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来源:执业药师 发布时间:2020-09-24 点击:

 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 30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通知申报者本人,并进行备案。过期未通知申报人的, 则视为认可。与单位无关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作品, 也可以告知单位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以避免 纠纷。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注册并合理使用商品商 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十条 单位在签订专利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商 标许可合同,以及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内容的其它合同时,应明 确知识产权的权属、保护、收益等条款,经知识产权归口管理 部门审查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一条 单位在重组联合、建立股份制、股份合 作企业、以技术投资入股或合资创办企业,涉及知识产权进行 产权交易或许可贸易时,必须根据国家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 中介机构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第三十二条 单位对商业秘密应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 措施,包括保密制度、保密协议、保密设施。

 在职、离退休留用、借调、进修、培训人员或在校学 生应自觉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同意或许可,不得擅 自将属于单位的技术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

 对涉及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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