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来源:村官 发布时间:2020-08-30 点击:

 乡镇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XX 镇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卫生环境,根据吉安市《城市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全镇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全镇的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居)委会要加强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四条 为加强圩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成立 XX镇城管中队,城管中队一般由 5-9 人组成。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各村成立 3-7 人的农村清洁工程理事会,按照一个自然村至少 1 名保洁员的标准建立保洁员队伍 第二章

 圩镇责任区制度 第五条 设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一)国省道、机场通道、桥梁、公交亭、公厕、垃圾转运站、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或者公共区

 域,由镇城管中队负责。

  (二)商场、门店、农贸市场、专业市场、会展场馆、宾馆、餐饮、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和经营个人负责。

  (三)车站、码头、停车场、地下通道及其他附属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电力、通信、邮政、供水、供气、有限电视等公共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地、未移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周边核定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第六条 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与镇城管中队签订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履行“门前六包”义务:

  (一)包整洁。概括为“八无、两整洁、一规范”。“八无”即:责任区建筑物无乱贴、无乱画、无乱写、无乱挂、无乱搭、无乱建,责任区人行道无乱堆、无乱放;“两整洁”即:责任区人行道整洁卫生、临街建筑物墙体外立面整洁完好;“一规范”即:牌匾标识、广告灯箱规范。

  (二)包绿化。概括为“一确保、两禁止、两劝阻”。“一确保”即:负责管护好责任区绿化,确保长

 势良好;“两禁止”即:禁止攀折花草树木,禁止在树上拉绳挂物、晾晒衣被等;“两劝阻”,即:劝阻向绿化带内乱扔废物、倾倒污水,劝阻践踏绿地等。

  (三)包设施。概括为“五无”,即:配合、协调有关部门管护、修缮责任区内的井盖、雨水篦子、垃圾箱、路灯路牌等市政公用设施,做到无侵占、无搬移、无损坏、无擅自拆除、无乱挖乱建现象。

  (四)包秩序。概括为“三无、一劝阻、一报告”,即:做到责任区内无车辆乱停乱放、无黑车揽客、无占道经营、无乱摆摊点现象,对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劝阻,对劝阻不听的当事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五)包安全。主要关注“两个安全”,即设施安全、社会安全。确保责任区安全设施器材齐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管理,如发现不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报告。

  (六)包管口。主要做“两项工作”,即:维护和检查。自觉维护责任区下水道等管口设施,并劝阻他人破坏管口设施的行为:汛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确保下水道等管口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

 市容村容管理

  第七条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或者顶部搭建雨棚、遮阳蓬帐、突出门廊,安

 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先向城管中队提出申请,城管中队审批同意后按照统一规范设置。

  第八条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悬挂、安装有碍市容村容的物品。

  第九条 临街店铺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散发广告等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干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不得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水泥墩等障碍物。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主干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及地面上

 吊挂、晾晒有碍市容村容的物品。

  第十四条 圩镇道路范围内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踩踏或者污损候车亭、宣传栏、值勤岗亭、报刊亭、电话亭、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

  (三)严禁在公共绿地、住宅小区等公共区域内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

  (四)严禁沿街游丧、抛撒冥纸、焚烧祭品、燃放鞭炮。

  第十六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应当方便群众、日产日清,防止污染环境。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圩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到环保标准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 圩镇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圩镇运输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砂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飞扬等造成道路污染和扬尘污染。

 第四章 收费和处罚

  第二十条 圩镇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由居委会和城管中队组织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为:

  (一)圩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幼儿园)1000 至 5000 元/年;

  (二)圩镇范围内的餐饮经营户 600 元/年;

  (三)圩镇范围内的一般个体经营户 200 至 350元/年;

  (四)圩镇范围内的住户 100 元/年;

 (五)农贸市场内固定摊位 1000 元至 3000 元/年;

  (六)农贸市场内临时摊位 5 元至 20 元/天,农户个人种养的蔬菜、家禽等农副品在农贸市场内出售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一条 圩镇收取的垃圾处理等费用使用带有编码的统一票据,加盖居委会和城管中队公章,空白票据指定专人保管,实行按月核票领票、按月据实入农经专账。

  第二十二条 各村委会根据《泰和县 2017 年农村清洁工程工作方案》(泰办字[2017]35 号)文件精神,积极鼓励群众自筹,按照“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合理引导群众适当交纳村庄保洁费,增强群众积极参与村庄保洁的主讲意识。村庄保洁费由村委会或理事会统一收取,可以按照 60-120 元/年/户或者 20-40 元/年/人的标准收取。各村要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和村民积极性高低在此区间内合理确定。低保户、五保户或者确实有特殊困难的农户可以免予或者酌情收取。

  圩镇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行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区义务的,由城管中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200 元罚款。

 圩镇范围内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悬挂、安装有碍市容村容的物品的,由城管中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200 元罚款。

 圩镇范围内影响市容村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管中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100-500 元罚款罚款,对个人处 50-200 元罚款。

  圩镇范围内车辆乱停乱放,不按规定有序停放的,由城管中队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报交通警察部门依法处理。

  圩镇范围内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品或者从事有碍市容村容的经营活动的,由城管中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200 元罚款。

  圩镇范围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以及在店外安装附属设施的,由镇城管中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200 元罚款。

  圩镇范围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村容的,由城管中队责令限期拆除,并处 50-200 元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圩镇范围内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管中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200 元罚款。

  圩镇范围内将渣土、泥浆等废弃物直接排入城市

 市政设施管网的,由城管中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200-500元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管中队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圩镇范围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管中队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补建;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补建的,按照重置价格赔偿损失,并处重置价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圩镇范围内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城管中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 200-500元罚款,对个人处 50-200 元罚款。

 圩镇范围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城管中队报请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圩镇范围内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城管中队报请县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各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参照本管理规定,制定违反村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措施和标准,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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