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三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标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标准 1.5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建设局 2.2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3

 施工等单位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应急工作准备 3.2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3.3

 隐患排查治理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标准 4.2 分级响应

 4.3

 事故汇报 4.4 先期处理 4.5 指挥协调 4.5

 信息公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 5.3

 事故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通信和信息保障 6.3

 应急物资保障 6.4

 运输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7

 监督检验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更新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7.3

 制订和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标

 做好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立即、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理事故、排除隐患,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要求。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适用于本市境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和已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工程质量发生安全事故(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标准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降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

 成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抢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1.4.2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

 1.4.3 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充足利用现有部门和各县(市、区)应抢救援力量,根据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资源共享、有效联动标准,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理突发安全事故联动机制,和同级相关部门亲密协作,快速、高效地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1.4.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落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理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物资贮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为尤其重大、重大、较大、通常事故四级。

 (一)尤其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四)通常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重伤,或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建设局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建设局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1.1 局领导小组组成及机构设置 组长:市建设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局领导 副组长:分管城市建设、房地产、勘察设计、建筑业、村镇建设局领导 组员:办公室主任、建筑业科、法制科、科技设计科、城镇建设科、房地产业科科长、村镇建设站、质安办主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筑业科。

 领导小组组员未在岗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科室或单位按

 职务高低递补。

 2.1.2 领导小组关键职责 (1)指导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传达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指示,完成市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事项。

 (2)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措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 (3)立即了解掌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向市政府、省建设厅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5)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教授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6)协调组织跨县(市、区)应急支援,必需时请求上级相关部门支援。

 2.1.3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局领导 副主任:局办公室主任、建筑业科、法制科科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 工作人员:领导小组组员单位相关人员 2.1.4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键职责 (1)在应急处理期间,负责联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组员和市建设工程教授。

 (2)受理事故接报,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救援实施等情况,立即向局领导小组汇报。

 (3)组织落实局领导小组各项决议和指令,协调局相关科室或单位做好应抢救援指导工作。

 (4)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导向和把关,编发事故简报。

 (5)办理领导小组交办其它事项。

 2.2

 各县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署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成立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确定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立即掌握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指挥、协调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抢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指导、督促当地施工等单位建立并实施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定时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2.3

 施工等单位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成立建设工程

 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施工等单位领导小组),制订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建立应抢救援组织,成立应抢救援队伍(各工程项目部班组即为当然应抢救援队伍),贮备必需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开展企业和项目应急知识宣传并定时组织演练。单位发生事故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汇报,做好事故应抢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安全事故调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应急工作准备。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符合本辖区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应急预案,掌握本辖区应急工作力量和应急贮备物资,时刻做好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各施工等单位应定时检验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定时组织安全事故应抢救援演练。

 3.2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时召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动态、安全生产微弱步骤和事故原因进行多方位分析,共同探讨研究对策,公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汇报。各施工等单位应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例会,判定建设工程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源,开展风险分析,提出有效预防和防范方法。

 3.3

 隐患排查治理。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工作,督促企业立即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各施

 工等单位应常常、全方面、系统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立即组织整改,对实施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方法、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标准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等级标准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开启Ⅰ级响应:

 (1)造成 30 人(含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安全生产尤其重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国务院或省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响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开启Ⅱ级响应:

 (1)造成 10~29 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29 人生命安全,或 50~100 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理能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设区市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需响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开启Ⅲ级响应:

 (1)造成 3~9 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9 人生命安全,或 30~50 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理能力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县(市、区)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需响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1.4 发生或可能发生通常事故时开启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开启情况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自行认定。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或省建设厅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建设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相关政府、单位及本局立即按摄影应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本局立即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汇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2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本局立即参与市政府组织或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本局应急处理能力,立即向省建设厅汇报。当省政府或省建设厅组织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相关政府、单位及本局立即开启本预案,全力以赴组

 织救援,本局立即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汇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2.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本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本局立即开启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当超出本局应抢救援处理能力时,立即报请省建设厅开启省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并立即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汇报救援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4.4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区)政府或建设行政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当超出当地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救援处理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市安办或本局开启市级应抢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立即向市安办、本局汇报救援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3 3

 事故汇报 事故信息报送应该做到客观、真实、立即,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

 4.1.1 施工单位事故汇报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该立即向施工单位责任人汇报;施工单位责任人接到汇报后,应该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汇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能够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汇报。实施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1.2 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汇报要求

 (1)事故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快速核实相关情况,立即汇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并通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必需时,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要求逐层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出 2 小时。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市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向市政府及省建设厅专报,并立即将领导做出指示或指示传达给相关县(市、区)和部门,跟踪反馈落实事故相关情况。

 4.1.3 事故汇报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名称;

  (2)事故简明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含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量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方法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汇报单位或汇报人员;

  (7)其它应该汇报情况。

 事故汇报后出现新情况,和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改变,应该立即补报。

 4.4

 先期处理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相关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抵达现场前,应立即开启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必需抢险救援,并全力帮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开启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件,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立即将事故态势等相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局领导小组汇报。

 (3)因抢救人员、预防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应该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具体统计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留现场关键痕迹、物证。

 4.5

 指挥协调

 (1)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尤其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汇报后,立即分析事故严重性,立即向局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提议,并立即将相关情况向市政府汇报,尤其重大、重大事故报厅领导小组,开启省级预案。较大事故由局领导小组进行决议,并开启本预案,同时将相关情况汇报市政府和厅领导小组。

 (2)第一时间召开局领导小组组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快速和事故发地县级领导小组(市管工程施工等单位领导小组)建立联络,了解并核实相关事故和

 处理情况;各组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做好协调工作,并搜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依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和厅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4)局领导小组召开组员单位和教授工作组会议,依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帮助、指导应抢救援工作。

 (5)各县(市、区)在应急处理中,抢险救援需跨辖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报请局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小组协调相邻县(市、区)或提请市政府、省建设厅协调相邻地域或其它专业部门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5

 信息公布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信息和新闻公布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立即传输,并立即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布。

 4.6

 应急结束

 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理,事故隐患根本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后,根据“谁指挥,谁负责”标准,决定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理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各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帮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督促

 协调相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眷抚慰、赔偿,应抢救援征用物资赔偿及其它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立即恢复正常施工和使用。

 5.2

 事故调查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相关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5.2.1 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础情况,包含项目推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推行职责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责任;

  (4)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提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方法; (6)提交事故调查汇报。

 5.2.2 事故调查汇报 事故调查汇报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提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方法。

  事故调查汇报应该附含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组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汇报上署名。

 5.3

 事故处理

 各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应该依据相关人民政府对事故批复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将事故调查汇报(附含相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者处理提议等转送有权限建设主管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专业应抢救援队伍为主体,其它相关建设工程事故处理部门和单位为辅助应急队伍体系。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需组织好三支应抢救援基础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人员组成,担负事发觉场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帮助当地政府

 和相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协调搜集证据。

 (2)教授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技术教授组成,负责事发觉场工程设施安全性判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对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急指令、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并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另外还应建立并加强和其它专业应急队伍联络机制,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提供队伍保障。

 6.2

 通信和信息保障

 相关人员联络方法应确保能够随时联络,依靠现有有线、无线、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和安全事故信息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立即、正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6.3

 应急物资保障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辖区建设工程应急贮备物资、应抢救援力量数据库。各施工单位应配置必需应抢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对应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6 6 .4

 运输保障

 当地建设部门交通运输支援无法满足应急响应需要时,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交通运输工具,确保现场应抢救援工作需要。

 6.5

 医疗保障

 各施工单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快速联络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依据伤势情况,立即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必需时,县级建设主科部门应该联络医疗卫生部门组织相关救治力量支援。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6.1 宣传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等单位要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降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6.6.2 培训 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列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行政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知识和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能力。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

 地组织人员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6.6.3 演练

 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辖区内施工企业应急演练进行指导和检验。各施工企业应该依据本身特点,定时组织应抢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立即进行总结。

 6.7

 监督检验

 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管工程施工等单位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工作进行监督检验。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更新

 市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管理和更新,本预案所依据法律法规、所包含机构及其职能发生改变,或在实施过程中发觉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时,立即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做出重大贡献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要求给表彰和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根据预案要求推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由所在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给处分或行政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制订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建设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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