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工作规则

来源: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0-10-17 点击:

 XX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 XX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会组织,推进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依据《中国 XX 科技集团公司基层工会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工会。

 第三条

  公司工会是公司工会工作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工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者,是工会会员和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四条

 公司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要求,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员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维护、参与、建设、教育”职能,团结和动员员工立足岗位,在完成经营管理任务和促进公司发展建设中做贡献。

 第五条

 公司工会在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直属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员工,关心员工生活,热忱为员工服务,努力把公司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员工信赖的员工之家。

 第六条

  公司工会将坚持民主集中、依法规范、组织有序的工作原则。凡涉及会员利益的重要事项,均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凡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申请加入工会,并成为工会会员。

 第八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4 年。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组、女工工作组。

 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直属工会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公司工会应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工会实行委员制,设委员 5 人,其中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

 经费审查组和女工工作组,各设组员 3 人,其中组长 1 人。

 第十条

 公司工会委员、经费审查组组员、女工工作组组员人选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公司工会小组为单位提名,再由公司工会集中多数意见,确定和提出推荐人选,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直属工会审批后,提交会员大会,按不低于 10%的差额进行选举。

 工会副主席、主席和经费审查组组长、女工工作组组长候选人,提交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工会换届选举时,应在开会前 2 个月向集团公司直属工会报送召开会员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地点;大会的指导思想;大会的主要议程;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委员、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组组长、女工工作组组长候选人名单等。

 呈报换届的请示前,公司工会应同集团公司直属工会进行沟通。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确定,履行相关组织程序。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结束后,大会的选举结果报集团公司直属工会审批。报告的主要内容:会员大会开会时间、应到和实到人数、选举情况及结果、当选的委员、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组组长、女工工作组组长名单及获得的票数。

 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届中,委员、主席、副主席职务出现空缺时,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前,候选人由公司工会在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经公司党委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直属工会审批。补选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其中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集团公司直属工会审批。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届中任期未满,公司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公司工会和集团公司直属工会同意,按相关组织程序办理。

 公司工会届中罢免、撤换主席、副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经费审查组组长、女工工作组组长除调离本公司和发生个人严重过失外,原则上届中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下事项: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直属工会有

 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公司党委、集团公司直属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公司总经理提出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员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公司工会的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公司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公司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组和女工工作组;选举集团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四)听取工会主席述职报告。

 (五)撤换或罢免所选举的代表或公司工会委员、副主席、主席。

 (六)讨论决定公司工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与员工大会应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九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工会在各部门建立工会小组,由会员民主选举产

 生工会小组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工会小组组长的任期与公司工会届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工会小组组长在任期内出现空缺,可在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经工会小组全体会议直接补选产生,并报公司工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会应建立和扩大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充分发挥工会积极分子的作用,并依靠全体会员,搞好工会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如公司被撤销,公司工会则自然撤销。

 第三章

 工会主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

 新任工会主席的候选人年龄应具备任满一届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组组长、女工工作组组长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为止。

 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热爱工会工作; (二)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员工服务; (三)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丰富的员工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

 工会主席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本公司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经营管理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员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员工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员工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员工参与本公司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代表和组织员工依法监督本公司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情况,要求纠正侵犯员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抓好工会的自身建设; (八)向集团公司直属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九)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十)其他有关规定的职责。

 工会副主席协助工会主席落实以上职权;工会主席不在岗位时,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基本任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直属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员工依法通过员工大会和其他民主形式,参加公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员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等与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向员工大会报告;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员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岗位练兵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推荐、评选、表彰模范员工,负责做好模范员工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推进员工文化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员工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七)依法监督本公司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建立困难员工档案,协助做好困难员工帮扶工作;坚持“送温暖”活动;建立员工队伍思想动态信息报告制度,积极反映员工普遍关心的权益和利益问题,为员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九)依法保障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维护女员工的特殊利益; (十)加强组织建设,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做好工会小组的管理工作; (十一)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十二)完成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直属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内容

 第三十条

 员工大会制度。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员工大会实行民主管理。工会是员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员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员工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监督评议权、民主选举权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员工大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

 员工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未经员工大会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修改;如需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员工大会选举产生,通过员工大会和工会听取员工意见,代表员工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正确表达员工意愿,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公司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员工代表、公司总经理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人数由员工大会提出并与公司总经理协商确定,其中员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调解委员会主任可由工会主席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工会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直属工会报告,依法参与处理。工会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协助公司做好工作,正确反映员工的正当要求,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结合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点工作和阶段性目标任务,动员和组织员工立足本职,学赶先进,

 争创一流,多做贡献。

 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员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和岗位练兵。

 第三十四条

 困难员工帮扶制度。工会为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困难员工档案;建立员工互助基金;研究、制定对困难员工帮困政策,实施对困难员工的救助;建立高管人员帮扶和联系困难员工制度;深入开展“送温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员工文化建设。按照“党委领导、工会组织、协会推进”的组织形式和“组织协会化、活动业余化、形式多样化、规模小型化”的工作方式,建立健全以协会为主要形式的各类员工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广泛开展员工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交流、展示活动,不断满足员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员工文化活动应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种多样,在娱乐员工身体、身心健康的同时,努力推动员工文化建设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有效结合,不断增强公司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发挥员工文化凝聚人心、鼓舞斗志、激励创造的积极作用。

 第六章

 女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女工工作组的基本任务 (一)团结动员女员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 XX事业,为公司的改革发展稳定建功立业; (二)依法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员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三)代表和组织女员工依法参加本公司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涉及女员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 (四)对女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巾帼建功活动,引导女员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员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

 第三十七条

 女工工作组实行民主集中制,定期研究涉及女员工特殊权益问题,定期向公司工会和集团公司直属工会女员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公司员工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工会应为女工工作组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工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工会会员每月按个人工资收入总额的 0.2-0.5%缴纳会费。

 (二)行政拨缴。公司依法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 2%向工会拨缴经费。

 (三)行政专项补助。

 (四)其他收入。

 第四十条

 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员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一条

 工会会同公司开展的员工技能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员工疗(休)养、困难员工帮扶、员工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应纳入公司年度经费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组代表会员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

 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经费审查组审查,接受集团公司直属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

 工会经费、财产和公司行政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公司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四条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其经费财产由集团公司直属工会处置。

 第八章

 工会与公司党委、行政和集团公司直属工会

 第四十五条

 工会接受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直属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公司党委领导为主。

 第四十六条

 工会与公司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工会与公司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发展。

 工会与公司可以通过联席会、劳资恳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机制。

 第四十七条

 工会应支持公司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员工完成经营开发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集团公司直属工会代行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条

 工会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组织程序,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相应待遇,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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