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 安徽社会组织
来源:雅思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审计工作方案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办公室
2012年6月
目 录
一、审计目的 2
二、审计范围 2
三、审计依据 3
四、审计工作的组织 3
(一)审计机构 3
(二)审计费用 3
(三)审计进度 3
五、审计重点内容 4
(一)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4
(二)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情况 5
(三)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5
(四)项目实施情况 7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7
六、审计要求 8
(一)项目执行单位 8
(二)会计师事务所 8
七、附件 9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审计工作方案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截止2012年4月20日,经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领导小组批准,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共有377个项目立项,包括:发展示范项目(A类)152个,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102个,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86个,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37个。
为保证“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顺利实施,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审计目的通过对项目资金的审计,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揭示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以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
二、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是经批准立项的377个项目的全部资金,包括拨付的中央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
三、审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3、《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细则》
4、《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5、《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 [2006]426 号)
6、《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
7、《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8、《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9、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四、审计工作的组织
(一)审计机构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选聘了五家熟悉社会组织运作与管理、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较高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具体承担审计项目名单见附件。
(二)审计费用
项目审计全部由项目办公室统一委托并支付审计费用。
(三)审计进度
审计包括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汇总分析阶段。具体为:
1、准备阶段
2012年9月以前为审计准备阶段。在这一阶段,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准备工作,包括: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了解和熟悉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问题和领域,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为项目执行单位免费提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等方面的咨询。
必要时,项目办公室将视情况组织安排参加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调研,以便进一步了解被审计项目的情况。
2、实施阶段
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为审计实施阶段。这一阶段各事务所根据项目进度及项目执行单位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审计进度,根据审计计划,进行现场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结合发现的问题,形成审计结论,确保于2013年2月28日前出具全部项目的审计报告,完成全部审计工作。
3、汇总分析阶段
2013年3月为汇总分析阶段,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具体项目的审计报告进行汇总和分析,于2013年3月20日前完成汇总审计报告。
五、审计重点内容
审计中,应重点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及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否按规定建立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项目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做到有章可循。
(二)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情况
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管理要求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项目资金的核算是否规范。
(三)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通过实施审阅账簿、会计凭证、项目合同、付款记录、发票(或财政票据)、签收单、项目资料等审计程序,重点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项目支出是否真实,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违规列支不合理费用的现象。
具体为:
1、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配套资金指项目申报的用于项目的社会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审计中,检查项目是否按立项申报书载明的数量及时足额到位或投入;对于立项资金与申报资金有缩减的,检查实际到位或投入的配套资金比例是否与申报的配套资金比例一致。
2、项目资金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用途
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将申报资金用于申报书规定的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是否将应由配套资金列支的执行项目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印刷、会议、劳务、宣传等费用由中央财政资金列支。除用于上述开展项目所必须的执行费用外,检查配套资金的用途是否与申报资金的用途相同,是否全部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
3、项目资金中是否列支人员费用
检查项目执行单位除按标准列支的项目必需的专家费外,是否在项目资金中列支执行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
4、项目资金中是否列支固定资产购置费用
除发展示范项目外,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资产购置费用。审计中,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列支固定资产购置费用的情况。
对于发展示范项目,检查所购置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是否在5万元以内,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5、列支的费用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1)会议费
因项目活动需要而召开会议的,检查召开会议的内容、天数、人数及支出金额与项目申报的预算是否一致,经费是否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是否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资料。
(2)培训费
因项目活动需要而进行培训的,检查培训的内容、天数、人数及支出金额与项目申报的预算是否一致,费用是否控制在每人每天300元以内,是否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计划、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资料。
(3)专家费
因项目活动需要而支付专家费的,检查支出金额与申报的金额是否相符,专家费的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体标准为:一般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
6、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审计中,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存在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的现象,是否存在将项目资金用于缴纳罚款罚金、捐款、赞助、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购买或修建楼堂馆等现象,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现象。
(四)项目实施情况
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通过了解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起止时间、项目进度、项目总投入、项目解决的问题及社会效益情况,与项目立项申报书进行比较,并采用恰当的方式选取一定比例的受益对象进行调查等方法,检查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审计中,应检查项目执行单位是否存在分包、转包的现象,是否发生挤占、截留、挪用、侵吞项目资金的现象。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终止、撤销、变更的,是否报经领导小组批准。项目未能于当年完成的,检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执行单位对于项目剩余资金是否有后续执行方案及时间安排,后续执行方案及时间安排是否合理、是否报经领导小组批准。
六、审计要求
(一)项目执行单位
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严格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核算,规范业务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及时编制项目收支明细表,提供真实合法的项目资料,同时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会计师事务所
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这次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谨细致、优质高效地完成审计任务。参加审计工作的事务所应做到: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委托方要求,组织熟悉社会组织项目运作和财务管理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参加项目资金的审计工作。同时,安排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为项目执行单位解答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财务问题。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相关政策和国家其他相关文件。
2、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项目资金申请、拨付、使用过程为审计轨迹,形成审计证据;认真完成审计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专门收集相应证据,形成有针对的审计底稿,并据此形成检查结论;针对审计中发现的管理上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3、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收受酬金或其他财物。
4、会计师事务所及参与审计的人员对项目审计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项目办公室同意,不得泄露项目开展情况和审计结果。
5、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定期向项目办公室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并正式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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