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

 煤矿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条 环保科是改、扩、新建工程项目中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环保“三同时”整个阶段的协调,参加设计审查,检查施工过程环保措施落实,配合办理项目各阶段的环保审批手续和组织环保设施的专项验收。

 第四 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环保科应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六条

 设计单位要根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内容、审查和批复意见,认真开展有关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满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条件。

 第七条

 环保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有较大的变更时,设计单位要征得批准初步设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承包单位的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在建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分公司应向地方环保局书面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获得环保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入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原则,因主要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因生态环境产

 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要在环保设施试生产时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六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制度规定,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七条

 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已经审批的环评报告的情况,应及时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环保局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九条 环保科要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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