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第 1 条 为了保证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查及请示报告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瓦斯检查员应当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 3 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每天请示矿总工程师当天瓦斯检查的行走路线、检查地点、次数,并严格按行走路线,按规定的检查次数进行巡回检查。

  第 4 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将每次检查结果准确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当班瓦斯检查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

  第 5 条 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超过处理权限或处理不了的,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入口处设置栅栏,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第 6 条 检查瓦斯的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第 7 条 瓦斯检查员应当认真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撤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假检、少检和填写假记录。井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和瓦斯台帐应当

 一致。交接班时,应当交清当班瓦斯检查情况,有无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一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 8 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应当对高冒区、密闭及其他有问题的区域重点掌握,进行经常的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 9 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放炮命令。

  第 10 条 瓦斯检查员升井后,应将本班检查瓦斯情况向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

  第 11 条 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表,遇有问题,及时处理。’

  第 12 条 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奖惩制度》处罚,导致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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