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检验科传染性疾病阳性检查结果登记报告制度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时间:2020-07-28 点击:

 医院 检验科传染性疾病阳性检查结果登记报告制度

  1. 目的: :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和检验科人员的传染病报告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传染病疫情,杜绝传染病漏登、漏报和迟报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质量。

 2. 范围: :检验科工作人员。

 3. 定义: :无。

 4. 权责

 4.1检验科工作人员:负责对法定传染病检验阳性结果进行登记、报告。

 4.2 疾病控制办公室、门诊部:负责对法定传染病检验阳性结果的登记、报告进行监测。

 5. 制度 内容

 5.1 检验科应做好传染病相关检验的专项登记。凡与传染病有关联的阳性检验结果,均应登记。

 5.2 填写阳性登记簿时应正确、工整、清楚书写各栏目相关项目,不得缺项、漏项。

 5.3 填写乙型肝炎检验阳性结果,必须是同一病例,ALT 升高+HBsAg+HBeAg 十抗-HBc 或 HBsAg 阳性伴抗-HBcIgM(≥1:1000),单纯肝功能升高或大(小)三阳不作为诊断依据。

 5.4 痢疾杆菌阳性结果应分别填写其菌群:A 群(志贺氏),B 群(福氏),C 群(鲍氏),D 群(宋内氏)。

 5.5 检验阳性结果可用“+”表示,亦可用文字表述如:“涂片阳性”“培养阳性”等;肝功能须用国际单位如:60U。

 5.6 检验阳性结果下面空项栏,用于填写其他未列入名称的传染病检验阳性结果。

 5.7 检验科应有专人每日与监测出的阳性结果核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杜绝漏登、漏报。

 5.8 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应不定时与检验科核对阳性结果,发现漏登,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9 检验科负责的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已列为院内疾病控制工作考核内容,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我院《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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