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高坪区观光农业旅游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6951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高坪区观光农业旅游公路改造

 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南充

 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

  共同编制

  四川南充瑞邦招投标有限公司

 0 2020 年 年 8 08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3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6 6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5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26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 …………………………………………………………………………………… 28

 第六章

 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29

 第七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 46

 第八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46

 第九章

 评审方法………………………………………………………………… 47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 55

 —— ※特别提示:请各位供应商在制作投标文件前仔细阅读该磋商文件※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四川南充瑞邦招投标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采购人)委托,拟对 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高坪区观光农业旅游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采购项目采用 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磋商编号:5113032020000618

 2.采购项目名称: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高坪区观光农业旅游公路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采购项目 3.采购人: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南充瑞邦招投标有限公司

 二、定向采购情况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上级补助;预算金额:753926 元.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本竞争性磋商邀请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 www.sczfcg.com)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7.1 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7.2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须提供入川验证登记证书或入川备案证书。

 8.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 供应商须是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名单的供应商。

 10.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只面向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进行采购。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

 4 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磋商文件自 0 2020 年 年 8 8 月 月 8 18 日至 0 2020 年 年 8 8 月 月 4 24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5: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市政府新区清风北路一段 8 88 号(塞维利亚小区 7 7 栋 栋 4 4 单元 2 402 室)购买。

 2、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本项目既可现场报名也可网络(远程)报名。

 3、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

 (1)网络(远程)报名:①供应商自行下载公告附件中的《投标报名登记表》、《单位介绍信》,并按相关要求填写信息内容。②将已填写的《投标报名登记表》、《单位介绍信》(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后扫描成图片发送至 182357242@qq.com。

 注:①可先电话咨询采购代理公司网络(远程)报名流程,咨询电话:17381350512。②《投标报名登记表》、《单位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 原件请于开标当日交至四川南充瑞邦招投标有限公司用于存档。③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须如实认真填写相关信息,若因供应商提供的错误信息,对其投标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若供应商需变更报名信息,请于获取磋商文件截止之日前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登记)。

 (2)现场报名:供应商提供单位介绍信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若有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书面通知投标人,并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若经营地点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若因投标人预留的地址不详或错误而导致寄出的通知无法收到,一切责任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0 2020 年 年 8 8 月 月 8 28 日上午 9 9 时 时 0 30 分 (北京时间)。

 :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市政府新区清风北路一段 8 88 号(塞维利亚小区 7 7 栋 栋 4 4 单元 2 402 室)

 。

 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密

 5 封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0 2020 年 年 8 8 月 月 8 28 日上午 9 9 时 时 0 30 分 前,将磋商响应文件递交至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市政府新区清风北路一段 88 号(塞维利亚小区 7 栋4 单元 402 室)。

 十一、本谈判邀请在 四川政府采购网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 联 系 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17-3351008

 通讯地址:南充市高坪区区政府 314 室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南充瑞邦招投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兰女士 联系方式:17381350512 通讯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市政府新区清风北路一段 88 号(塞维利亚小区)

 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3家及以上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

 753926元; 3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

 753926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4

 响应文件份数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其它响应性文件” 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唱标的“报价一览表”1份(原件);电子文档(提供U盘或光盘)1份。

 5 5

 响应文件的

 装订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及副本胶装后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其它响应性文件”正本及副本(含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售后服务部分及其他部分)胶装后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用于报价的“报价一览表” 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电子文档(提供U盘或光盘)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投标人共提交四个密封袋。

 6 6

 响应文件

 封面的标注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的封面上均应标明:项目名称、磋商编号、包号(如有,没有分包的不标注)、“资格性响应文件”、“其它响应性文件”、供应商名称、年月日;并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7 7

 联合体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8 8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

 7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实质性要求)

 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9 9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2011]181 号)和《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 8%-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中,对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给予 10%的价格扣除;小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给予 10%的价格扣除。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微型企业(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

 8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4、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中,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监狱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5、如供应商提供其他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和其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应同时提供相应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否则将不给予相应价格扣除。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投标人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10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11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9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2

 履约保证金

 合同总金额的 5% 。

 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收款单位:采购人提供。

 开户行:采购人提供。

 银行账号:采购人提供。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

 注: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非现金方式。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所有工程完成且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没有按期履约且3次整改均验收不合格。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13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兰女士

  联系电话:17381350512

 14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兰女士

  联系电话:17381350512

 15

 成交通知书

 领取

 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中标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市政府新区清风北路一段88号(塞维利亚小区7栋4单元402室)领取成交通知书。

 16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中资格、资质性、技术指标(服务要求)、评分办法和商务要求等内容的询问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答复。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817-3351008

 10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7

 供应商质疑

 1.供应商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以及评审细则、标准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采购人提出; 2.供应商对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采购机代理构提出;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答复。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联系人:兰女士

  联系电话:17381350512 18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高坪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17-3333398

  地址: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路87号 邮编:637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9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0

 备选报价方案和报价

 不接受备选报价方案和多个报价。(注:每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1

 签字盖章

 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22

 招标代理

 服务费

 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为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由中标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23

 强制认证产品(实质性要求)

 如本项目有涉及 CCC 认证产品参与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CCC 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提供承诺(招标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

 11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承诺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将 CCC 认证证书(复印件)提供至采购人,投标时 CCC 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未提供或不能提供的视为虚假响应。

 24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实质性要求)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须符合其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否则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处理。

 25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采购的产品若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选取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清单范围的产品进行投标,且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应页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公章)。

 注:按照四川政府采购网最新一期发布的政府采购清单执行,但如果最新一期的政府采购清单是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至评审环节开始之前正式发布的,则可同时执行最新一期和上期政府采购清单。

 26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

 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推广“政采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金融机构推出了“政采贷"业务,政采贷业务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 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 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参与,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详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有贷款需求的供应商可与以下金融机构联系: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联系人:吉莎

 联系方式:手机:18781775565,座机 2332237

 地址:金泉路 248 号交通银行

 2、四川天府银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普惠金融事业部清源片区组

 主管陈钟 18180171112,座机:0817-2609820。

 12 二、

 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南充市高坪区交通运输局。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南充瑞邦招投标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系指向招标人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磋商(报价)的单位。

 2.4 “服务”系指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相关服务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2.5、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原件,是指原始件(即:资料生成时的原始形态,包括所加盖的印章、相关人员签字笔迹等均是原始印痕、印迹和笔迹。)

 2.6、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鲜章”,是指加盖的印章原始印痕(印迹),即把印章直接在纸页上盖出的印痕(印迹)。无特殊说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凡是要求 “供应商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响应单位的“行政公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合同章、税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 )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总价最低的投标人参加评审。

 13 投标人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以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参加评审,其他投标作无效处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以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全部核心产品品牌均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2 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厂商有两个或以上品牌,制造厂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厂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制造厂商有两个或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总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参加评审,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3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5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

 14 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6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8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9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不收取保证金)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5 磋商有效期为响应文件开启之日后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9.5 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 节能、环保产品按国家最新的规定执行。

 三、

 磋商文件

 10 .磋 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6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报名参与磋商活动的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磋商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

 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7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 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六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项目名称、磋商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性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磋商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20. 响应文件的 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磋商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19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

 评审

 22.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

 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0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的要求,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采购人将向人民检察院查询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按检察院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查询所需资料。

 24.3 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家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1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2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3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实施。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采购人出具的退还履约保证金说明到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4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 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2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 (3)、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印章); 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6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应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 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资料提供任意一项均可。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注:①可提供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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