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访调对接”工作方案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1-02-09 点击:

XX区“访调对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信访工作与人民调解在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职能作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以下简称“访调对接”)机制,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开展“访调对接”工作,有利于信访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可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可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访调对接”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1.成立“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区司法局局长XX为组长,区司法局副局长XX和区委信访局副局长XX为副组长的“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区司法局和区委信访局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司法局基层股,具体负责“访调对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察、推动和导入案件的分流等工作。

2.设立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

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司法局和区委信访局领导及人民调解员组成。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设在区委信访局。建立信访事项调解专家库,选定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和律师、公证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民警、信访、司法行政部门人员、专家学者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作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调解人员。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开展本级、本单位的“访调对接”工作和承办移交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二、受理范围及程序 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信访部门的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信访案件和信访积案,并坚持以下工作程序:
1.引导分流。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矛盾纠纷事项,区信访部门应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信访人释明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经信访人同意,由工作人员登记后,移交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2.对接移交。区信访部门移交到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的信访矛盾纠纷事项,需填写“访调对接”移送单。同时,告知信访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接受调解。承接调解矛盾纠纷事项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对于移交的案件事项,经审查确定受理的,应及时立案并反馈给信访部门和当事人;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3.立案受理。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按照《人民调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信访事项。

4.限时调解。普通矛盾纠纷事项调解案件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疑难复杂的应在30日内完成。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签名或盖章后,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协议约定。信访人再因同一事项上访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信访事项调解委员会(工作室)应终止调解并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5.整理归档。调解结束后,信访矛盾纠纷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至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符合“访调对接”工作需要且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资料台账,做到组卷正确、门类清晰、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三、工作制度 1.排查预警制度。要充分发挥信访和人民调解组织体系、信息网络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信访事项尤其是群体性信访事项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联合排查预警工作,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提高解决信访事项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2.信息通报制度。信访部门与人民调解组织之间要及时互通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期间排查出的群体性事件和重点人员情况;
及时互通重大信访事件的办理结果。信访部门要定期将赴京去省越级上访和到各级政府群体性上访的情况通报给人民调解组织,真正做到信息共享。

3.会商会办制度。要根据移交信访矛盾纠纷事项的实际情况,建立访调部门相关领导、联络员之间定期或不定期会商会办制度,共同研究确定信访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4.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信访和调解组织要及时牵头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信访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区直有关单位、各司法所和乡镇(街道)信访办可参照《XX区“访调对接”工作方案》做好本地本部门访调对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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