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华图网校 发布时间:2020-08-07 点击:

 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落实“三评”改革和科技计划体制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申报的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公益性应用研究项目、自然科学资金项目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等管理。

 第 三 条 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突出重点产业领域和重大战略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第 四 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争分配,对立项项目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予以财政资助。

 重点研发计划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分为 XX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三档,择优项目最高可资助 100 万元;科技攻关计划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分为 10 万元、XX 万元两档;公益性应用研究项目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分为 X 万元、10 万元、XX 万元三档;自然科学资金项目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分为 2 万元、X 万元两档。申请财政资助额度低于项目最低资助标准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资助。

 第 五 条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区县和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投入。企业牵头申报重点研发和科技攻关项

  - 2 - 目,原则上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 20%。高校院所和医疗机构牵头申报重点研发项目、公益性项目,财政资金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总经费 50%、80%的补助。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 六 条 制定工作方案。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有关精神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当年度项目申报的计划类别、申报限额、立项控制数、评审立项时间安排等。

 第 七 条 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当围绕湖州市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明确申报指南、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时间安排、推荐名额以及财政资助额度等。推荐名额根据各区县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

 第 八 条 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敞开申报、限额推荐的方式。各区县科技部门、市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申报条件和推荐名额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上择优推荐。

 第 九 条 申报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稳定的研发团队及必要的研发投入。申报项目研究方案应

 当具备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绩效目标明确且可量化、可评价。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研发投入应当达到一定的强度,新成立的企业和农业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申报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企业应当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并提出明确的产业化目标;申报重点研发计划财政资助 40 万元、50 万元档项目,企业应当设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申报重点研发计划择优项目,企业应当设有省级企业研究院及以上研发机构。

 申报自然科学资金项目负责人年龄应当在 45 周岁以下、副高及以下职称,人事关系在湖州并且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第 十 条 优先推荐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一)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 5%以上; (二)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三)国家、省高层次人才计划、市“南太湖精英计划”人才等领衔入驻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十 一 条 限制申报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立项:

 (一)申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含应急项目);已列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且无新的重大研究内容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不同类别计划,或项目负责人同时

  - 4 - 从多家单位进行申报的; (三)申报企业未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登录使用,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制度不健全、科技统计不规范的; (四)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并且不良记录仍在有效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 二 条 形式审查。对经归口推荐的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通知的基本要求、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将导入系统项目库,进入专业评审。

 第十 三 条 专业评审。专业评审一般采用专家网络评审的方式,主要围绕项目研究内容必要性、技术路线可行性、技术创新性、绩效目标显著性、现有基础的支撑性以及经费预算合理性等展开。对于申报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专业评审一般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并行开展、分别打分,各按 50%计算总分。

 (一)专家网络评审。按照学科领域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组,每组抽取不少于 3 位的奇数位市外专家。评审采用百分制,每位专家独立评分,以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参评项目得分。得分 80 分及以上的,等级为 A;得分 60 分及以上、未达 80 分的,等级为 B;得分未达到 60 分的,等级为 C。等级为 A、B、C 的项目数量比例一般为 30%、50%、20%。

 (二)会议论证评审。按照重点研发计划专项类别分组,每组选取不少于 3 位的奇数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市外专家不少于 1 位。评审采用百分制,专家组审阅组内全部项目后,经集体讨论,形成统一的评审意见并提出财政资助建议。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实地勘察程序,以答辩评议方式进行会议论证评审。

 (三)汇总专业评审意见。各类项目总分达到 80 分及以上的,确定为推荐项目;总分未达到 60 分(申报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总分未达到 70 分)的,确定为落选项目;其他为可选项目。

 重点研发计划(含择优项目)可选项目,建议财政资助额度为 XX 万元(基础档次);重点研发计划推荐项目,建议财政资助额度可达 40 万元、50 万元;择优项目推荐项目,建议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为 XX 万元,其中总分达到 90 分及以上的,建议财政资助额度可达 100 万元。

 第十 四 条 处室联审。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市科技局有关职能处室协同开展联审,结合项目申报条件、立项控制数、年度预算和信用核查结果等,提出立项建议。

 为鼓励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提升科研人员的项目管理能力,经征求项目申报单位、区县科技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意见,从可选项目中选立一批经费自筹项目,参照财政资助项目管理。

 第 十 五 条 立项决策。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对立项建议进行集体审议,作出立项决策。有建议立项项目被否决的,选择相应数量的可选项目递补立项。

  - 6 - 第 十 六 条 确定立项。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策后,对拟立项项目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 十 七 条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项目评审要求,参加网络评审的专家从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会议论证评审的专家从科技专家库选取,专家信息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专家履职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主动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参评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对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市科技局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信用监督,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 十 八 条 建立绿色立项机制。对特别紧急的项目,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简化评审环节、压缩立项流程、加快立项速度。探索建立重点产业技术攻关“揭榜制”,对列入攻关榜单并被揭榜的项目,经评审可予以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符合条件的,可作为择优项目给予支持。

 第 十 九 条 项目评审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 二十 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少于 1 年、不超过 3 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 一 条 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二十 二 条 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报备。

 第二十 三 条 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通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报批。

 第 二 十 四 条 财政资金拨付。企业承担项目一般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财政资金;经企业申请,可采用分期补助方式,中期评价通过后首期拨付 50%,验收通过后拨付50%。事业单位承担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补助的方式,项目立项后拨付财政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重点研发项目、首次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事业单位,一般采用分期补助方式,立项后

  - 8 - 首期拨付 50%,验收通过后拨付 50%;经申请,中期评价通过后可提前下达后续资金。

 财政资助额度 5 万元及以下的,一般采用一次性补助的方式,项目立项后拨付。企业承担的医卫类公益性应用研究项目事后补助。

 第 二 十 五 条 建立项目中期评价制度。事后补助、分期补助项目执行期满一年,且实施进展达到预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提前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并提交项目中期实施报告。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对提出申请的项目组织开展中期评价,并根据中期评价结果,作出提前或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资助资金的决定。

 中期评价分为现场检查和书面审核两种方式。事后补助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中期评价应组织不少于 3 位的奇数位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分期补助项目中期评价一般以书面审核中期实施报告的方式进行。中期实施报告应按照项目验收工作报告提纲,介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

 第 二 十 六 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区县科技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 15 万元及以上的,验收时需提交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其他具体要求和方式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 二 十 七 条 全过程主动接受监督。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接受局机关纪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 二 十 八 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 三十 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评审立项、中期评价和验收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 三十 一 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 三十 二 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月*日起施行。原《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暂行办法》(湖市科计发〔2014〕8 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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