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来源:护士资格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南宁市水利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桂水政法〔2019〕8 号)以及精神,结合南宁市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执法部门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南宁市水利局的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局法律顾问单位的律师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或在

 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拟作出吊销许可证的; (五)拟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拟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 (二)拟作出代履行(强行拆除)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征收决定:

 (一)对征收标准或征收额有异议的行政征收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征收决定。

 第七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八条

 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报送局法制机构进

 行审核。

 第九条

 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审核的函;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特殊环节(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等)审查的,还应当相关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执法部门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情况; (五)特殊环节(听证、招标、拍卖、检验、监测、鉴定等)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也可以向案件经办人员进行调查,案件经办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定办结时限的,执法机构应在不迟于规定的时限 10 个工作日前提交法制机构审查。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法制机构应于 5 个工作日内提请法制机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南宁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专题会议成员由分管法制机构的局领导,法制机构、执法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等组成。

 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专题会议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法制机构制定、编号、保存、归档。

 第十七条

 对不严格执行本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 月 4 月 26 日印发的《南宁市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南宁市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1.南宁市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2.南宁市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及事项标

 准

 南宁市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不予受理

  (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受理

 5 个工作日内提请

 退回补充材料 (5 个工作日)

 报送提请审核

 是否受理 法制审核(10 个工作日)

  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归档

 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部门拟作出执法决定

 南宁市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及事项标准 序号 执法 项目大类 审核的具体 执法决定项目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1 1.行政处罚类决定 1.1 对公民个人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三千元以上或者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千元以上或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报送审核的函》、《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及其情况说明。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罚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2 1.2 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报送审核的函》、《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行政罚没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及其情况说明。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3 1.3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报送审核的函》、《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及其情况说明。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序号 执法 项目大类 审核的具体 执法决定项目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4 1.行政处罚类决定 1.4 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

 《报送审核的函》、《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及其情况说明。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5 1.5 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报送审核的函》、《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及其情况说明。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6 2.行政征收 2.1 对征收标准或征收额有异议的行政征收决定。

 《报送审核的函》、征收依据、拟征收数额和标准。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是否按标准征收;是否有合法票据。

 7 3.行政强制类决定 3.1 拟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

 《报送审核的函》、《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代拟稿)》和查封、扣押必要性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查封、扣押的必要性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序号 执法 项目大类 审核的具体 执法决定项目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8 3.行政强制类决定 3.2 代履行(强制拆除)。

 《报送审核的函》、《调查终结报告》、《陈述申辩笔录》、《代履行决定书(代拟稿)》和代履行必要性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代履行的必要性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9 4.其他类 4.1 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

 相关法律文书。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罚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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