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来源:华图网校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银行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进一步丰富本行业务品种,规范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信贷证明是指本行根据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银行信贷证明》的形式,向招标人表达意向,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符合本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项下意向性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该业务不占用本行授信额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四条
小企业金融部
(一)负责银行信贷证明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二)负责小企业银行信贷证明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小企业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业务部
(一)
负责非小企业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
负责非小企业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
负责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经营单位负责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的受理、前期调查、出具信贷证明、后期管理等职责。
第三章
业务条件、金额、期限、用途和定价
第八条
申请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二)
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有偿还《银行信贷证明》项下贷款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
业务项下金额
经办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申请人经营情况等确定银行信贷证明业务项下的金额。
第十条
业务期限业务限定的有效期截止日不超过招标书确定的招标项目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
业务用途
该业务仅限于支持申请人(投标人)参与项目竞标。
第十二条
业务定价
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银行信贷证明手续费原则上按照出具证明金额的 1‰--5‰一次性收取,单笔费用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收取。如有特殊情况需减免手续费的,按照本行财务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和资料
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
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信贷证明开立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一)
《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书》;
(二)
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三)
资质等级证书;
(四)
如使用招标方《银行信贷证明》文本格式的,须同时提供招标方的《银行信贷证明》文本格式;
(五)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前期调查
经办行除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对包括申请人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水平、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外,还应重点审查申请人资质等级证书等是否经年审合格、申请人对建设项目中标后的自有资金安排预算、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规定须提供《银行信贷证明》等并出具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业务审查
本行相关部门根据经办行申请,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业务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文本审查
出具的《银行信贷证明》原则上应采用本行统一的格式文本,确需使用招标方提供的文本格式的,在通过相关部门的业务审查后,文本必须经过风险管理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协议签署
业务审查通过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订《出具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
第十八条
出具《银行信贷证明》
办理出具《银行信贷证明》应落实以下前提条件:
(一)
申请人已按本行规定支付信贷证明业务手续费。
(二)
申请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银行信贷证明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手续;
(三)
申请人不存在已经发生并仍持续的任何违约;
(四)
截止本行出具银行信贷证明前,申请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未发生不利的变化;
(五)
申请人未有任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发生或情形出现;
(六)
本行与申请人约定的其他提前条件。经办行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经办行归档留存,一份交给申请人并取得《出具银行信贷证明收妥确认书》。
第十九条
登记台帐
《银行信贷证明》出具后,审查部门应及时登记台帐,台帐基本内容包括文本编号、出具日期、申请人、申请人企业法人代码和贷款卡号、招标人、招标项目名称、业务项下金额、《银行信贷证明》有效期等。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条
经办行在出具《银行信贷证明》后除做好后期跟踪管理工作外,还要关注客户情况及中标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施工进度是否符合招标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动失效
本行出具的《银行信贷证明》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无论正本是否退还,均自动失效:
(一)
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
(二)
申请人未中标;
(三)
《银行信贷证明》有效期届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办理银行信贷证明的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访问:模版 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