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网站相关权力事项及流程更新完善

来源: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20-08-26 点击:

  市局网站相关权力事项及流程更新完善

 行政强制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60号)

 第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6号)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23号)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办理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依职权实施行政强制

 三、办理材料

 行政机关依法依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所需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

 四、联系电话五、办理流程

 

 行政检查

 一、设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依职权实施行政检查

 三、办理材料

 行政检查所需执法文书

 四、办理地点

 食品药品监管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办理时间

 实施行政检查

 六、联系电话七、办理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

 江苏省食药监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苏食药监食生〔2015〕334号)

 二、申请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涉及产业政策等。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办理部门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许可服务处

 五、办理地点

 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府西路1号)

 六、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①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首次、变更、延续)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办理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外部流程图

 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群众举报、部门移交、上级交办等)

 立 案

 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需要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否则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做出进一步的行政处理决定

 现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做出行政强制决定的理由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扣押清单应当载明:物品名称、种类、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物品是否完好状态等信息

 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做出行政强制决定的理由和证据,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扣押清单应当载明:物品名称、种类、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物品是否完好状态等信息

 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审批

 执法人员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审批

 执法人员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调查取证

 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按照规定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现场勘验笔录,收集物证等证据

 相关处室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领导审批

 接到举报、投诉后立即检查

 按上级有关部门指示和要求进行检查

 执法处室按计划实施检查

 检查时,执法人员应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对有问题的单位,按规定增加检查频次

 当事人全程监督

 制作监督检查记录,经被检查人员阅后签署对记录真实性的意见并签字

 申请人申请

 窗口直接申请

 邮寄申请

 传真、电子邮件等申请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出一次性补正告知。

 制定审查计划(5个工作日)

 审查组进行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

 许可处审核(3个工作日)

 公示(公示期限不计入许可办理期限)

 审批(2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决定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网站公开

 发给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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