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肇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修订起草说明

来源:中华会计网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附件 3 肇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修订起草说明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本规定主要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 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解决目前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简化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做到应该退出市场的都及时退出,保证明商事主体质量,有利于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改革。根据《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条例》、《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及精神,找准试点工作的切入点,重点围绕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等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没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六种情形,制定相关退出制度及机制,按照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

  2.控制风险。强化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责任,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同时,结合实际,梳理需要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的各种情况,分类研究相应简易退市办法,切实解决目前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结合实际,制定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条件、程序,通过公告等方式使简易注销登记公开透明,通过纠错救济机制为被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恢复登记的途径。

 二 、本次修订原因 (一)

 个体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6〕545 号),肇庆市被列为广东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单位,经市政府十三届 6 次常务会议通过后,我局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印发了《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肇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工商〔2017〕21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超过一万户,有效清理已多年不经营、名存实亡的个体工商户,简化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保证商事主体质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为全省推开个体工商户

 简易注销改革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因《暂行办法》有效期即将截止(至 2019 年 4月 24 日截止),为保证我市个体户简易注销工作继续有序进行,拟根据《暂行办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各登记机关试点的实施情况及反馈问题,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后继续实施。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

 文字方面的改动。对暂行办法文字内容部分做了改动,使文字表述更为准确及行文更加流畅,统一了登记机关表述。如“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个体户符合“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报年度报告,逾期未报送的”情形的,无需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实行强制退出(见 第五条)。

 (三)拟依职权注销的个体户名单公示期间,登记机关应将拟注销个体户名单报送人社、税务部门,征徇人社、税务部门的意见(见 第七条)。本次修订征询部门增加了人社部门; (四)拟依职权注销的个体户名单公示期间,可对登记机关拟依职权进行注销提出书面异议的对象增加了相关部门(见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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