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11-05 点击:

 附件 2 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 (参考格式)

 甲方:

  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

 法定代表人: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乙方因

 需要,需使用甲方位于

 乡镇(街道)

 村的集体土地

  亩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

 面积

  亩,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亩。该宗土地具体情况为

 ,四至位置详见附图。

 二、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根据乙方提供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

 四、 乙方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资金。乙方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协议约定条款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土地原用途并交还甲方。

 五、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不可抗因素无法执行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重新备案。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协议约定条款在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备案后方可生效。

 七、 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设施农业用地四至范围图(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范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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