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暂行办法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0-08-31 点击:
长丰县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暂行办法
为规范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程序,严格帮扶资金使用和管理,切实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帮扶救助对象
加入工会组织并已录入合肥职工服务网数据库的在职职工。
(二)帮扶救助条件
1.建立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2.遭遇突发事件发生临时困难。
(三)下列情况,不得实施生活、大病和助学救助
1.职工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
2.拥有商业店铺、厂房等生产经营房产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4.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就业推荐的;
6.离、退休人员;
7.拒绝配合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8.当地工会经集体研究确定不宜实施救助的。
二、救助类型和标准
对符合救助范围和对象的特困职工按以下标准救助。
(一)生活困难救助
对于遭遇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经研究给予500一2000元的应急生活困难救助。
(二)大病救助
救助标准根据个人支付医药费金额,实施分级计算和救助。
1.县级困难职工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上的,分级计算,高出20000元部分按30%给予救助,最高救助10000元。
2.县级困难职工配偶及子女中患重大疾病的,按职工本人救助标准的80%执行。
(三)特别救助
职工因抢救国家财产、见义勇为等导致伤残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5000--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四)子女入学救助
参照市总工会有关助学活动的文件执行。
(五)困难劳模救助
县级以上困难劳动模范,困难情况参照上述条款,按程序给予救助,生活困难应急救助原则不超过1000元,大重病救助最高不超过15000元(分级计算救助)。
三、救助申报程序
(一)申请
1.初次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按照《长丰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操作;
2.申请临时性生活救助的困难职工需提供意外申请并填写《申请救助表》;
3.已建立工会困难档案的职工申请各项救助需填写《长丰县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建档)申请表》,分别提供以下材料逐级申报。
(1)申请大病救助的需提供近期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助学救助需提供当年度高考大学录取通知书、学费证明等材料。
4.申请特别救助的困难职工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证书。
(二)审核和公示
基层工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职工姓名、家庭成员(可以不公示成员姓名、就业单位或就读学校,但要公示与申请职工的身份关系和就业或就读现状)、收入来源构成及困难情况等。公示无异议后进行逐级申报。
四、帮扶救助资金审批发放与监督
1、帮扶救助资金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发放,资金审批按县总工会正常审批程序,审批后,所有资金的发放必须做到实名制、打卡发放;
2、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市、县总工会经审会和社会各界监督。
3.申请大病救助的职工当年去世,可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携带申报材料、死亡证明等在三个月内按程序申报;
4.一个年度内,申请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助学救助和特别救助的,每项救助只可申请一次。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长丰县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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