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阳市科技激励政策一览表(简略版)

来源:新西兰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9 2019 年 安阳市 科技 激励 政策 一览 表 ( 简略 版)

 序号

 内

 容

 1 省创新龙头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奖励 30 万元。

 3 河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4 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 5 年内,县(市、区)财政给予年最高 20 万元奖励。

 5 高校、科研院所承接市内企业研发项目,市财政给予实际到位资金最高 30%的奖励支持。

 6 奖励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且支持额度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 10 万元。

 7 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一次性补助 200 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补助 100 万元。

 8 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9 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0 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11 市级重大专项最高可给予 100 万元资金支持。

 12 安阳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13 给予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年度研发费用 500 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 10%,500 万元以上为 5%。

 14 给予省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创业引领中原” 10 万元创业资助和 20 万元的奖补。

 15 投资额高于 2000 万元且投资期限高于 1 年的创业投资机构可按投资额的 5%最高 100 万元申请基金。

 16 创新项目使用银行贷款,按贷款额年利息的 50%-100%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补贴,个别不超过 200 万元。

 17 对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院士,省财政给予 500 万元的奖励补贴,其中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其余 200万元分 5 年逐年拨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每月 3 万元的生活补贴。

 18 对顶尖科技创新人才、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重点产业紧缺专家型人才分别安排 200 平米、150平米、120 平米住房,免租入住,工作满 8 年且贡献突出,可获赠所住住房。

 19 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其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连续 5 年给予累计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20 市财政按照省资助标准给予 1 : 1 配套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可给予不低于每月 2 万元的生活补贴。

 21 给予柔性引才引智先进单位 5-20 万元补贴。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单位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22 给予国家级、省级“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引智示范推广基地(单位)不低于 1 : 1 的引智配套资金。给予具有首席外国专家和高端外国专家领衔的引智项目 5—10 万元奖励。

 23 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不低于 70%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其他人员。

 24 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按照单个技术合同成交额 2%不超过 30 万元奖励相关科研人员。

 25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可连续 5 年,每年提取不高于 30%的转化利润奖励科技管理人员。

 26 市财政给予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补助和生活补助等补贴的县(市、区)及用人单位 50%奖补。

 27 给予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高层次创业人才、高层次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团队最高 10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给予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服务人才、团队给予不低于 10 万元奖补。

 28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科技团队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29 对市政府同意引进“紧缺型”高层次技术人才(团队)、管理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以及为引进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科技中介机构奖励不低于 50 万元。

 30 奖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二等奖的单位和人员。作为主持单位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作为第一完成人的单位分别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作为参与单位的分别奖励 2 万元/人、1 万元/人。

 31 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人员。作为主持单位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3 万元、2万元;作为参与单位的分别奖励 1 万元/人、0.5 万元/人、0.3 万元/人。

 32 给予“中原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不低于 100 万元经费,高校主持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给予 200 万元。

 33 新获批的和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分别奖励 500 万元、200 万元。

 34 省、市级研发平台奖 30 万元、10 万元。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奖 50 万、10 万元。

 35 市政府重点协同创新平台,年度考核合格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 30%,每年最高 30 万元。

 36 独立研发机构三年内经认定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 30%,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资助。

 37 给予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提供服务的单位测试费 20%;使用共享仪器的企业给予使用费 20%;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给予融资租赁费用 30%。以上补贴每年最高均为 10 万元。

 38 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

 39 国家、省、市级孵化载体无偿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服务的,按照费用的 50%不超过 30 万元给予奖补。

 40 国家、省、市级孵化载体改造场地的,按照改造费用 5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给予补贴。

 41 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载体 2019 年底前新增孵化场地面积、新增入孵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 30 元/平方米、1 万元/家、3 万元/家、10 万元/家奖补。

 42 孵化载体开展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给予实际支出 5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资助。

 43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载体,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补。

 44 给予“双休双创”示范园区类项目不低于 200 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连续三年分期拨付。

 45 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出额度在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 20%最高 1000 万元的补助。

 46 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 50 万元、20 万和 10 万元奖励。促成转移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3%最高 100 万元补助。技术经纪人资格考试机构最高 50 万元补助,取得职业资质的报销培训考试费用。

 47 对引进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连续 3 年给予 10—30 万元的运营补贴和工作经费支持。

 48 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 30%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 100 万元。

 49 对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交易额的 3%每年最高 100 万元给予补贴。

 50 科技成果合作年销售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 20%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51 对引进高新技术成果与企业对接成功且年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机构 1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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