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林业局森林火灾扑救物资设备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897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森林火灾扑救物资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5103212018000337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人:荣县林业局

 代理机构: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文件编制: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共同编制 中国·四川·荣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3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 6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 - 25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 26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 - 27 -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 33 -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33 -

 第八章

 评审方法 ............................................................................................. - 34 -

 第九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参考格式)

 ............................................... - 60 -

 附件:

 ................................................................................................................. - 60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荣县林业局(采购人)委托,拟对森林火灾扑救物资设备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5103212018000337 2.采购项目名称:森林火灾扑救物资设备采购 3.采购人:荣县林业局。

 4.采购代理机构: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592000 元。

 三、采购项目简介

 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

 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 点及费用:

 磋商文件自 2018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 月 2 日 8:30-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发售获取。

 磋商文件售价及资料费:人民币 400 元/份;若需邮购,另付邮购费 100/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邮购联系方式:请将报名资料电子版传至 ZGCXZP@126.COM。

 报名费缴纳账户:与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为同一账户(第二章)。

 获取 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报名时所有报名资料加盖鲜章)

 注 :供应商须提前填写 《供应商报名登记表》,《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交于报名处。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9 2019 年 年 1 1 月 月 8 8 日 日 14: : 30 (北京时间)

 。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开标室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并由代理机构签收确认。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19 年 1 月 8 日 14:3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 地点:

 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评标室 1。

 十二、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荣县林业局

 采购人地址:自贡市荣县环城东路 239 号 联

 系

 人:罗老师 联系电话

 :13608152440 采购代理机构: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开 户 银 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 账

 号:951002010001796719 代理机构地址:自贡市荣县旭阳镇星河公园 4 号楼 2 区 1-1、2-1 号 邮

 编:643100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13-5962888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592000 元(大写:伍拾玖万贰仟元整);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592000 元(大写:伍拾玖万贰仟元整);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3 联合体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

 4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1.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进入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

 政府采购 扶持政策 1 1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2 2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财 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 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影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 3 、促进残疾人就 业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4 4 、节能产品

 A、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的规定,本次政府采购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B、在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后,遇有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发布的,同时执行上期或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C、若本次采购项目属于列入强制采购品目范围产品的,应当强制采购;请供应商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仔细阅读查询,并严格按其规定要求使用列入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参与投标;并且投标产品型号规格应当与节能产品清单型号规格一致(务必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以认定,后果自负。(实质性要求)

 5 5 、环境标志产品

 A、根据《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的规定,最新一期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B、在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后,遇有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发布的,同时执行上期或本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C、投标产品型号规格与环境标志清单型号规格须完全一致(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还须与附件所列性能参数完全一致)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以认定(但不影响其投标有效性)。

 6 6 、无线局域网产品

 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 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是本招标文件的采购项目清单或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服务内容要求中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注:1、对于节能产品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中的优先采购产品,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本条所指“同等情况下”特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标时经评标报价相同的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标时,最后汇总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但是评分细则表中已经有单独的政策性评分评标因素的,不再重复使用。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

 2、本采购项目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而确定,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投标报价产品是否列入政府采购扶持的产品范围,并承担相应的投标风险。

 6 信用信息查询、 记录及处理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直接从总分中扣除 5 分,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7 磋商情况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活动有关评审情况。

 8 磋商保证金 1.金

  额 :¥11000(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交款方式: 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所有递交方式均以到账时间为准。(若以保函方式提交的,必须在保证金交款截止时间前将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保函复印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

 注:转账或电汇时请简要注明投标项目信息,以便登记、查询;磋商保证金只接受供应商本单位的账户缴纳(若为自然人投标,只接受经营者本人的账户缴纳),如以非投标供应商单位名义缴纳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2.收款单位: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3.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 4.帐

 号:

 951002010001796719 5.交款截止时间:2019 年 1 月 4 日 17:00(转帐,电汇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准)。

 9 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依法收取成交供应商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成交合同总价款的 10%;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时由采购人按合同的约定事项向成交供应商无息退还(注:具体金额由双方自行约定)。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13-5962888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813-5962888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完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交费手续后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813-5962888

 13 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 详见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4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荣县财政局备案。

 15 响应文件 各包要求:资格性响应文件一式 3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一式 3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报价表 1 份(中小(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连同“报价表”一起密封递交); 电子版 1 份(u 盘,贴好单位名称)。

 16 磋商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预算价中已经包含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本项目采购活动所必须的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采购预算金额计算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和“发改办价格[2011]534 号”文件规定,按预算金额的 1.5%以转账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荣县林业局 。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自贡诚信正平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无论本次采购活动的做法及其结果如何,供应商均自行承担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一切相关费用;供应商一旦报名取得投标资格或参与本项目竞标,均视为接受本采购文件所有要约条件,不得反悔。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

 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的构成

 10. .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1.4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电子档(U 盘),分册装订。

 1 13.1 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详见第四章 2 13.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投标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和技术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服务应答:投标人须针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保证和服务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主要内容应包括:

 a. 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 b.技术、服务应答表; c.商务偏离表; d.项目实施主要人员情况表; (3)对应综合评分表具体要求提供能够提供的相关承诺或证明材料; (4)其他有利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3.3 报价响应文件部分:

 13.3 3. . 1. 报价表:格式详见第七章; 注:《中小(监狱)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连同“报价表”一起密封递交,否则评审委将在评审时不给予价格扣除,后果自负;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微小(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3 3. . 2. 二次报价函(格式详见第七章):在磋商程序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填写好第二次报价函(质量、技术和服务要求没有提高的情况下: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递交给主持人,主持人全部收齐后,统一递交给磋商小组评审。(须单独提供)

 13.5. 电子档(u u 盘):电子档内容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部分、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部分、报价响应文件部分等内容。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提交的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和报价表数量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相关规定。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均应当注明响应文件编号、包号(如有分包)、项目名称和投标人名称(详见第三章格式)若正本和副本内容出现差异时,则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报价表”应为原件。

 18.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正本逐页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在规定签章处逐一签字和盖章,其投标单位盖章应为鲜章),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有效。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4 响应文件统一使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目编码以方便评审专家审阅。

 18.5 响应文件电子版必须包含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和报价表,电子版(U 盘)表面应标注投标人名称。

 18.6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供应商应将其资格性响应文件纸质版、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纸质版、报价表纸质版、响应文件电子版(U 盘)分别用密封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如有分包,各包响应文件应按前述要求分别单独封装,并注明包号。

 19.2 在密封袋封面上注明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包号(如有)、投标人名称及“资格性响应文件”“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报价表”“ 响应文件电子版”字样(详见第三章响应文件格式)。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二次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 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一:采购人将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方式二: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采用方式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6)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7)其他不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本款第(5)项放弃成交的,应当不予退还其磋商采购保证金。

 23.3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解释成交或落标原因,不退回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资料。

 24. 成交结果

 24.1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2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 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6.6 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响应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若发现响应文件中相关材料存在虚假响应的,将不予签订合同,并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处理。若发生以上情况,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人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7 成交人在合同签订之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27.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任何形式的分包及转让。

 28. 合同转包( 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 履约保证金(若要求缴纳)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0.3 只有在采购人、成交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免除履约保证金条款. 31.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 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 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材料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 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 36 6. .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 37.1 投标人发现招标采购文件存在某些错误(例如:关键性字句错、乱,内容前后不一致等),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或采购人提出质询(或反映),招标人(或采购人)将给予以解答,并纠正标书中的错误。但是,供应商不得就属于招标保密范围内(比如:供应商报名情况等)的事项向招标人(或采购人)质询。

 37.2 如果投标人获取本招标采购文件后明知或者应当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错误内容的,并且这些错误内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可能损害政府采购当事

 人权益而又不在开标前向招标人或采购人提出质询(或反映)的,由此而产生的不利于投标人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供应商一旦投标,即为完全接受和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及条款要求。

 37.3 如果投标人在开标前未向招标人或采购人质询(或反映)自己应当发现的标书错误内容,但是却在中标成交结果(或评标结果)公布后针对招标文件中的错误内容提出质疑、投诉的,招标人和采购人将视其为恶意质疑、投诉,并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38 质疑 投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的规定正确行使质疑权利;并且其质疑内容、格式、时间等均应当符合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当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依法走正常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对于其恶意质疑和投诉行为,招标人有权报监督机关依法处理。

 38.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供应商质疑或投诉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能证明供应商质疑请求事项成立的必要材料”。供应商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得非法获取证据进行质疑,不得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为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否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报请政府采购监督机关依法处理。

 38.2 供应商质疑权限。

 38.2.1 在开标前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是按采购文件(或采购公告)的规定报名取得了投标资格的供应商; 38.2.2 对投标时间截止后(即开标后)的采购程序(投标文件验封、开标、唱标和评审过程)、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递交了投标文件参与投标、开标的供应商。报名但未参与投标、开标的供应商,依法不能就开评标程序和评审结果提出质疑。

 38.3 质疑时效 38.3.1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应自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规定:对于以公告形式发布的有关信息,公告之日就是相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本项目采购文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任何供应商均可免费下载获取;因此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的开始时间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次日计算。

 38.3.2 对采购程序质疑时效

 38.3.2.1 对开标前采购程序有质疑的,应当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或开标时间到前)提出; 38.3.2.2 对开标后的程序和采购结果有质疑的,应当是自采购结果公告期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8.4 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格式)及其相关要求,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未按此规定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招标人不受理,后果自负。

 39.供应商应当依法正确行使其投诉权利,不得以投诉为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得非法手段获取投诉证据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供应商的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号令)的规定提起投诉。

 十、其

 他

  40.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1.在本次递交磋商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 15%。

 42.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43.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清单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本章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

推荐访问:自贡市 林业局 荣县
上一篇:县城管局度法制培训计划
下一篇:注册税务师财务与会计考点重点知识习题强化练习题集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