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保管合同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时间:2020-09-29 点击:

  1 设备保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寄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及编码:

  乙方(保管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保管物 一、保管物名称:

 。

 二、性质:

 。

 三、数量:

 。

 四、价值:

 。

 第二条 保管场所 一、

 。

 二、保管场所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保管物的种类、价格,有偿还是无偿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保管场所。

 第三条 保管方法 一、

 。

 二、当事人约定的保管方法,保管人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并且可以推定存货人如果知道此种危机发生也同意改变其约定的保管方法时,保管人可改变保管方法。

 三、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 一、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当事人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

  2 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依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条 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期限 一、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存货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

  %; 二、在保管期满,存货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三、保管费总额为

  元(大写:

  ); 四、保管费用一律以

  (方式)支付; 五、保管费用的金额依当事人的约定给付,当事人未约定的,应按价目表给付,没有价目表的,按习惯给付,没有习惯的按公平原则决定给付金额。在存货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可适当减少保管费用。

 六、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管人和存货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应根据保管习惯,认为该保管合同为无偿保管合同 七、费用包括为维持保管物原状所支出的费用,如修缮费、治疗费,还包括设置仓库,雇佣看管人,准备适宜的场所,预防火灾危险的费用,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用、税款等。

 八、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的标准执行,但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双方还应就结算方式作出规定,存货人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如果涉及银行支付的话,还应就银行账号、支付行的名称作出规定。在分期支付保管费用的情况下,保管费用应于每期届满时给付。

 九、当事人之间对保管费用的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就依有关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时,由存货人支付保管费用。

 十、存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必要费用的,保管人可以就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如果保管物已返还,保管人则可以诉讼方式请求存货人支付保管费用。

 第六条 保管物的交付及入库 一、保管物在交付保管时,保管人应当验收,确认有无损坏,并当面记录。存货人在提取保管物品时,应该当面检查,是否符合原样 二、货物入库由保管人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码头等处提运货物或由存货人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运货到库。

 第七条 货物的验收及出库 一、验收由保管人负责进行,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标准、验收的方法和验收的时间。

 二、验收的内容和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 从外观可辨认的验收项目,如货物的数量和外包装状况; 2.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数量、规格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 散装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或国家的有关规定验收。

 三、验收的方法有全部验收和按比例抽取验收两种。

  3 四、验收的时间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到保管方开始,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到的日期为准。但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货物出库应当验收并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

 1. 出库时间:

  年

  月

  日。

 2. 出库地点:

  。

 3. 出库运输方式:

  。

 六、货物进出库的具体手续,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约定。货物的出入库计划一般应按年或月规定,按年或月规定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规定。

 七、货物出库是由保管人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等代为运输。

 第八条 存货人

  (是/否)允许保管人将保管物转交他人保管。

 第九条 存货人权利义务 一、存货人应当自己负担保管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二、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而未作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除非保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存货人对于有瑕疵的保管物或按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保管物负有告知义务,在其违背其告知义务时,应承担风险负担义务。

 第十条 保管人权利义务 一、存货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四、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存货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合同未到期之前若保管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当交纳

 元(大写:

 )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4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

 时成立。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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