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懂法守法手抄报【就医需懂法(3)】

来源:初二 发布时间:2019-08-30 点击:

  医疗鉴定时效与法院起诉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同志:   医疗事故受害人是我的孩子,事故发生在2006年元旦,我已于同年10月提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因医学会事务繁忙至今未能排到我们的案子。我想咨询的是,如果到第二年元旦,发生事故已满1周年时,医疗鉴定仍未能做出结果,我到法院进行起诉的权利是否就终止了?我是否必须赶在满1年前进行起诉,不能再等医疗鉴定结果出来?因为我想等医疗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再行起诉,可又害怕因为等待医疗鉴定结果时间过长,而使起诉权利丧失。因为时间紧,希望能尽快回答我,或给我回邮箱。
  周某
  2006年12月10日
  
  周某同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根据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也就是说,您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您的孩子的身体受到伤害时起计算,作为法定代理人应当在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夭折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情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理的要求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关于诉讼失效中断的情况,您的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因此,您不必担心由于医学会无法在1年内为您的孩了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耽误您的诉讼时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您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对于解决争议的途径有自主的选择权,而您实际选择了行政程序,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您在选择行政程序后可以终止退出,为了明确双方责任,通常会有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种情况下,还是要由法院交由医学会进行鉴定,因此,等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行起诉应该是比较节约诉讼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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