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弱势群体角度浅谈人权保护从我国弱势群体角度浅谈人权保护

来源:证券从业 发布时间:2020-08-15 点击:

  浅谈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

 摘要:近年来,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导致了许多激烈的社会矛盾,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这一群体的数量呈增加趋势,这必然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如何妥善地处理弱势群体问题,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试从弱势群体和人权的概念入手,分析当前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现状,并对如何完善弱势群体的人权问题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弱势群体;人权;保护

 一、人权、弱势群体的概念

 明晰、精确的概念定义是展开学术论证的必要前提,因此,本文在进行论述之前,首先对文中两个基本概念——人权、弱势群体进行解释。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而其本质要求则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其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1]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弱势群体的出现和扩大便是其中之一。弱势群体(英文: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又称弱势社群,指的是社会中的弱者群体,在财富、社会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或者无权、无势、无人脉关系、无投票权的人,在社会被标签化及歧视的社群,例如孤寡老人、性工作者、失业和下岗工人、上访民众、农民与农民工、部分妇女老人儿童、残障伤残儿、同性恋和双性恋者、艾滋病患者等等。[2]经济生活的贫困,政治文化生活的贫乏是他们的共同特征。他们大多处在社会的最底层,无法满足最低的生活需要,更不要说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了。

 二、我国在弱势群体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缺失

 我国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难以得到保障,主要是下面四种权利的缺失:

 1. 生存权。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状况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据调查,在城市, 有部分城市低收入者在近年出现了与经济发展相悖的绝对收入下降的情况。有些生活甚至已倒退到两顿饭都成问题, 不敢进医院、有病忍着以及一大捆葱打发一个冬天的贫困境地。在农村, 2800 多万人口没有摆脱贫困, 2 亿多已脱贫的人口收入水平还相当低, 只要遇到天灾, 就会有大量人口返贫。因病致贫也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3]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弱势群体却没有成为社会发展的受益者,反而最基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尊重和保障其生存权是人权保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

 2. 劳动权。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的劳动权从一开始产生时就是一种弱权利。在双向选择的劳动关系中, 一般劳动者尚且难以用一种平等的地位与用人单位谈判, 在知识、信息等方面处于最低层次的弱势人群择业时就更加艰难 [3] 。首先,在强大的用人单位面前,劳动者不得不委屈地接受不公平甚至有可能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条款,以获得工作岗位。大多数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时长工作量超负荷。其次, 弱势群体的劳动报酬权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法律知识匮乏, 他们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知如何保护自己。最直观的表现就是今年来频发的农民工讨薪事件,企业安全事故等。

 3.发展权。《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到“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因此发展权作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必须受到重视和保障。[2]由于我国现在处在社会转型期阶段,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很难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3]。显著可见的北漂一族住着地下室,过着饥一顿饱一顿的日子,在奢华的大城市,他们享受不到这个城市的繁荣。越来越严重的地区差异也是赤裸裸的打击,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小孩可以享受优越的物质资源,教育资源。然而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困难被迫辍学或不能上大学的情况越来越多。他们也难以得到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自身命运、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因此社会的发展似乎跟他们没有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发展应该值得我们深思。

 4.司法救济权。法律是公民保障自身权益的最有利武器,宪法明确规定: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 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得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弱势群体在经济上本来就没有任何优势可言,他们由于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 交不起公证费从而打不起官司,法定权利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不平等的矛盾就随之出现。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人权保障制度, 其主要特征就是国家出资, 包括支付律师的援助费用及相应报酬。而从我国立法上看, 对法律援助规定得过于原则, 且均将法律援助框定为律师减免费用、义务提供援助, 并未规定国家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从实践中看, 我国基本上还处于由律师协会、律师及高校等免费义务提供法律援助为主的阶段。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的只是极少数人, 弱势群体常常处于因经济困难, 无力支付有关诉讼费用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窘境。

 5.平等权。按照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原则, 在社会和经济领域, 可以允许不平等存在, 但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 [4] 。这里的限制主要就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和社会地位与职务的开放。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个人能力和出身的差异必然导致了人在社会竞争中的不平等,因此, 国家在制度的设计上, 应尽量做到程序正义和起点平等的结合, 尽量减少这种不平等的消极作用。

 三、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措施

 正如那句老话一样,“内部矛盾内部解决”,弱势群体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产生的,其面临的问题,也应当通过深化改革开放来解决。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必须建立起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制度,并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具体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生存权

 在农民占大多数的中国,土地是农民的最后的保障,要进一步稳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在经济能力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建立和推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农民也能享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福利待遇。在城镇,必须加强下岗职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使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要把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下岗人员、较早退休人员以及失业人员中的贫困家庭,作为最低生活保障的重点,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5] 。另外,由于目前中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占GDP比太低,仅为0.3%(不含退休部分),这不利于建立社会安全网和调整居民收入差距,因此,必须加大政府财政社会保险资金的投入力度。同时,还应积极探索新的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比如开征社会保障税,将遗产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用于社会保障等。

 2.构建就业援助体系,保障劳动权

  弱势群体的弱是表现在多个方面的,失业、生活水平下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也是导致其他方面弱的基础。国际劳工组织《全球就业议程》强调:“工作是人们生活的核心,不仅是因为世界上很多人依靠工作而生存,它还是人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以及为后代带来希望的手段。这使得工作成为社会和政治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就业一人,脱贫一户,因此,应积极构建我国就业援助体系,这是扶助弱势群体的根本措施。就业援助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建立就业信息网络和职业介绍、指导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就业承诺;采取市场就业与政府托底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下岗职工就业问题[5] 。实行新时期的就业方针,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全面加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提供优质就业服务。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保持政府就业资金的经常性投入,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从人权视角谈弱势群体及其保护[].,2007年4月

 [2]张海雷.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立法反思与完善 [J].,2013().试论弱势群体人权保障[J].,2008().我国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法理思考[J].,2006(4):115.

 [5]周建军.论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及其保障[].,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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