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各单位应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主要用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各单位可以在各自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中,具体明确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未列入范围的项目费用开支。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来源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来源主要包括:

 1、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2、安全事故罚款。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从投资收益中提取,按总经理办公会议确认的数额列支。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款项,列入集团公司总部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编制与实施

 第八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以项目部为基础,根据生产任务,自下而上,汇总编制。

 第九条

 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编制后,由单位主要责任人批准与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月计划根据月生产计划安排和安全需要编制,由项目部主要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编制和实施应明确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责任。计划应包括项目内容、预算、实施方案、责任人、完成期限等,履行编制、审核、批准手续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如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计划,优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需要。

 第十二条

 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分包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数量,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检查监督,保证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

 安全投 入的统计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管理,统一安全生产投入的口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稳步增长,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的统计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统计部门、财务部门、安全部门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投入统计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采购、维护、保养、使用、更换、管理等费用:

 1、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 2、劳动防护用品; 3、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 4、安全警示装置、安全标识; 5、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仪器等; 6、安全设施技术改造,专项措施费用; 7、尘、毒、噪等环境治理,职业病防治; 8、安全生产科研,安全技术规程、规范修编; 9、安全检查考核,安全评价; 10、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应急预案; 11、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12、安全生产奖励; 13、安全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 14、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开支。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实行预算管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经费预算编制,报总经理(局长、厂长、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投入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投入,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由集团公司或各单位组织,对员工及分包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和项目部组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总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检查、考核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安全教育培训责任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包括:

 1、教育培训计划; 2、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表; 3、学员花名册、学员基本情况、考试成绩等。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七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每年参加有关安全培训学习不少于 20 小时。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除了参加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外,每年应参加由集团公司或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20小时。

 第九条 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第四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十条

 各单位对新入场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驾驶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物质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失效)上岗作业,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的

 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凡离岗 90 天以上的员工,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制造新产品或工人调换工种,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四条 有分包行为的单位,应督促或组织分包单位,对其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并建档。没有经过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准安排上岗工作。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形式可多样化。包括:

 1、举办安全教育培训班;

  2、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报纸、黑板报、宣传栏、图片展览、报告会、讲座、演讲、安全知识考试; 3、“安全月”、“安全周”“安全日”活动;

  4、班前班后安全会,生产过程中相互提醒;

  5、建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教育室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计划的实施情况,纳入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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