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

来源:教师资格 发布时间:2020-11-11 点击:

 公司 法律纠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合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争议。具体包括:

 (一)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民事或者商事纠纷; (二)公司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公司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有关的知识产权争议; (四)其他与公司有关的、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

 第四条 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并应遵循以下具体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及时性原则:即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三)处理方式灵活多样性原则:即诉讼、仲裁与非诉讼协商等方式结合,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寻求既有利于解决纠纷又

 维护公司利益的处理方式; (四)经济性原则,即权衡诉讼、仲裁成本与收益,进而合理决策; (五)一般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即对公司发生的普通法律纠纷实行程序性管理,对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实行重点督办和管理。

 第五条 重大法律纠纷是指:

 (一)争议金额超过××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 (二)案件涉及土地××平方米以上(含)或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含)的重大不动产的; (三)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法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开展活动,其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公司范围内法律纠纷管理制度和机制; (二)管理因公司经营、商务或其他经济行为产生的纠纷处理工作,审查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来往法律文件,在查明纠纷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方案; (三)受公司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处理活动; (四)负责组织对重大案件纠纷处理方案的论证,为处理决策提

 供依据; (五)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监督和评价; (六)负责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协调等工作; (七)负责对公司所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建立案件卷宗,进行统计分析; (九)完成其他与法律纠纷处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以下与公司法务部统称“法律事务机构”)归口管理,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说明案件涉及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通报各相关业务部门。

 第八条 法律纠纷涉及的职能部门为纠纷处理的配合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建立防范、避免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预警机制,重视法律事务机构及其他部门提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法律风险; (二)各部门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不能推诿、躲避责任,尽量避免诉讼风险; (三)处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时,应遵循由公司统一领导,由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由相关单位或有关部门全力配合、协助的工作原则; (四)做好有关文件资料、尤其是案件证据材料的管理工作,做

 到资料完整、规范; (五)及时向法律事务机构提交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信息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对方的相关资料等; (六)安排专人协助法律事务机构调查案件事实、搜集证据,并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支持工作; (七)负责配合公司法务部或法律事务机构总结引发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教训,加强和改进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八)完成其他需要参与和配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系统成员单位之间发生法律纠纷的处理,应遵循谨慎原则,本着依法协调、利益均衡、实事求是的精神解决。

 第三章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第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争议事项,应根据其性质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一般应首先选择协商、调解。

 第十一条 在与法律纠纷的相关方协商处理或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前,业务部门应与法务部对纠纷的处理进行商讨,形成初步处理方案并确定案件经办人。

 第十二条 案件经办人由公司法务部报请公司领导,在法律工作人员、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中选任。案件经办人应全程、亲自参与案件处理,对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并及时汇报工作。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案件经办人和代理人调查案情、搜集证据。

 第十三条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应当由公司法务部组织

 相关部门,必要时邀请外聘律师或有关专家共同对处理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方式为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书面论证是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法律中介机构、律师等专业人员签署、提供书面意见的论证方式;会议论证是指签署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举行会议对案件处理方案进行论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一般应采取会议论证的方式。

 第十四条 案件处理方案的论证一般应在处理决策前组织进行,但案件存在紧急情形需要立即进行诉讼或仲裁的,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可采取相关法律手续后进行。

 第十五条 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可以不进行评审,由业务部门与公司法务部商议确定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六条 经公司领导批准采取非诉协商方式处理的法律纠纷,涉案部门与案件经办人在处理具体工作时,应以互谅互让为方针,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准则,积极促成法律纠纷案件的协商解决。

 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纠纷期间,案件经办人不应停止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案件的准备工作。对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的法律纠纷,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提出建议,会同法务部报请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七条 法律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双方争议比较大,或者涉外案件;

 (三)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对审理(执行)地司法环境比较陌生,且外部法律事务机构有明显的地域优势或人脉关系时; (四)法律事务机构认为需要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公司《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与外聘律师签订书面法律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承诺、服务成果递交、费用及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对于未聘请法律中介机构代理的法律纠纷,由公司正式员工作为案件诉讼或仲裁代理人时,案件代理人中至少一人为法律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在聘请法律中介机构代理案件时,案件经办人可与法律中介机构律师共同接受委托,作为案件代理人,依法履行代理人职责,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有关通知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参加案件审理并办理各种法律手续。

 在聘请法律中介机构代理案件时,必须有一名了解情况的公司正式员工全程参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及案件代理人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时,应重视提起反诉、证据提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法律时效确认等重要诉讼权利。注意权利的程序性、时效性和时机性,保障有效行使。重视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诉讼请求的设计、审判思路的引导等诉讼技巧和方式方法,避免或减少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十二条 诉讼、仲裁案件败诉而可以采取上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再审等救沪程序的,应及时采取穷尽救济程序的原则,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案件经办人、代理人应向公司法务部作结案报告,依据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案件处理结果、纠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追究或分担作出分析和总结,并视情况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结案报告应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

 第四章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各级子公司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各级子公司对外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纠纷情况上报上一级企业,并逐级报至集团公司。

 第二十五条 除上述需要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外,各级子公司对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导致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发生潜在法律风险的事项,应在知晓该等事项后的 5 日内及时上报上一级企业,并逐级报至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法务部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提供法律帮助,参与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认真履行职责,推诿、躲避责任,造成法律纠纷案件的;

 (二)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集团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保管不善或擅自销毁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且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因工作失误、失职且造成实际损失的; (五)内外勾结、隐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级子公司应参照本规定开展法律纠纷管理工作,并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的法律纠纷处理和管理的工作制度,保证在充分分析和论证基础上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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