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推进会发言材料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0-09-09 点击:

 在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推进会讲话材料

 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一次高规格大规模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推进会,对于建立和保障稳定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含相关键意义,人民调解工作将认真落实落实会议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举措,充足发挥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基础作用,主动推进我县“大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全方面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借此机会,就我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内涵、新要求和新特点了解和认识和大家作一交流,以期共同学习和探讨.

  一、人民调解工作相关基础知识

  (一)、人民调解涵义、历史和特点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劝戒疏导,促进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一个群众自治活动。

  民间调解在中国有很长历史渊源和深厚文化基础。在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长河中,“调解”作为纠纷处理一个方法,一直得到延续不停利用和发展。中华民族所共有安分守已、谦让温顺、克已宽容、豁达大度、老实友好、追求友好心理素质促进了中国调解制度长盛不衰,

 中国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反对封建土地制度农会组织和在部分地域建立局部政权组织中设置调解组织,调解农民之间纠纷。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得到深入发展。当初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等地乡村全部设有调解组织,而且称之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名称沿用至今。新中国成立后,伴随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制度也走上了一条不停完善和发展道路。《中国宪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地位,1989 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 XX 年司法部公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要求》,对人民调解工作性质、任务和标准等作出要求,确立了中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含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中国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友好社会建设关键手段。人民调解所形成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工作特色,成为提升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关键路径。

  (二)、人民调解作用和标准

  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关键方法,是最受群众欢迎处理纠纷方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根本处理和友好社会建构中起着无以替换基础作用:一是调处民间纠纷,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二是预防纠纷、预

 防矛盾激化,努力降低民转刑案件发生;三是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能够学法使用方法、知法遵法。

  1、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标准

  (1)、平等自愿标准

  平等自愿标准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纠纷受理必需基于当事人自愿,假如当事人不愿意接收调解,或不愿意接收某个组织和个人调解,或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收调解,均不能强行调解。二是当事人接收调整自愿,首先要求人民调整委员会要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劝解、开导、疏导,不许可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方法,其次当事人在调解中能够随时拒绝调解。三是调解达成协议必需出自当事人自愿,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把调解意见强加于当事人。

  (2)、正当合理标准

  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矛盾纠纷范围要符正当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只能由专门机构管辖处理,或法律、法规严禁采取民间调解方法处理,如治安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审结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会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要求,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足听取当事人陈说,调查了解,查明矛盾纠纷发生事实后,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分

 清是非责任,说服有过失一方承当责任,双方全部有过失,各自承当对应责任。三是达成调解协议内容要符正当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任何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背调解协议全部是无效。

  (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标准,人民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因未经调解而限制其诉讼权利。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中止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及其协议给予裁判。

  2、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受理路径及调解纠纷期限

  民间纠纷,由不得所在地或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调解工作范围关键指发生在本辖区公民和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包含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多种纠纷。调委会不得受理调解范围:法律、法规要求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或法律、法规严禁采取民间调解。法院、公安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

  受理纠纷通常有两种路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申请调解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人民调解员发觉纠纷后,立即主动前往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通常在 30 天内调结.要求立即,快速地调解民间纠纷,预防久拖不调或久调不决,造成纠纷激化.

  3、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调解协议,含有民事协议性质,受法律保护。当一方当事人不推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推行调解协议。当出现法律要求特殊事由时,当事人也能够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或请求确定调解协议无效。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调解协议抗辩。

  4、调解协议内容及要求

  调解协议应该载明下列事项:双方当事人基础情况纠纷简明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推行协议方法、地点、期限;当事人署名,调解主持人、调解员署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人民调解是属于公益性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5、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机关设置人

 民调解委员会,区域

 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多个形式。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人民调解员应为人公正,联络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含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调解员任期三年,可经过选举产生或组织聘用.人民调解员和被调解人员之间是民主平等关系。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基础作用,努力为平安友好仪陇建设保驾护航。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制度设置上是相互联络、互为补充、协调一致关系。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机制中处于基础性作用,是社会纠纷处理第一道防线。这是由人民调解性质、特点和优势所决定,人民调解直接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第一线,处了处理大部分社会纠纷,对纠纷起到过滤作用,从而预防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使其它纠纷处理机制能发挥最大效能,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地位是处于矛盾纠纷最前线、最靠近基层民众、面正确纠纷最多、工作量最大一个位置。人民调解一定要充足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协调发展。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坚持矛盾隐患排查制,完善”三三调解制”利用有效机制和手段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维护稳定.目前和以后一个时期,是加强新时期人

 民调解工作融入“大调解”格局关键时期,对于各级调解机构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努力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着重做好以下多个方面工作:

  1、深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建没。

  加强发展新型人民调解组织。要以镇乡(街道)调解组织建设为骨干,以村(居)调解组织为基础,不停建立和完善企、机关和其它行业调解组织建设,使调解工作深入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为应调尽调奠定组织基础。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根本确保县调解协调解中心将加大对各镇乡人民调解组织指导,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以责任制度为关键业务学习、请示汇报、共同调解、重大纠纷讨论、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和统计、档案管理、总结评选等-系列制度,确保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加强规范化建设。-是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室庭(室)做到“六有”,有场所、吊牌、印章、调解文书、台账、制度。二是要规范调解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包含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若干现定明确,“人民调解协含有民事协议性质”,这使人民调解协含有了一定法律效力。所以,要从立案、调查、调解、回访四个程序统-。

  2、努力抓好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采取选举、聘用等方法,挑

 选有文化、懂政策、有热心、年富力强,威信高人员充实到调解组织中来,最大程度地吸收广大群众和党政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领导干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切实改善人民调解组织结构,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能力精、群众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队伍。主动推广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人民调解员进住派出所作法。

  围绕调解为民要求,抓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采取以会代训、案例讲解、调解技巧探讨、经验交流、现场答疑等多个形式,着力提升调解人员政策法律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实现依法、公平、公正调解。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考评机制。

  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工作管理目标,进行量化管理,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验,年底有考评,提升调解工作质量。各镇乡要将责任落实到各村居、各部门,把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关键内容。

  4、主动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各级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公民和公民之间发生多种民事纠纷基础上,还主动参与调解公民和法人之间、公民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民事纠纷。在搞好传统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同时,主动介入公民和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发生多种民事纠纷调解,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

 里。坚持把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把握民间纠纷发生规律,对纠纷引发原因和苗头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立即向党委、政府和村(居)民反应社情民意,采取有力方法预防纠纷激化。为了适应新时期民间纠纷发展特点和趋势,全县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主动介入、主动预防和化解各类民事纠纷,关键是目前部分社会难点、热点问题引发民间纠纷,高发性、易激化性民间纠纷,深入提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推行率,充足发挥“第一道防线”职能作用。同时,也要注意把握好界限,避免将人民调解利用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行政纠纷,要明确调解协议内容和当事人责任只限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范围,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更不错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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