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物证提取对策研究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3-02-10 点击:

■ 靖亮 白银市消防救援支队

火灾物证提取是火灾调查人员在起火部位附近提取可以证明火灾发生发展原因、火势蔓延方向的物体及痕迹的措施,是认定火灾原因的重要环节,物证提取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火灾原因的最终认定。随着电气火灾事故的逐年增多,针对电气火灾的物证提取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一)火灾现场保护不当

火灾调查工作是火灾调查人员通过勘查现场的痕迹物证特征、询问相关证人等,来推断火灾现场起火部位和火势蔓延的方向,并还原火灾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然而这一切调查和推断的前提条件是自火灾发生后,火灾现场的痕迹物品必须保持原来的位置和状态。一旦有人为破坏火灾现场,挪动或清除火灾现场的物品,案件的调查方向、调查结果都可能发生变化。目前,基层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现场保护工作中,往往只是在外围拉警戒线提示他人不要越过或者让当事人自行看管现场,没有设置现场保护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全天保护,导致火灾现场关键物证被清理,火灾现场被人为破坏、火灾原因无法准确认定。

(二)违背双人取证原则

《火灾现场勘验规定》4.5.1 中规定,在对火灾物证进行提取时,必须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及两名与火灾无关的见证人或当事人同时进行,并且需要记录见证人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电话[1]。在实际的火灾调查工作中,由于火灾调查人员专业素质的限制,未提前预判该火灾事故是否发生纠纷,往往首先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只有一名火灾调查人员进入现场取证,也有一些火灾调查人员在到达火灾现场后便匆匆地进入现场进行勘验取证,未对火灾事故现场概貌进行摄像或照相固定,没有邀请见证人或当事人一同进入现场。最终造成所提取的物证没有见证人证实、物证缺乏合法性等问题层出不穷。

(三)缺乏物证记录

火灾物证记录包括勘验笔录、拍照、绘图等记录方法。运用这些方法对火灾现场出现的一切物体进行证据的固定,调查人员应当在火灾现场触摸、提取物证前,必须采用各种方式对物证原来的状态、位置等进行摄像或拍照进行固定。由于调查人员证据意识参差不齐,在火灾事故现场提取物证时缺乏对物证进行详细的记录,或是对物证的信息记录有误,最终导致物证的信息不全、物证来源不明、物证失去证明作用等问题。

(四)缺少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

火灾物证提取后,调查人员需要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表。填写完毕,需要让见证人或当事人核对物证清单并签名。填写物证清单有利于证明物证的原始属性[2]。部分火灾调查人员有时会忘记填写物证提取清单,或者是清单罗列不全,最后导致物证的来源不明,物证无法发挥证明作用等问题。

(五)对物证造成二次污染

火灾调查人员在对物证进行包装时,有时候疏忽大意使用不干净、未清洗的物证袋和盛装容器,最后造成物证与包装容器发生交叉污染,从而影响鉴定的结论。

(六)未粘贴物证标签

提取物证后,需要在物证的包装袋上贴明证据专用封袋标签,注明火灾的名称、物品名称、编号、提取时间。标签是对物证的原始记录,不仅有利于火灾调查人员了解物证的信息,还方便对物证进行辨认、移交等程序。在司法鉴定中,如果物证提取后没有贴明标签封口,那么实验室将拒绝接收检验,在法庭上也不能作为证据。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部分调查人员往往忽视物证粘贴标签或是物证标签注明信息不全致使案件物证混淆,难以辨识。

电气火灾物证是指能证明火灾原因是由电气故障引发的痕迹物品,主要包括:导线痕迹物证、用电器痕迹物证、剩磁类痕迹物证、配电盘痕迹物证、保护元件物证。电气物证是火灾调查工作中最为常见的物证类型,在提取此类物证时如果没有遵循标准提取的程序,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很容易影响到鉴定的结果,继而影响火灾原因的最终认定。

(一)一般物证提取不完整

在电气火灾调查过程中,部分火调人员不知道提取哪些电气物证,造成这些电气物证未能及时地提取。例如某电气火灾中,调查人员在对电冰箱物证进行提取时,仅仅提取了电冰箱的压缩机等内部元件,没有对电冰箱的电源线部分进行勘查和提取,导致火灾原因认定出现偏差。在提取电气火灾物证时,如未按照起火部位的电源系统、配电盘、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顺序进行勘查取证,或是未按火灾调查证据标准提取方法进行提取,将导致重要物证未能及时提取。在实际的电气物证提取中,当勘验发现有带融痕的导线时,应在距离融痕10cm 处对其进行截取(见图1)。当起火部位位于插座附近时,应对其接线端子、插头、插座以及开关部位进行提取。当起火部位位于供电系统时,应对其熔断器、断路器、转换开关、刀形开关、接触器、启动器、继电器进行提取。当起火部位是在电动设备上时,应对其发电机、电动机、起动机、压缩机、电源线进行提取。当起火点附近有电热器具,如电熨斗、电吹风、热得快等,也应一并进行提取。

图1 短路融痕

(二)过负荷火灾物证提取不完整

过负荷火灾的特点是故障导线的全长都会受电热的作用。因此导线的金相组织形态也会因受热而发生整体和均匀的变化。而由于过负荷导线的起火部位处受火烧作用,其原本过负荷所形成的金相组织会受到破坏,导致鉴定价值大大降低。因此在提取过负荷火灾物证时,应提取过负荷路线的未烧损部分。如仅提取烧损部分,未截取火场边缘未烧损部位,将导致物证提取不完整,缺乏比对意义,影响火灾原因认定。

(三)提取方法不正确

电气火灾现场中,有些物证极其细小,如一次短路熔珠,大小一般在线径的2 倍以下。如1m 铜导线的一次短路熔珠,直径多在0.1mm ~1.7mm 左右,在火灾现场中较难发现。XF/T 812-2008《火灾原因调查指南》中指出,在提取迸射短路熔珠等微小熔珠时,应采用筛落法和水洗法[3]。当电气火灾现场有极其微小的物证时,应注意结合使用这两类方法进行提取。如在提取一次短路熔珠物证时,未能分清现场物证是否是一次还是二次短路熔珠,造成物证提取不及时,火灾事故成因判断不准。

(四)提取过程对物证造成破坏

电气熔珠在提取后往往需要进行金相鉴定,而电气火灾物证的金相组织形态受高温和过冷度的影响极大。在截取电气物证时,如对线径较粗物体较厚的物证采用电焊等过热切割的方式对电气物证进行提取,引起熔珠发生融化和再结晶过程,导致物证的金相组织形态发生变化并影响到鉴定结果。此外,电气物证的金相形态还会受作用力的影响。在截取线路时,如过度挤压、拉伸[4],会导致电气物证的晶粒出现不同程度地变形,影响火灾原因判断。

(一)及时保护火灾现场

火灾结束后,调查人员应迅速确认火灾现场保护范围,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派员或联系火灾发生地相关行政部门一同对现场进行保护并向现场保护人员进行说明,对进入事故现场的人员逐一登记。对于电气火灾现场,应注意相关线路绕行、穿越情况,适当扩大保护范围,以满足后期调查的合理性。

(二)严格遵守取证制度

在电气火灾物证提取前,应等待证人或当事人一同进入,要确保双人勘验。当见证人或当事人没有到场或者勘验人员不足两人时,现场值班保护人员应禁止调查人员进入取证。

(三)详细记录提取物证

在提取电气火灾相关物证前,调查人员应对所提取的电源系统、配电盘、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大小进行测量,对其原始状态、位置、外观朝向以及整个提取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在具体拍照或摄像过程中,应适当使用旗帜标记物和物证比例尺,选取相机闪光灯时,为使图像不发生重影、黑影,影响证据采信,应使用环形闪光灯。物证提取后,应填写痕迹物证提取清单,写明提取的物品名称、数量、提取时间,特别应注明所属的线路分段和相连的电气设备。在火灾勘查结束后,物证提取人和证人应对物证提取清单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双方应在相应栏目上签名或捺指印。如图2 所示:

图2 物证提取填写内容示意

(四)提升业务素质

电气火灾物证的提取专业性较强,基层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人员往往身兼数职,缺乏对火灾物证提取流程和方法的学习,有时因操作不规范造成电气火灾物证提取不全或物证破坏的情况。对此,应加强对火调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物证提取实践能力,提升业务素质。

(五)完善物证提取保护体系

火灾物证的提取和送检情况关系到火灾原因认定的公平与正义。我国法律比较重视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明价值,也明文规定了证据的保护措施,但法条仅限于规范物证提取过程,对于物证提取后的保护措施并没具体且完整的规定,而国外法律法规对物证的保护规定更完整和严谨[5]。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不断完善火灾物证保管链制度,确保火灾物证流转过程中的保护,当物证发生遗失时,也便于通过物证保管链对物证进行搜寻。

(六)完善物证受损追责制度

火灾物证提取后,往往要进行送检或进一步分析,需要经过多人传递,由于法律并未明确经手人员物证保护责任,导致部分物证因经手人员的疏忽大意或故意为之使得物证受到污染,失去进一步鉴定分析的意义。应制定并完善火灾物证受损追责制度,明确物证提取人员、物证送检人员保护物证的义务,当物证受到污染时,司法部门应对没有履行保护物证职责的人员追加责任,并采取相应惩罚措施,确保证据传递中得到有效保护。

电气火灾物证种类繁多,提取过程专业性强,在初步判定致灾原因可能性的基础上,本文针对电气火灾物证提取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按照“应取尽取”的原则,一要从提取程序上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记录归档,二要在提取种类上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三要在物证保存和使用上避免二次损害和证据遗失,以期进一步提升火灾物证对火灾原因认定的支撑和指导,同时也为火灾调查人员今后提取此类物证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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