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

来源:华图网校 发布时间:2020-08-21 点击:

 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已经从公司辞职的员工。公司和上述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劳动申诉和劳动仲裁。

 第二条

 公司及所有员工应认真对待劳动合同,清楚合同条款的含义,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

 第二章

 劳动申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劳动申诉是指员工因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以及伤病等原因引起不满,而向公司提出的申请处理的请求。

 第四条

 发生劳动申诉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面对事实,寻找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以免进入仲裁程序。

 第五条

 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申诉,双方必要时可以进入仲裁程序。

 第三章

 劳动申诉程序

 第六条

 申诉条件:员工对于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报酬有异议时,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申诉意见表》。

 第七条

 申诉形式:员工向人力资源部申诉时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员工申诉意见表》,人力资源专员负责将员工申诉报告和申诉记录提交人力资源部部长

 第八条

 申诉处理:

 (1)

 人力资源部在接到申诉后 10 个工作日内必须与申诉人沟通确认并对其申诉意见表进行审核,并将处理意见提交人力资源分管副总裁; (2)

 分管副总裁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交的资料,决定是否需要召开由申诉人、申诉人直接领导、人力资源部部长组成的申诉评审会;如不召开申诉评审会,则由人力资源部将结果直接反馈给申诉人; (3)

 如果召开申诉评审会,人力资源分管副总裁将主持评审会,通过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员工的申诉;或驳回员工的申诉; (4)

 如果申诉人对评审会结果不满意,必须在得知评审结果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要求二次评审的书面报告,否则视为默认。总裁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二次评审,程序同一次评审,二次评审结果以总裁的最终评审意见为准; (5)

 如果公司与员工双方对申诉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以进入调解或仲裁程序。

 第四章

 劳动仲裁

 第九条

 劳动仲裁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中的一方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请求,而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情况。

 第十条

 发生劳动仲裁时,无论原告是公司还是员工,公司其他员工都应积极配合取证,陈述事实,必要时可以到仲裁机构作证。

 第十一条

 若发生劳动仲裁,公司对待该事件的处理决定将以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定为准。

 第五章

 附表

 第十二条

 有关劳动申诉与劳动仲裁制度的表格如下:

 员工申诉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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