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20-11-01 点击:

 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联集团公司)科研管理工作,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推动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以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创联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联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是创联集团公司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科技成果鉴定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 7 月 5 日前、次年 1 月 5 日前将《科技成果半年报表》(见附件)报送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

  第三章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是指由陕西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的省级新产品鉴定。

 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范围 (一)

 凡列入国家和省、市、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或各单位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各单位要求鉴定的,均可鉴定。

 (二)

 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是对企业民用工业产品、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肯定,也是进行产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前提。

 第八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

 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

 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

 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

 申请鉴定单位起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打印、导出电子版文件; (二)申请鉴定单位审核上报材料并加盖公章; (三)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提交科技军工部。

 第十条

 材料上报 申请鉴定单位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鉴定大纲; (二)技术总结和研制报告; (三)有关生产工艺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产品采用的标准(如采用企业标准,该标准需在陕质监部门备案);

 (五)新产品检验、试验和测试报告(国家级的或陕质监部门备案过的); (六)技术经济效益预测分析报告; (七)用户意见或证明; (八)使用说明书; (九)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和有关产品、技术的查新检索报告。

 第四章

 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分为陕西省科技成果鉴定和省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省科技厅具体负责陕西省科技成果鉴定的相关工作;省国防科工办具体负责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成果鉴定的程序 (一)申请鉴定单位应填写鉴定申请表; (二)申请鉴定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审核、填写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所有材料一式 2 份(并报电子版),在建议鉴定日期的前两个月将《鉴定申请表》、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科技军工部。

 第十三条

 不再组织成果鉴定的条件 (一)不再组织陕西省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有:

 1.企业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可不再组织鉴定。

 2.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注:“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二)不再组织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有:

 1.国防科技成果已通过验收、定型、标准审批。

 2.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并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3.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审查专家名单。

 4.主要完成单位人员未参加审查专家组。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不超过四分之一的主要完成单位人员(非项目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组,但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未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第十四条

 成果鉴定应提交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一)陕西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材料有: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知识产权状况报告、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权利要求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二)国防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材料有:

 1. 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项报告; 2. 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3. 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所开发的软件; 4. 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演示验证工作的材料); 5. 标准化审查报告(无产品的国防科技成果除外); 6. 用户使用报告(尚未应用的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应用前景证明); 7. 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情况以及必要的查新情况)。

 第五章

 鉴定材料特别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针对民品项目进行的鉴定。

 第十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开发过程中采用的标准须是国家级或在陕质监部门备案过的。

 第十七条

 进行成果鉴定的项目,需提前起草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意见,有待专家修改。

 第十八条

 申请书和鉴定证书书写要准确,客观、完整、附件齐全。

 第十九条

 《鉴定申请表》、《鉴定证书》等各类表格模版在科技军工部复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修改权属创联集团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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