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孝义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AA 大学现代科技学院孝义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院孝义校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后勤部部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组。后勤保障部为学院公租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审核承租的第一责任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为具体实施部门,统一对学院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其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按照学院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做到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不徇私情、热情服务、“公开、公平、公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二)优先租赁原则 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经核实,必须长期在孝义校区工作的教职工可优先分配公租房使用。但因辞职或人事调动离开孝义校区的教职工将不能租住公租房。

 (三)实事求是原则 部门负责人一定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核本部门教职工申请条件;如发生审核过程中敷衍行事,不按条件随意审批的,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约谈。

 (四)本人使用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仅作为教职工本人租住。承租教职工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家属使用情况),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五)学院预留中转房使用原则 在不影响教师租用的情况下,学院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租房,用于对外交流,邀约专家学者等人员来我院为师生员工服务及时使用。

 (六)严格管理,一房一档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本着清晰高效,易于管理,便于查询的原则,为每个房源建立档案,所有房源的循环管理有迹可循。

 二、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在学院官网下载《公租房申请表》,并填写个人基本情况与申请理由。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确认申请人填报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承租要求。

 (三)人事财务部核实申请人材料,包括:身份(如在编与否)、当前所在部门及工作岗位、是否属于因工作需要而租用等情况。

 (四)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提出相应的房源安排、并核准租赁房的租赁期限、具体房源位置、租金标准等意见。

 (五)申请人与孝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房租。

 (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凭相关文件安排申请人入住。

 三、 退、换、重选公租房审批程序 如教职工需退、换、重选公租房等请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退房时请填写《孝义校区公租房退房表》,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派专人到房间清点检查,无问题签字盖章,如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人为损坏的,原租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同时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该督促租户结清所有的相关费用,再办理退房手续收回房间所有钥匙。

 四、收费标准 (一)租金 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二)水电暖气费 按本市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收费标准收取。

 五、使用规定 (一)承租人获得承租权后,应当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一年租金,水电暖气费自理。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居住权,应充分发挥公租房的使用效用,并承担相关责任。要爱护住房及其公有设施,注意防火、防盗。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住房及设施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并承担所有事故责任。

 (三)承租人因辞职或人事调动调离孝义校区,应及时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凭退房手续到人事财务部办理调离校区等相关手续。

 (四)每位申请租房者,可选择一套核准的公租房使用。如不服从分配,按强占、私占、转租转借处理。

 (五)教职工在孝义市内有住房的,原则上只在校内安排中午休息的床位。不得再租用公租房。

 (六)承租人如果在孝义校区部门之间调动时,应该向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供调动后的相关手续复印件,以便房屋流向的跟踪管理。

 六、注意事项 (一)教职工必须按所分配的房间居住,不得私自随意调换房间。

 (二)不得利用承租住房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三)不得故意损坏所承租住房。

 (四)不得私自随意拆装、更换家具,不得私自加装或调换门锁等;不准在墙上打洞、乱钉、乱写、乱画,不准乱拉乱牵水管、电线、网线、绳索等。

 (五)自觉维护楼内外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走道、走廊等公共场所禁止堆放杂物。

 (六)自觉遵守治安管理条例和消防管理条例。提高警惕,妥善保管个人物品,注意防火、防盗;出入要及时关好门窗,以确保住房安全,禁止在楼内饲养宠物。

 (七)自觉维护小区正常秩序,配合好相关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七、处罚规定违规行为如下:

 (一)未经学院公租房管理部门同意,强占、私占房间使用者; (二)未经同意,承租人房屋、床位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者。

 (三)因工作岗位调整,不再享受公租房,而未及时搬出,未办理退房手续者。

 凡发生上述行为。除取消其租房资格外,还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和勒令退房;造成恶劣影响的,交由相关部门诫勉谈话,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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