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对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情况调研报告

来源:软件设计师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某法院关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加之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导致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高,对应的法院乃至法官群体的司法能力面临更为严格的考验和挑战。法官职业作为一项特殊的职业,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其已经成为了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在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探讨法官职业保障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近日,XX 法院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XX 法院的基本情况 1 1 、编制情况。XX 法院目前共有干警 xx 人,(正式干警 xx人,临聘干警 xx 人),按照政法编制,定编 xx 人,缺编 xx 人。在现有的 xx 名正式干警中,从事审判工作的一线法官有 xx 人,不从事审判工作的在职法官 xx 人,法警 xx 人, 其它办案辅助人员 22 人。

 2 2 、工资情况。在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中,全年总收入 xx元,其中基本工资 xx 元,法官审判津贴 xx 元,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xx 元,其它津补贴 xx 元,全年一次性奖金 xx 元,县上目标考核 xx 元。不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待遇和一线法官差别不大,其他办案辅助人员除了没有法官审判津贴外,其他津补贴和奖金、考核一样。法院干警的总收入平均在 xx 元左右,除去扣缴

 的住房公积金、医保、社保,年收入 xx 元左右。法院干警的收入和当地普通公务员的收入基本没有差距,法官的收入在当地仍处于中低水平。

 二、我院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现阶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权利和职业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规定多停留在文字的层面,并没有制定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致使法官的部分职业权利和职业保障没有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

 一是法官的收入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色,由国家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目前,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一直使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定期增资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去年中组部和财政部对法官、检察官的加班费出台了专门的文件,从 2013 年 1 月起开始执行,可是由于地方财政资金的限制,目前我院的加班补贴虽然已经纳入了县委常委会讨论,但隔领到法官手中还差些时日。在法官审判津贴方面,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全国各级法院的在职法官每月将可以领取xx元至xx元不等的法官审判津贴,由于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在近几年任命的法官中,由于一直不对任命的法官进行定级,导致新任命的法官没有审判津贴。对落实法官级别与行政级别挂钩的问题,文件虽然制定下

 发到那里,但是根本就没有落实。法官职业收入也没有进入高收入阶层,大多处于与公务员持平的水平。如果遇到家人出现大病、购买自住房或者孩子上大学等情况,就会非常窘迫。法官职业收入缺乏保障,物质待遇偏低,一方面难以提升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

 二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力无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可现实中,法官的职业权力却不同程度地受到法院内部和法院外部双层“监督”的影响,严重地干扰了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在法院内部,法官审理案件,从庭长签发判决书、审判委员会研究决议案件、案件逐级汇报制度等,都造成了审和判的脱节,形成了被司法界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使法官的权力形同虚设。在法院外部,人大个案监督的扩大化和监督权的滥用、党委对涉法信访案件的监督、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中的舆论监督,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干扰了法官的职业权力的行使,让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不得不小心谨慎,惟恐办错案件,受到处分。而一旦法官职务权力受到干扰或侵犯,由于缺乏对法官职业权力具体而有力

 的保障措施,如果法官屈服于这些干扰和压力就违背了法律原则,坚持法律原则又没有可以依靠的保障制度,使法官常常处于左右为难,欲争无力的状态。

 三是法官职业身份难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二十三岁;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是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德;五是身体健康;六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法官不等同于普通的公务员,他们应该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一个群体,是法律界的精英。但是从我院的法官构成来看,我院 40 岁以上的法官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招干、部队转业或从其它单位调入的人员,极少是高等院校的毕业生。这部分法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水平,都成为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合理怀疑的借口。再加上现阶段法官收入水平比较低,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法官内心无从建立起自豪感和荣誉感,一部分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法官离开法院从事律师工作、考取其它公务员和调到党政部门的法官越来越多,法官流失严重。2012 年,在我院招

 录的干警中,有一名曾在重庆当律师的同志考到我院,研究生毕业,在我院法庭上班一个月后,因实在无法忍受每月 2000 余元的收入,辞职离开。目前,我院法官断层严重,一线法官大多在45 岁以上,在 30-40 岁这个年龄段的法官严重短缺,出现了法官断层的现象。

 四是法官社会地位低。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官职业具有不同与其他公务员的特殊性。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和在法院系统内部逐级选任法官,能够确保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从业经历,从而保证司法的协调统一,承担起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神圣职责。现实中,对法官职业地位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虽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还是把法官强行纳入了公务员序列,把法官的招录、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与交流、退休离休等等,全部纳入了公务员管理,把法官职业地位等同于公务员,这种法官职业地位在体制上的受控,不仅严重背离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而且必然导致司法权的非独立性和司法权地方化。

 五是法官的职业安全得不到保障。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它权利存在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法官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同时,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在社

 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法官的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在一些地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冲击法庭,报复、围攻、故意伤害法官,甚至故意杀害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法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由国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六是法官的继续教育培训机会少。司法是专业性极高的职业,也是实践性极强的职业,这都要求法官有极高的职业素养。法官的职业素养主要包括政治道德素质和司法职业能力素质两个方面。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它是现代法官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重要保障。现阶段部分法官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面对各种诱惑,缺乏抵御腐败之风的能力,接受当事人吃请、礼品等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法官甚至道德品质沦丧,受贿、向当事人索贿、在法院内部作法律肩客等等。另外,由于现有法官中很多是转业军人或从社会招干中录入的人员,他们基本上很少经过专业的培训,对各种新法律法规也不注重学习、不能正确理解适用,只凭原有经验来办理案件,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都存在很大差距,难以适应新形式下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错案现象依然存在。

 三、健全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的建议 针对法官职业保障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亟待通过法官

 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和应享受的职业待遇,维护法官职业应有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

 1 1 、严格法官准入程序,规范法官的选任工作,提高初任法官的素质。要建立包括法官任职条件、遴选任命程序、法官职务晋升等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严格“两考一培训”制度,即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一方面确保准许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的素质;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的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任命为法官。

 2 2 、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官单独管理体制,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落到实处,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地方法院在财、物等方面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新的法官遴选、任用管理制度,既要保证法官队伍的高素质,又要减少地方人事管理权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制约和影响。要变对法官管理现行的公务员管理模

 式为单独的法官序列管理,让法官职业彻底摆脱司法权地方化和司法权行政化,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也要杜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上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支持法官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要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

 3 3 、大幅提升 法官待遇,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法官职业在社会公众中要想有地位,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要有足够的吸引力,使社会上的优秀法律人才愿意从事并长期从事法官工作。要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恐怕要涉及到精简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提高法官待遇等诸多问题。高薪未必养廉,但可以降低腐败的发生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在推进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国家应当把优先提高法官待遇提上日程,使法官职业保持适度的优越感,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建立法官良性机制。要根据世界各国的通例,建立单独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官经济待遇统一集中由专门的司法经费管理机关予以保障,全国各地的法官收入差距不宜过大。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将法官津贴等尽快落实,在近期内把法官的工资提高到高于一般公务员的水平。从现实来

 看,无论是对法官,还是对其它国家公务员,“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境界,都是难以达到的,在走法官精英化的同时,只有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工资水平,才能真正使法官成为人人羡慕的具有吸引力的职业。

 4 4 、加强法院安保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伤害法官的行为,切实保障法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要严厉打击各种藐视法庭的行为,对扰乱法庭秩序,在法庭起哄,法官制止以后拒不听劝阻,冲击法庭,打骂、侮辱法官,对法官进行恶意攻击,严重损害法官人身安全和名誉、荣誉的行为,另外,要争取法院的司法警察与人民警察相同的权利,对故意伤害、杀害法官的犯罪,由司法警察及时立案、及时侦察,并由法院院长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及时高效地来保护法官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法官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官的生命、财产安全,要给予承办社会影响重大和涉案当事人犯罪危险性较大的案件的法官提供全天候的人身、财产上保护,切实把可能造成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降到最低限度。

 5 5 、完善法官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提高法官职业素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不断地更新、充实法律知识,必须不断地增进、提高司法技能。这方面,单靠法官个人自觉地学习和审判实践锻炼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实行强制性的职业教育制度,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和培训机构,不断提升法官的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知识有广泛的涉猎

 和深刻的理解;同时,不断增强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提高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以适应新世纪审判工作的需要,实现司法公正。要完善法官职业教育的内容,注重法学理论与审判实务相结合,更新充实法官业务知识与提高其实际执法能力相结合,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与提升其道德素质相结合,实现从知识型为主向能力型为主的转变,实现普及型教育为主向专业化培训为主的转变,实现从临时型培训向严格的定期型教育为主的转变,以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家型、学者型职业法官。要明确法官在任期内接受职业培训,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人人都必须定期参加职业教育,并把培训成绩是否合格作为考评法官、晋职晋级的必须指标,凡未参加职业培训或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晋职晋级,达到一定次数,应依法免去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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