得采用阀门做堵板。

 (五)管线的试验段所有阀门必须全部开启。

 (六)管道吹扫完毕。

 第五十四条 强度试压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道系统应分段进行强度试验,试验管段长度不宜超过1km。

 (二)强度试验用压力计应在校检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2倍,其精度不得低于1.5级。

 (三)SDR11试验压力不应小于0.4MPa;SDR17试验压力不应小于0.2MPa。

 (四)进行强度试验时,压力应逐步缓升,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50% ,进行初检,如无泄漏和异常现象,继续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达到试验压力后,宜稳压 1小时后,观察压力计不应小于30分钟,无明显压力降为合格。

 第五十五条 严密性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管线回填后进行。

 (二)试验用的压力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2倍,其精度等级应为0.4级,最小盘直径为150mm,最小分隔值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试压用压力表选择要求

 量程(Mpa)

 精度等级

 最小表盘直径(mm)

 最小分格值(MPa)

 0 ~ 0.1

 0.4

 150

 0.0005

 0 ~ 1.0

 0.4

 150

 0.005

 0 ~ 1.6

 0.4

 150

 0.01

 0 ~ 2.5

 0.25

 200

 0.01

 0 ~ 4.0

 0.25

 200

 0.01

 0 ~ 6.0

 0.1;0.16

 250

 0.01

 0 ~ 10

 0.1;0.16

 250

 0.02

 (三)试验时的升压速度不宜过快。设计压力小于5 kPa 时,试验压力应为 20 kPa;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 5 kPa 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且不得小于 0.1 MPa 。

 (四)严密性试验稳压的持续时间应为24小时,每小时记录不应少于1次,当修正压力降小于133Pa为合格。修正压力降应按下式确定:

 △ P’=(H1+B1)-(H2+B2)(273+t1)/(273+t2)

 式中:△ P’—— 修正压力降(Pa);

  H1、H2 —— 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压力计读数(Pa);

  B1、B2 —— 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气压计读数(Pa);

  t1、t2 —— 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管内介质温度(℃)。

 (五)所有未参加严密性试验的设备、仪表、管件,应在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复位,然后按设计压力对系统升压,应采用发泡剂检查设备、仪表、管件及其与管道的连接处,不漏为合格。

 第八章 完工交接

 第五十六条 工程按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范围全部完成,吹扫试压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方可开展完工交接工作。

 第五十七条 工程完工交接是已建管线、设备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不解除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验收应负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工作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全部工作量按设计文件完成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期限,限期整改。

 (二)整改工作完成后,组织复检、验收。

 (三)上报完工交接申请。

 (四)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完工交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

 第五十九条 完工交接应具备《西南油气田公司城镇燃气生产技术管理指导意见》附录1各项条件。

 第六十条 竣工资料按公司有关规定汇编完毕,根据《西南油气田公司城镇燃气生产技术管理指导意见》要求明确组卷内容,管道走向信息应按照沿线政府部门要求备案。

 第九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一条 西南油气田公司将聚乙烯燃气管道建设施工管理的检查纳入管道管理审核或工作检查范畴,每年开展1次。

 第六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每年组织1次聚乙烯燃气管道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范由管道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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