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判定方法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分为直接判定法和综合判定法,应先采用直接判定法,不能用直接判定法的,采用综合判定法判定。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可根据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隐患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和工程实际适当增补隐患内容,按照《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方法判定。

 判定要求 隐患判定应认真查阅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和会议记录,并进行现场核实。

 对于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的事故隐患,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可进行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

 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在判定重大事故隐患的同时,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治理时限以及治理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1 1 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判定标准中中的任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SJ- - Z001 。

 没有专项方案,或施工用电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16)3.3.1 规定,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施工现场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用电工程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资料,并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SJ- - Z002 未按规定实行三相五线制或三级配电或两级保护。

 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相五线制,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单独敷设,不作他用。

 “三级配电”就是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控制,实行分级配电。

 “两级保护”就是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分别设置漏电保护。

 SJ- - Z003 电气设施 、线路和外电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规定,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应绝缘可靠,线路敷设整齐,应按规定设置接地线。开关板应设有防雨罩,闸刀、接线盒应完好并装漏电保护器。

 外电线路主要是指不为施工现场专用的,原来已经存在的高压或低压配电线路。一旦因施工场地受限达不到安全距离,必须采用防护措施。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下表的要求。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5m。

 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最小距离的部位,应采取停电作业或增设屏障、遮栏、围栏、保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牌。

 SJ- - Z004 地下暗挖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潮湿等场所作业未使用安全电压。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规定,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 220V 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 地下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且灯具距地面高度低于 2.5m 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36V。

 2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24V。

 3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12V。

 SJ-Z005 高瓦斯或瓦斯突出的隧洞工程场所作业未使用防爆电器。

 依据《水利水电工程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规定,在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SJ- - Z006 未按规定设置接地系统或避雷系统。

 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4.2接地(接零)与防雷的相关要求。

 2 2 综合判定 满足全部基础条件+任意 3 项隐患的不安全状态即为重大事故隐患。

 基础条件 1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不健全。

 2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

 3 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或相关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隐患内容 SJ-ZDZ001 配电线路电线绝缘破损、带电金属导体外露。

 SJ-ZDZ002 专用接零保护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

 SJ-ZDZ003 漏电保护器的漏电动作时间或漏电动作电流不符合规范要求。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 GB6829 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0.1s。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SJ-ZDZ004 配电箱无防雨措施。

 SJ-ZDZ005 配电箱无门、无锁。

 SJ-ZDZ006 配电箱无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

 SJ-ZDZ007 交流电焊机未设置二次侧防触电保护装置。

 SJ-ZDZ008 一闸多用。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置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开关箱内要设置专用的隔离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不得同一开关箱、同一个开关电器直

 接控制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这就是规范要求中“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四个装设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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