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局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局

 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的行使,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及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作出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年度检查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开展。

 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行政检查的适用范围、检查依据、检查方案和频次、检查内容和方式、方法、结果处理、公示制度等。

 第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监管方式。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基数为市场主体名录库所有市场主体,抽取比例不低于 3%。

 (二)除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

 (三)根据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对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予以核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六条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随机选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并指定一名主办人,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询、复制与检查内容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财物,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涉嫌违法行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五)其他依法可采用的方法。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现场情况,由执法人员、经营者签名或盖章。配备执法记录仪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调查的,及时进入立案程序; (二)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交案件线索; (三)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将检查结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社会公示。

 分

 则 第一节 企业公示信息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公示信息检查,适用于在大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农

 民专业合作社及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公示信息检查的依据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 企业公示信息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一)重点检查信息。包括企业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联系电话,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企业取得联系等信息。

 (二)一般检查信息。包括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企业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信息。

 可以综合运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等方式进行,但实地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 50%。

 第二节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检查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检查,适用于企业(公司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检查的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看企业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封、信笺、包装装潢等,检查是否存在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看执照、卖场、车间、生产经营的产品(商品)和执照正本是否置于明显位置等,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看企业公示信息,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检查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 (五)看综合业务“黑牌企业查询系统”,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黑名单”人员; (六)看实收资本账、固定资产账等账册,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七)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合同、资金往来

 账、进销商品账、库存商品账等账册,检查是否存在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或者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三节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第十八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适用于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商品的服务行业经营者,以及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

 第十九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的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看销售的商品,提供的奖品、赠品等,对照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等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公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等行政文件,检查是否有目录中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二)通过看、闻、摸、揉、捻、品等方法直观判断销售的商品、提供的奖品、赠品等是否已失效、变质。对疑似失效、变质的商品需要通过质量检验判定。

 (三)看服务业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中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商品,是否存在下列四种情况:一是是否已列入有关工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二是是否是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三是是否是超出质保期的商品;四是是否是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对直观无法判定其是否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七大类禁止销售的商品的,需要通过质量检验判定。

 (四)看销售或提供使用的商品、奖品、赠品的外观及其包装、标牌、说明书、合格证明等,是否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除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对其他商品,一是检查商品是否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是检查商品或者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是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检查商品或者包装上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四是对限期使用的商品,检查商品或者包装上是否显著、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是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检查商品或者包装上、说明书上,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对销售的进口商品,标识要求:一是商品或者包装上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二是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三是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四是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

 (五)看销售或提供使用的商品、奖品、赠品或者包装上是否无厂名、厂址,问经营者所购或销售商品的来源是何处,检查经营者是否购进或销售来源不明的商品。

 (六)问经营者进货时是否索要相关证票,是否建立进货台账,要求经营者提供进货商品的索证索票资料和进货台账,检查经营者是否履行商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是否建立台账。

 索证索票资料包括:供货商(生产商)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质量合格证明;商品质量认证、商标注册和授权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商品进货的原始发票、单据等。以上所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商(生产商)公章。

 进货台账记录内容包括:进货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价格、进货时间、供货时间、供货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要求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提供审查登记资料,检查是否履行对进场或进入平台销售商品的销售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登记的义务。主体资格审查登记的内容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联系人、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四节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第二十一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适用于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第二十二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三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的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看经营场所悬挂的牌匾、条幅、标记、装饰装潢、商品说明及宣传材料等,以及设立的网站或销售页面的宣传用语、价格表示、成交量、消费评价等内容,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是,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是,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是,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是,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是,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是,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是,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二)看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格式合同,以及经营场所悬挂、张贴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检查经营者是否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是,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诉讼的权利;

 四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是,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是,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是,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五节 合同(含格式合同)违法行为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合同(含格式合同,下同)违法行为检查,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履行合同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合同违法行为检查的依据是《合同法》、《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六条 合同违法行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一)看营业执照、合同印章、银行账号等材料,检查是否存在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 (二)看许可证、合同标的,检查是否存在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 (三)看财务资金流向,检查是否存在虚构标的或没有履行合同能力,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

 (四)看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检查是否存在采用商业贿赂手段签订、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六节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第二十七条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适用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依法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报刊出版企业。

 第二十八条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九条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的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看广告发布登记证,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材料,检查是否依法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看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记录等材料,检查广告经营者是否设计、制作、代理了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是否发布了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

 第七节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第三十条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适用于企业(公司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第三十一条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二条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的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

 对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看营业执照、商标代理备案通知书、代理合同、档案、账簿、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宣传用语等材料:

 一是,检查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是否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 二是,检查是否有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三是,检查是否有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 四是,检查是否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五是,检查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是否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六是,检查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 七是,检查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

 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 是否仍然接受其委托的行为; 八是,检查除对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是否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行为。

 (二)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看营业执照、许可证、注册商标证等材料:

 一是,检查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存在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行为; 二是,检查是否存在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 三是,检查是否存在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 四是,检查是否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行为。

 (三)

 对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看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材料,检查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存在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

 (四)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看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合同(包括使用许可合同)等材料:

 一是,检查是否存在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检查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行为; 三是,检查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否存在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行为; 四是,检查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是否存在未履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行为。

 五是,检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否存在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六是,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存在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

 (五)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看营业执照、许可证、证明文件、核查记录、档案、出入库账等材料:

 一是,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存在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的行为; 二是,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存

 在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的行为; 三是,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的行为; 四是,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存账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存档备查的行为; 五是,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是,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六)对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1.看标志、标志登记证书等材料,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行为; 2.看营业执照、使用许可合同等材料,检查是否存在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行为。

 第八节 拍卖违法行为检查 第三十三条 拍卖违法行为检查,适用于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拍卖违法行为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五条 拍卖违法行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一)看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材料,检查拍卖活动合法性; (二)看拍卖合同、成交确认书、竞买人名单、劳动合同等材料,一是检查是否存在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二是检查拍卖人是否存在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行为;三是检查委托人是否存在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

 (三)看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检查拍卖人是否存在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以及竞买人之间与拍卖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等的行为。

 (四)看拍卖公告报样,检查拍卖人是否存在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第九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检查 第三十六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检查,适用于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活动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检查的依据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章。

 第三十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一)

 代表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

 1.看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名称、编号、内容及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检查收支是否平衡,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2.看人员代表证,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行为; 3.看年报年度未的工资发放清单、劳动报表等资料,检查是否存在与填报人数不一致的行为; 4.看批准证书期限,检查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二)

 代表机构登记情况的检查。

 1.看登记证,检查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等行为,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登记; 2.看首席代表代表证和综合业务系统,检查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登记; 3.看审计报告或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检查是否存在从事登记证业务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的行为; 4.看租赁协议书及有效期限、产权证复印件,检查是否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是否及时办理了驻在场所变更登记;

 5.看登记证和综合业务系统,检查驻在期限是否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是否存在驻在到期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而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的行为; 6.拨打公示电话,检查是否发生变更; 7.看代表机构名片、宣传资料等电子邮箱,要求现场打开,或者给工商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检查是否发生变动。

 8.看外国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检查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及时向登记机关备案。

 (三)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情况检查。

 1.看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关证明,检查与填报信息是否一致; 2.看相关文书,检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期限是否在有限期内。

 (四)工商登记联络员检查。

 通过拨打电话,发送或接收邮件等方式联系联络员,检查与填报信息是否一致。

 第十节 直销违法行为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直销违法行为检查,适用于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经销商、专卖店、加盟店)。

 第四十条 直销违法行为检查的依据是《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十一条 直销违法行为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一)看企业章程、市场计划报告书、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拟定的服务网点设立方案、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使用保证金协议、产品说明等材料,检查是否存在发生重大变更没有经过批准的行为; (二)看营业执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和实际用于直销的产品是否相符等,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直销产品范围的行为; (三)看直销企业宣传用语、直销产品介绍、视频录像等资料,检查是否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四)看直销员登记信息等相关资料,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招募直销员的行为; (五)看直销员培训资料等相关材料,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培训的行为; (六)看账簿,检查是否存在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行为; (七)看退换货制度及日常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反退换货规定的行为; (八)看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等相关材料,检查是否存在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 (九)看账簿保证金及保证金的证明文件,检查是否存在违反保证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节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检查,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检查的依据是《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检查的内容和方式方法。

 (一)重点检查信息。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注册号、经营者姓名、资金数额、行政许可情况、资产状况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否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等; (二)一般检查信息。包括联系电话、网站或网店的名称、网址、从业人员情况、党建信息等。

 可以综合运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等方式进行,但实地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 50%。

 第十二节 对市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检查 第四十五条 对市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检查,适用于农副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可能存在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集贸市场。

 第四十六条 对市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十七条 检查的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现场检查集贸市场内经营业户是否存在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的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二)现场检查集贸市场内经营业户是否存在出售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行为。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行政局 大连市 基准
上一篇: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房地产营销管理》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218)
下一篇:劳动合同(word范本)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