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_**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来源:软件水平 发布时间:2020-03-10 点击:

   **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用人单位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民工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无力支付雇用的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匿,工资保证金或工资预储金不足以支付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用于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周转金由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组成。周转金标准为市级不少于2000万元,县(市、区)级不少于500万元。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建、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欠薪应急保障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周转金的申请、垫付和追偿,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周转金的垫付和追偿情况。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审计。      第五条 周转金的使用,由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签订《**市(县区)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书》(见附件4);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协议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用周转金。        第六条 周转金的审批和拨付,由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填写《**市(县区)应急周转金审批表》(见附件1),报本级政府批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批示,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资金。        第七条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以各主管部门立案为依据,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当地本年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数额垫付生活费,周转金垫付数额最高不超过被欠工资金额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周转金垫付额度。        垫付的周转金由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并向市、县(市、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农民工本人持身份证实名领取,并填写《**市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表》(见附件3),《**市(县区)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表》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农民工须在领取周转金的同时书面承诺同意在追回工资中予以抵扣垫付的周转金。        第八条  周转金的偿还: 用人单位应按照使用协议的约定,按时将垫付的周转金本息偿还至财政部门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专用帐户。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偿还垫付的周转金本息,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偿。欠薪案件由法院处理的,在执行时,应优先清偿垫付的周转金本息。   

        公安、司法、住建、总工会、人民银行等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追缴垫付的周转金本息,确保周转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九条  周转金垫付后,因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它原因造成垫付周转金无法全额收回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未收回的周转金数额,逐笔填报《**市(县区)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见附件2),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依相关规定核销,并将核销资料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追缴回的资金,补充到周转金中,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补足。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周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市(县区)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2.《**市(县区)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3.《**市(县区)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表》                4.《**市(县区)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书》

  年

  月

  日

  附件1: **市(县区)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欠薪案情

 垫付金额

 凭证目录

 主管部门 意

  见

 主管部门领导审批意见

 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批意见

 分管市(县区)长审批意见

 市长审批意见

 附件2: **市(县区)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欠薪案情

 需要核销 原

  因

 核销金额

 行业主管 机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

 政府审批 意

 见

  附件3: **市(县区)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表 申报单位:

 日期:

 金额(合计):

  万元

  页数:第

  页 序号 单

  位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或 地

  址 金

 额 签

 收 备

 注

  备注:农民工本人持身份证实名领取,农民工一经签收,就视为同意在追发工资中予以抵扣垫付的周转金 附件4: **市(县区)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书

 (指导样式) 甲方:行业主管部门 乙方:欠薪主体 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因资金困难,向甲方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用于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现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应急周转金使用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二、应急周转金使用和支付:经甲方按程序报批后,由甲方负责将支取的应急周转金支付给农民工。 三、应急周转金偿还:甲方支付应急周转金后,乙方应在

  日内,将应偿还的周转金本金

 万元及利息(按

  %年息计)

  万元,向指定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帐户全额汇入。乙方到期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经甲方同意,签订限期偿还承诺书及担保合同后,最长可延期30日。 四、应急周转金抵扣:甲方可以将已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在工资保证金或工资预储金里抵扣。 五、违约责任:乙方逾期归还周转金的,除应全额支付的应急周转金本息外,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额还应向甲方支付日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分歧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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