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中标公告206

来源: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

  项目编号:NBITC-202010278G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 年 05 月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 1 第一章 投标邀请 .........................................................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4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 22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 25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 33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 62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 62

 1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 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 项目编号:NBITC-202010278G 标讯区域:中央 行政区域:浙江省宁波市 项目联系人:郑曙海 项目联系电话:0574-65002861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郑曙海,0574-65002861 联系地址:象山县塔山路 199 号 一级预算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三、代理机构信息:

 单位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周世雄、陈裕栋,0574-87224347、87307605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 207 弄 19 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 1 号楼八楼 邮箱:nbzsx@163.com 传真:0574-87198579 四、标讯信息:

 (一)基本情况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采购品目: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行业划分:物业管理 预算金额:人民币 500.2043 万元整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物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机关机关大楼、

 2 报税中心大楼、丹西税务所、石浦税务所、西周税务所、爵溪税务所、定塘税务所;物业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保安服务、保洁服务、应急保障服务及其他服务等内容。核定物业服务岗位不得少于28 人。

 服务期限:44 个月。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等:

 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 06 月 01 日止,每天(节假日除外)08:30-11:30,13:30-17:00。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除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足 3 家的情况外,不再提供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3 家的,采购人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也可以重新招标。

 2、招标文件售价:¥0.0 元 3、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在我公司网站(www.nbbidding.com)登录注册账号后免费获取招标文件。注册咨询电话:0574-87386429。

 4、未在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内或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均视为无效,并不得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等:

 投标截止时间:2020 年 06 月 16 日 09: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0 年 06 月 16 日 09:00(北京时间)前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 207 弄 19 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 1 号楼七楼开标大厅二。

 所有的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逾期提交的

 3 投标文件的将被拒绝。

 开标时间:2020 年 06 月 16 日 0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 207 弄 19 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 1 号楼七楼开标大厅二。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设定的最高限价:人民币 500.2043 万元整。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子包号的投标; 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未购买采购文件者的投标将被拒绝。

 5、本项目公告期限:5 个工作日。

 6、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公布信息视同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 年 05 月 25 日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1 采购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物业管理项目 采购预算 人民币 500.2043 万元整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价 □无 有,金额:人民币 500.2043 万元整 公告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 2 采购人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 地址:象山县塔山路 199 号 电话:0574-65002861 联系人:郑曙海 3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 207 弄 19 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 1 号楼八楼 电话:0574-87224347、87307605 联系人:周世雄、陈裕栋 邮箱:nbzsx@163.com 传真:0574-87198579 4 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次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5 项目现场勘察 不组织 □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 1.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5 6 样品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2.样品检测报告:(□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3.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内容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 7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分包 不接受 □接受:分包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8 采购进口产品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的进口产品为:______ 9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否 □是,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标注“★”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证 否 □是 10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否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否 11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6%。

 支持监狱企业 □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可视同小微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6%。

 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促进残疾人就业 □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项目 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其投标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2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 — —

 6 13 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 14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要求采购人澄清的,应于 2020 年 06 月02 日下午 11:00 (北京时间)前将疑问以书面形式提交采购人(原件加盖公章)。逾期提交的,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15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时间:2020 年 06 月 16 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 207 弄 19 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 1 号楼七楼开标大厅二 16 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20 年 06 月 16 日 09:00 (北京时间) 地点: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 207 弄 19 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 1 号楼七楼开标大厅二。

 17 其他唱标内容 — — 18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5 万元整。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本项目对应一个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供应商必须按照以下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信息按所投标的子包交纳。未按照上述要求交纳的,将导致无法认定投标保证金是否到账,可能会被评委会认定为无效投标,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下列账号仅用于本项目各子包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 开户名: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2020102781601 注:除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外,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内,提供合同复印件和本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后,招标代理机构以电汇或转账方式退还投标保证金。

 提交时间:2020 年 06 月 16 日 09:00 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汇入并到账,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19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 120 日(日历日) 20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4 份、电子文件 2 份(扫描件, Word)

 7 21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2 信用查询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将被拒绝。

 本项目信用查询方式为: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仅限于本项目使用,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采购档案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当日。

 □供应商自行查询信用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盖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 23 同品牌多家供应商处理原则 1.最低评标价法: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综合评分法: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4 定标原则 1.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随机抽取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5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地点、方式、项目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本次招标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 44 个月,合同按服务时间段进行签订。(年度平均考核分低于 85%的,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服务的地点: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机关大楼、报税中心大楼、丹西税务所、石浦税务所、西周税务所、爵溪税务所、定塘税务所。

 26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采购人应在委托之日起每季度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完成物业服务的次月 8 日前(遇节日等特殊情况另行协商),按照季度考核结果,将上季度实际产生物业管理费用转入中标供应商指定的银行帐户。

 27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8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5%,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____%,提交方式为____ 收款人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28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采购人支付。

 29 其他规定 ——

 9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供应商”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

 1.6“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1.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10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投标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考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9.政策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3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鼓励中小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参与本项目投标时应当提供《中小型企业声明函》,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4 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参与本项目投标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5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参与本项目投标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6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7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12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10.2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必须”“应当”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3.一般要求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3.5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投标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条款) 14.1 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价格及商务部分:

 ★(1)投标函(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3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投标保证金 ★(6)供应商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开业不满一年的提供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或出具当年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 供应商在 2020 年不少于 2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5 供应商在 2020 年不少于 2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1 中小型企业声明函(中小型企业参与投标应提交此函); ○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应提交此函); ○3 监狱企业证明(监狱企业参与投标应提交此函); ○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他资料 (9)履约能力评分相关证明材料 ○1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 纳税信用级别证明材料(税务机关相关网页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或供应商注册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 管理业绩合同及采购人单位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 荣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⑤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组成及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⑥其他履约能力部分评审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10)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服务响应:须按照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内容进行逐条服务响应 (2)物业管理服务整体设想

 14 (3)安保服务方案 (4)保洁服务方案 (5)应急保障及紧急服务方案 (6)节能降耗方案 (7)人员培训方案 (8)服务团队稳定性保障措施方案 (9)其他资料 注:请供应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的评审因素打分表内容自拟格式制作“打分索引表”标注得分项对应的投标文件页码,以便评委查找评分。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投标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3 在投标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供应商必须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

 15 无效投标。

 16.3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16.6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8.1 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16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 18、19、20 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供应商按本章 21.1 款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 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

 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供应商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2.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4 供应商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供应商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资格审查 23.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7 (1)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供应商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失信情况查询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 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5.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6.评标程序 ★26.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不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6.2 核价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8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 投标文件澄清 26.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6.3.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3.4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同品牌多家供应商处理原则 26.4.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6.4.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6.4.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6.5 比较与评价 26.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5.2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6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6.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19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6.6.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7.确定中标供应商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27.3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

 28.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禁止行为 30.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2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0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1.中标信息公告 31.1 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1.2 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2.中标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3.履约保证金 33.1 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3 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4.2 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 中标供应商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询问、质疑、投诉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1 36.3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就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36.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否则有关单位可依法驳回质疑函),质疑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和内容须符合财政部《质疑函范本》要求,供应商可到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财政部《质疑函范本》。

 36.5 接收书面质疑函的方式:质疑人可通过送达、邮寄、传真的形式提交书面质疑函,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书面质疑函以被质疑人签收邮件之日为收到书面质疑之日,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的书面质疑函以被质疑人收到书面质疑文件原件之日为收到书面质疑文件之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方式:见本采购文件第一章有关联系方式。

 36.6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8.其他规定。

 38.1 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9.未尽事宜 39.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0.文件解释权 40.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等。

 (1)评审因素见下表:

 序号 评分项目 评审细则 细项 分值 1 履约能力(30 分) 资质 供应商具有 IS0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具有IS0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具有 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具有 GB/T23331-2012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2 分,满分 8 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开标时原件携带备查,未提供原件本项不得分)

 8 信誉 供应商 2016 年度至最近年度,累计三年获得纳税信用 A 级单位的得 3 分,累计二年获得纳税信用 A 级单位的得 2 分,一年获得纳税信用 A 级单位的得 1 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税务机关相关网页截图(须显示来源网站地址)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提供供应商注册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 业绩 供应商 2016 年 1 月以来(以合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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