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科技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会计职称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XX 科技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辽财库〔2012〕851 号)和《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辽财库〔2012〕670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并以工作人员个人作为偿债主体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以我校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由工作人员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我校工作人员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建设银行本溪开发区支行。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我校工作人员统一使用省级预算单位“628”开头的银联标准公务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

 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汇总,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申请人收到卡片后应按照信封内的提示,使用本人手机拨打 400-820-0588 客服电话将信用卡激活。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校级领导(含教授)5 万元;处级领导(含副教授)3 万元;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2 万元;科级以下(含中级以下)人员 1 万元。如工作人员需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时,应填写财政公务卡调额申请表,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提交给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负责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务卡存款无利息,进行公务消费具有20-50 天的免息期。我校办理的公务卡还享有以下优惠权益:

 1.公务卡在卡片有效期内免收年费。

 2.公务卡免收挂失手续费和损坏换卡手续费。

 3.免费提供大额交易(500 元以上)短信通知、报销还款交易短信通知和账单到期短信提醒。

 4.免收本行本地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第八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和密码,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领用协议》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公务支出及个人的支付结算业务和办理报销手续。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到代理银行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办理终止该信用卡公务消费和报销的相关手续。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尽快拨打中国建设银行服务热线 400-820-0588 挂失,或到代理银行办理书面挂失,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办妥挂失手续后,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提出补发新卡申请。补办成功后,持卡人应及时向学校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我校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和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 2 万元以下的公用经费支出,使用学校事业经费安排支出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业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第十一条

 我校工作人员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代理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公务卡在进行公务消费时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学校财务处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补贴、劳务报酬等工资性支出仍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其他抚恤救济费、临时人员支出和劳务费等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暂执行原结算办法。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出差或办理公务支付业务前,要与业务所属部门沟通,避免超预算。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进行公务消费后,在报销时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向学校财务处提交发票和刷卡签购单,由财务处对我校工作人员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刷卡签购单作为该笔业务通过公务卡结算的有效证明,应视同发票管理。如刷卡凭证缺失,则财务处无法通过“省核算中心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支持系统”对该笔业务进行支付,无法将其认定为公务卡结算支出给予报销。

 第十六条

 我校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结算期内(即代理银行记账日至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 3 天),尽早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自愿在建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自动还款”注册,将公务卡与其他建行帐户进行绑定,当持卡人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时,建行系统可于每月免息还款到期日自动从该绑定帐户扣除相应款项归还至公务卡中,而不致产生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划帐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经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正常程序报销,然后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中,完成报销流程。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结算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书面信息,并填写借款单,按相应审批程序签批后,先将公务消费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学校后再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根据 XX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其它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要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要做好全校工作人员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结算管理,发生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代理银行。严禁为非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持卡人要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由个人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执行公务的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及时报销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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