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代位求偿权现状思考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0-08-18 点击:

 一、引言在我国保险界,代位求偿权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履行过赔偿义务后,自动取得在赔付范围内对第三人的求偿权。

  也就是说,直接排除了代为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可能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保险合同就不具备代为求偿权生长的土壤。

  《澳门商法典》人身保险的一般规定第1030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做出给付后不得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生之对第三人之权利。

  上款之规定不适用于在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中保险人所承担之医疗及住院开支。

  《意大利民法典》的损害保险第1916条第四款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权规定……本条规定亦适用于工伤事故和偶发灾害的保险。

  由此可见,代位求偿权并非理所当然地不能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法理基础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

  笔者将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为研究基点,对保险代为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之法理基础进行分析。

  一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兼具寿险和财产险的性质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但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的精算技术与寿险并不相同,是用大数法则计算,在技术上更靠近财产险,所以日本和一些欧洲国家也习惯把这一类险种称为第三领域,意指兼有财产险和寿险两方面的特点。

  所以,保险代为求偿权制度是可以适用于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的。

  二道德风险之预防道德风险是保险市场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比如依照我国当前保险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投了健康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他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一份来自对保险人行使的保险金请求权,一份来自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

  此时,被保险人则可能不顾自己的经济状况和病情实际需要,而追求价格最高的产品,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和保险成本增加。

  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应用于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避免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为了获取双份医疗费背负不当得利之名。

  而且,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不会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无法补偿,因为即使在保险人处得到的保险金赔付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其依然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行使请求权。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若干问题之探讨保险理论界认为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以金钱来衡量,因而被保险人不会因为买了保险而不当得利,也就不存在保险人因为承担了保险责任而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

  但是对于健康险和意外险这些兼具财产险和寿险性质的险种,却不能一概而论。

  一排除代位求偿权制度是否引入了道德危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在理赔阶段最大的区别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向保险人或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单方追偿其所受到的损失保险金额不能完全弥补损失的情况除外,也只有在保险人承担过赔偿责任后才会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这一法定权利;但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仅可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这个区别也是保险理论界排除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适用的主要依据。

  当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事故责任人同时具有请求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双重利益,规定被保险人只能行使一种请求权,同时也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那么法律以什么为依据断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不会基于拥有双重请求权而滋生道德风险呢?做一个简单的比方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一个小额健康险,然后和医生串通,开出就诊证明,之后就凭此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首先,这是一个小额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会为小额的赔偿金而进行具体详细的事故调查,毕竟调查费用都有可能高于赔偿的保险金;其次,这也可能滋生出一个新兴的行业,专门从事开虚假的就诊证明,并从中渔利;再者,投保人一旦骗保成功,这无本万利的生意一定大受欢迎,而保险公司会因预防成本过高而无所适从。

  故以小观大,并不能以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其损失无法以财产衡量为借口,而不去考虑这种双重请求权在人身保险中适用而滋生道德风险的危害。

  二人身保险各险种是否都不具有代位求偿权适用的要件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是纯粹的人身性保险,具有储蓄预防性质的,无需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

  但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却是兼具人身险和财产险双重性质的保险,故在此两种保险中,代位求偿权制度是否有适用的必要呢?理论界对此存在着激烈争议。

  以英国学者为代表的赞同说认为,健康、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与特点介于人身和财产保险之间,保险金的给付同样具有补偿损失的性质。

  既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意在于填补损失,那么亦可适用于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

  以美国学者为代表的另一派学者则持相反的观点。

  他们认为,虽然疾病和伤害领域的保险具有一定的补偿性,但此种补偿与纯粹财产性质的补偿是不同的。

  医疗费用虽有固定标准,但它不能涵盖事故所引发的全部后果,也不能据此判断受害者得到的补偿是否足够或过多。

  因此他们不赞成在健康和伤害保险方面适用代位求偿权。

  我国学者江朝国则倾向于折衷说,认为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从其承保内容来看,均非纯粹的定额保险,因此能否适用代位求偿权应作具体分析如果因第三者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则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有权兼收保险金与第三人的赔偿金额,因为生命或身体的损害,无法以金钱计算其损害程度,无从比较所得利益是否大于受损利益,因此没有所谓不当得利的问题;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所受损失为医疗费或其它费用之支出,则其所受损害,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应仅局限于该医疗费用之范围,保险人超出该范围的得利可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在此情况下存在着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可能。

  笔者赞同江朝国先生的观点。

  首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的损失的性质进行约定。

  恰如《韩国商法》人身保险的通则第729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险事故所致的保险合同人或者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是,在签订伤害保险合同的情形下,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保险人可以在不损害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该项权利。

  也就是说法律并不强制人身保险当事人一定要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只是赋予当事人一种选择的权利。

  其次,保险被誉为社会的灵巧调节器,保险合同最基本的原则为损害赔偿原则,即平衡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生活中利益的失衡。

  法律应把协调人身保险利益的权利交给当事人,因为保险人基于其自身的专业性和利己性考虑,一定会义无反顾地走出一条宽阔大道。

  再者,虽然人身损失的补偿标准不可能像财产损失一样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但是对于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损害所遭受的损失中,纯粹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支出是具有明确计算标准的。

  而且我国代位求偿权制度的适用,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获完全补偿之损失向第三人继续追偿,故该理由不能成为代位求偿权被排除在人身保险之外的理由。

  同时,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显而易见,保险法对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另眼相看的。

  最后,反对者最强硬的声音就是代位求偿权的一个基本要求是禁止不当得利,但对人身损害的受偿者而言,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

  他既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又可向侵害人索赔,这是因为人身损害是难以度量的,即使受害者获得双重赔偿,也无从判明其是否得利,更无法探究这种受偿是否不当。

  这种说法明显逻辑错误。

  为什么人身损害就一定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呢?难道就因为一句无从判明其是否得利,无法探究该受偿是否不当,就放弃对一种对社会有益的险种的探索?笔者以为仅仅依一种毫无根据的假设来反对代为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制度在适当的人身保险险种中的适用是有必要的。

  四、保险立法的理论依据及其完善方向>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予以规范是有必要的。

  故在此探讨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保险法中的理论依据及其完善方向,以期对立法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理论依据陷入囚徒困境的两个罪犯之所以都会选择承认犯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背叛可能带来高额回报。

  如果双方相信对方,不理会官方的利诱,拒不认罪,双方则极大可能安全获得释放。

  保险市场也一样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互信,忠实地为了健全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而共同努力,保险人就一定能够拓展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方法。

  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是为了自己在遇到保险事故时,不致使家庭因突增的开支而出于入不敷出的状态。

  换句话说,也就是转移风险。

  在我国法律中,对死亡、残疾等均有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以对当事人进行弥补。

  虽然金钱不能衡量人之生命、身体,但是却有抚慰功能。

  故在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可定将自己的诉权转移,由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全额赔付,之后再向侵权人追偿。

  此种做法可大大节省被保险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完善方向首先,应该在保险法中明确代位求偿权制度可以应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此类兼具寿险和财产险双重性质的险种。

  其次,在保险公司一章中,比照责任保险的规范,对意外险和健康险中代位求偿权制度适用时,保险人、投保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最后,以立法方式明确如果保险公司以合法的方式,配合国家机关降低医疗成本,就给予适当的奖励。

  健康险是公认的比较难经营的一种险种,其主要困难在于巨大的道德风险和不断攀升的医疗成本。

  故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应用势必增强保险人降低保险成本的积极性,更利于其发挥主观能动性。

  五、结语笔者认为一种保险险种的开发不应只以赢利为主要衡量标准。

  而且,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种有需求的保险险种的投入和产出比例问题而拒绝开发。

  要把注意力转向如何降低赔付成本以及与医疗卫生行业的合作上来。

  代位求偿权制度在健康险和意外险中的适用可以促使保险人寻求一种最高效的方法使得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国家三方共赢。

  故笔者赞同在健康险和意外险中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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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及治疗

 重症 肺 炎

  【概述】肺炎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一种疾病,占感染性疾病中死亡率之首,在人类总死亡率中排第5~6位。重症肺炎除具有肺炎常见呼吸系统症状外, 尚有呼吸衰竭和其他系统明显受累的表现, 既可发生于社区获得性肺炎(community -acquired pneumonia, CAP),亦可发生于医院获得性肺炎(hospital acquired pneumonia, HAP)。在HAP中以重症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ICU)内获得的肺炎、呼吸机相关肺炎(ventilator associated pneumonia ,VAP)和健康护理( 医疗) 相关性肺炎(health care–associated pneumonia ,HCAP)更为常见。免疫抑制宿主发生的肺炎亦常包括其中。重症肺炎死亡率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临床综合征,在流行病学、风险因素和结局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需要一个独特的临床处理路径和初始的抗生素治疗。重症肺炎患者可从ICU综合治疗中获益。临床各科都可能会遇到重症肺炎患者。在急诊科门诊最常遇到的是社区获得性重症肺炎。本章重点介绍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对重症院内获得性肺炎只做简要介绍。

 【诊断】首先需明确肺炎的诊断。CAP 是指在医院外罹患的感染性肺实质(含肺泡壁即广义上的肺间质) 炎症,包括具有明确潜伏期的病原体感染而在入院后平均潜伏期内发病的肺炎。简单地讲,是住院48 小时以内及住院前出现的肺部炎症。CAP 临床诊断依据包括: ①新近出现的咳嗽、咳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加重,并出现脓性痰; 伴或不伴胸痛。②发热。③肺实变体征和(或) 湿性啰音。④WBC > 10

 99×10 / L 或

 重症肺炎通常被认为是需要收入ICU的肺炎。关于重症肺炎尚未有公认的定义。在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公布的CAP 诊断和治疗指南中将下列症征列为重症肺炎的表现: ①意识障碍; ②呼吸频率>30次/min ③PaO25d、机械通气>4d) 和存在高危因素者, 即使不完全符合重症肺炎规定标准, 亦视为重症。

 美国胸科学会(ATS) 2001年对重症肺炎的诊断标准:主要诊断标准 ①需要机械通气; ②入院48h 内肺部病变扩大≥50%; ③少尿( 每日177μmol/L( 2mg/dl) 。次要标准: ①呼吸频率>30 次/min;②

 PaO2/FiO2

 2007年ATS 和美国感染病学会( IDSA) 制订了新的《社区获得性肺炎治疗指南》,对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诊断标准进行了新的修正。主要标准:① 需要创伤性机械通气 ② 需要应用升压药物的脓毒性血症休克。

 次要标准包括:①呼吸频

  率>30 次/min; ② 氧合指数( PaO2/FiO2) 20 mg/dL)⑥白细胞减少症(WBC计数<4×109 /L)⑦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100×109 /L)⑧体温降低(中心体温<36℃)⑨低血压需要液体复苏。符合1条主要标准,或至少3项次要标准可诊断。

 重症医院获得性肺炎(SHAP)的定义与SCAP相近。2005 年ATS 和美国感染病学会( IDSA) 制订了《成人HAP, VAP, HCAP 处理指南》。指南中界定了HCAP 的病人范围: 在90d 内因急性感染曾住院≥2d; 居住在医疗护理机构; 最近接受过静脉抗生素治疗、化疗或者30d 内有感染伤口治疗; 住过一家医院或进行过透析治疗。因为HCAP患者往往需要应用针对多重耐药(MDR)病原菌的抗菌药物治疗,故将其列入HAP 和VAP 的范畴内。

 【临床表现】重症肺炎可急性起病,部分病人除了发热、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症状外,可在短时间内出现意识障碍、休克、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等其他系统表现。少部分病人甚至可没有典型的呼吸系统症状,容易引起误诊。也可起病时较轻,病情逐步恶化,最终达到重症肺炎的标准。在急诊门诊遇到的主要是重症CAP患者,部分是HCAP患者。重症CAP的最常见的致病病原体有:肺炎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军团菌、革兰氏阴性杆菌、流感嗜血杆菌等,其临床表现简述如下:

 ⑴肺炎链球菌为重症CAP最常见的病原体,占30%~70%。呼吸系统防御功能损伤(酒精中毒、抽搐和昏迷)可是咽喉部大量含有肺炎链球菌的分泌物吸入到下呼吸道。病毒感染和吸烟可造成纤毛运动受损,导致局部防御功能下降。充血性心衰也为细菌性肺炎的先兆因素。脾切除或脾功能亢进的病人可发生暴发性的肺炎链球菌肺炎。多发性骨髓瘤、低丙种球蛋白血症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疾病均为肺炎链球菌感染的重要危险因素。典型的肺炎链球菌肺炎表现为肺实变、寒战,体温大于39.4℃,多汗和胸膜痛疼,多见于原先健康的年轻人。而老年人中肺炎链球菌的临床表现隐匿,常缺乏典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典型的肺炎链球菌肺炎的胸部Ⅹ线表现为肺叶、肺段的实变。肺叶、肺段的实变的病人易合并菌血症。肺炎链球菌合并菌血症的死亡率为30%~70%,比无菌血症者高9倍。

 ⑵金葡菌肺炎 为重症CAP的一个重要病原体。在流行性感冒时期,CAP中金葡菌的发生率可高达25%,约50%的病例有某种基础疾病的存在。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较普遍,死亡率为64%。胸部Ⅹ线检查常见密度增高的实变影。常出现空腔,可见肺气囊,病变变化较快,常伴发肺脓肿和脓胸。MRSA(耐甲氧西林金葡菌)为CAP中较少见的病原菌,但一旦明确诊断,则应选用万古霉素治疗。

 ⑶革兰氏阴性菌CAP 重症CAP中革兰氏阴性菌感染约占20%,病原菌包括肺炎克雷白杆菌、不动感菌属、变形杆菌和沙雷菌属等。肺炎克雷白杆菌所致的CAP约占1%~5%,但其临床过程较为危重。易发生于酗酒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病人和衰弱者,表现为明显的中毒症状。胸部X线的典型表现为右上叶的浓密浸润阴影、边缘清楚,早期可有脓肿的形成。死亡率高达40%~50%。

 ⑷非典型病原体 在CAP中非典型病原体所致者占3%~40%。大多数研究显示肺炎支原体在非典型病原体所致CAP中占首位,在成人中占2%~30%,肺炎衣原体占

 6%~22%,嗜肺军团菌占2%~15%。但是肺炎衣原体感染所致的CAP,其临床表现相对较轻,死亡率较低。肺炎衣原体可表现为咽痛、声嘶、头痛等重要的非肺部症状,其

  他可有鼻窦炎、气道反应性疾病及脓胸。肺炎衣原体可与其他病原菌发生共同感染,特别是肺炎链球菌。老年人肺炎衣原体肺炎的症状较重,有时可为致死性的。肺炎衣原体培养、DNA检测、PCR、血清学(微荧光免疫抗体检测)可提示肺炎衣原体感染的存在。军团菌肺炎 占重症CAP病例的12%~23%,仅次于肺炎链球菌,多见于男性、年迈、体衰和抽烟者,原患有心肺疾病、糖尿病和肾功能衰竭者患军团菌肺炎的危险性增加。军团菌肺炎的潜伏期为2~10天。病人有短暂的不适、发热、寒战和间断的干咳。肌痛常很明显,胸痛的发生率为33%,呼吸困难为60%。胃肠道症状表现显著,恶心和腹痛多见,33%的病人有腹泻。不少病人还有肺外症状,急性的精神神志变化、急性肾功能衰竭和黄疸等。偶有横纹肌炎、心肌炎、心包炎、肾小球肾炎、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50%的病例有低钠血症,此项检查有助于军团菌肺炎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军团菌肺炎的胸部Ⅹ线表现特征为肺泡型、斑片状、肺叶或肺段状分布或弥漫性肺浸润。有时难以与ARDS区别。胸腔积液相对较多。此外,20%~40%的病人可发生进行性呼吸衰竭,约15%以上的病例需机械通气。

 ⑸流感嗜血杆菌肺炎 约占CAP病例的8%~20%,老年人和COPD病人常为高危人群。流感嗜血杆菌肺炎发病前多有上呼吸道感染的病史,起病可急可慢,急性发病者有发热、咳嗽、咳痰。COPD病人起病较为缓慢,表现为原有的咳嗽症状加重。婴幼儿肺炎多较急重,临床上有高热、惊厥、呼吸急促和紫绀,有时发生呼吸衰竭。听诊可闻及散在的或局限的干、湿性罗音,但大片实变体征者少见。胸部X线表现为支气管肺炎,约1/4呈肺叶或肺段实变影,很少有肺脓肿或脓胸形成。

 [6]卡氏孢子虫肺炎(PCP) PCP仅发生于细胞免疫缺陷的病人,但PCP仍是一种重要的肺炎,特别是HIV感染的病人。PCP常常是诊断AIDS的依据。PCP的临床特征性表现有干咳、发热和在几周内逐渐进展的呼吸困难。病人肺部症状出现的平均时间为4周,PCP相对进展缓慢可区别于普通细菌性肺炎。PCP的试验室检查异常包括:淋巴细胞减少,CD4淋巴细胞减少,低氧血症,胸部X线片显示双侧间质浸润,有高度特征的“毛玻璃”样表现。但30%的胸片可无明显异常。PCP为唯一有假阴性胸片表现的肺炎 。

 【辅助检查】

 1.病原学:

 ⑴诊断方法 包括血培养、痰革兰氏染色和培养、血清学检查、胸水培养、支气管吸出物培养、或肺炎链球菌和军团菌抗原的快速诊断技术。此外,可以考虑侵入性检查,包括经皮肺穿刺活检、经过防污染毛刷(PSB)经过支气管镜检查或支气管肺泡灌洗(BAL)。

 ①血培养 一般在发热初期采集,如已用抗菌药物治疗,则在下次用药前采集。采样以无菌法静脉穿刺,防止污染。成人每次10~20ml,婴儿和儿童0.5~5ml。血液置于无菌培养瓶中送检。24小时内采血标本3次,并在不同部位采集可提高血培养的阳性率。

 在大规模的非选择性的因CAP住院的病人中,抗生素治疗前的血细菌培养阳性率为5%-14%,最常见的结果为肺炎球菌。假阳性的结果 ,常为凝固酶阴性的葡萄球菌。

 抗生素治疗后血培养的阳性率减半,所以血标本应在抗生素应用前采集。但如果有菌血症高危因素存在时,初始抗生素治疗后血培养的阳性率仍高达15%。因重症肺炎有菌血症高危因素存在,病原菌极可能是金葡菌、铜绿假单胞菌和其他革兰氏

  阴性杆菌,这几种细菌培养的阳性率高,重症肺炎时每一位病人都应行血培养,这对指导抗生素的应用有很高的价值。另外,细菌清除能力低的病人(如脾切除的病人)、慢性肝病的病人、白细胞减少的病人也易于有菌血症,也应积极行血培养。

 ②痰液细菌培养 嘱病人先行漱口,并指导或辅助病人深咳嗽,留取脓性痰送检。约40%病人无痰,可经气管吸引术或支气管镜吸引获得标本。标本收集在无菌容器中。痰量的要求,普通细菌>1ml,真菌和寄生虫3~5ml, 分支杆菌5~10ml。标本要尽快送检,不得超过2小时。延迟将减少葡萄球菌、肺炎链球菌以及革兰氏阴性杆菌的检出率。在培养前必须先挑出脓性部分涂片作革兰氏染色,低倍镜下观察,判断标本是否合格。镜检鳞状上皮>10个/低倍视野就判断为不合格痰,即标本很可能来自口咽部而非下呼吸道。多核细胞数量对判断痰液标本是否合格意义不大,但是纤毛柱状上皮和肺泡巨噬细胞的出现提示来自下呼吸道的可能性大。

 痰液细菌培养的阳性率各异,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大。痰液培养阳性时需排除污染和细菌定植。与痰涂片细菌是否一致、定量培养和多次培养有一定价值。在气管插管后立即采取的标本不考虑细菌定植。痰液培养结果阴性也并不意味着无意义:合格的痰标本分离不出金葡菌或革兰氏阴性杆菌就是排除这些病原菌感染的强有力的证据。革兰氏染色阴性和培养阴性应停止针对金葡菌感染的治疗。

 ③ 痰涂片染色痰液涂片革兰氏染色可有助于初始的经验性抗生素治疗,其最大优点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得到结果并根据染色的结果选用针对革兰氏阳性或阴性细菌的抗生素;涂片细菌阳性时常常预示着痰培养阳性;涂片细菌与培养出的细菌一致时,可证实随后的痰培养出的细菌为致病菌。结核感染时抗酸染色阳性。真菌感染时痰涂片可多次查到霉菌或菌丝。痰液涂片在油镜检查时见到典型的肺炎链球菌或流感嗜血杆菌有诊断价值。

 ④其他 在军团菌的流行地区或有近期2周旅行的病人,除了常规的培养外,需要用缓冲碳酵母浸膏作军团菌的培养。尿抗原检查可用肺炎球菌和军团菌的检测。对于成人肺炎球菌肺炎的研究表明敏感性50%-80%,特异性90%,不受抗生素使用的影响。对军团菌的检测,在发病的第一天就可阳性,并持续数周,但血清型1以外的血清型引起的感染常被漏诊。快速流感病毒抗原检测阳性可考虑抗病毒治疗。肺活检组织细菌培养、病理及特殊染色是诊断肺炎的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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