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送子女上学请假规定

来源:新西兰移民 发布时间:2020-08-18 点击:

  干部送子女上学请假规定

 篇一:送孩子上大学请假条

  送孩子上大学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本人孩子郭星于今年6月份参加全国高考,7月份被

  新疆农业大学录取,现需要送孩子去学校,特向领导办理请

  假一事,本人将从8月14日至22日请假6天,本人在请假

  之前会将工作转移给鲁刚,尽快回来,希望领导能够批准。

  此致

  敬礼

  请假人;66团良繁场社管中心

  郭 勇

  2014年8月12日

 篇二:小学生请假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有着享受教育的权利,也有权利受到学校,家庭,社会的保护,学校为了学生在校的管理,制定学生请假制度,确保学生的出勤,下面是这篇小学生请假制度和中学生请假制度。

  小学生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情况,防止意外事件发生,要求学生按时到校上课,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不无故迟到或早退,不旷课缺席,做到有病有事先请假,办好请假手续。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要逐级审批。病假须有医生或家长证明,事假有家长证明,并写好请假条。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大队部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长批准。

  2、若遇特殊情况,须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向班主任老师请假,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3、原则上不同意除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以外的人员来校请假并带走学生。

  二、旷课、缺席的处理规定:

  1、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不参加学校的学习或活动的,作旷课处理。

  2、对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并及时通报家长。

  三、关于请假学生的补课:

  学生办理正常请假手续并或批准的,任课教室应在假后及时为学生补上所误的课。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集体活动,不得旷课,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因病因事必须事先办好请假手续。

  一、请假手续

  1、逐级审批。病假须由医生或家长证明,事假由家长证明。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教导处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长室批准。

  2、若遇特殊情况,必须通过适当途径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3、事先须请假。无充分理由不得先缺席后补假,补假手续必须在到校的当天完成。

  二、旷课、缺课的处理

  1、未经请假、未在规定时间内请假或补假不准而不参加学校的学习和活动者,作旷课处理。

  2、对无故迟到、早退或旷课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理。

  为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规范学生出入校门的手续,特制定本请假制度,要求全体学生遵照执行。

  1、学生因事(病)请假时,必须出具家长签名的请假条。超过一周的请假手续要存入学生档案;超过3个月的请假时间,要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在校期间,因急事(或病)在请假离校前,凭班主任签名的假条出门,出校门时把班主任签名的假条交门卫,回校时到门卫处销假。门卫将记录请假学生的出、入时间,供班主任查对学生是否按批准的时间按时返校;对不按时返校的学生,门卫有义务及时向班主任反映。

  3、需续假或急并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电话向班主任请假,过后到班主任处补齐请假手续,用于备案。

  4、请假审批权限、两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至一周内由教务主任批准,超过一周由校长副校长批准。

  5、不按学校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中学生请假制度

  为创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学生安全,让家长放心,特制订本《规定》,以规范学生的请假程序。

  学生在家期间的请假: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2、家长或监护人加意见,签字;

  3、带请假条到班主任处;

  4、班主任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核实情况。

  5、家长或监护人可以电话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向班主任请假。

  学生在校期间:

  病假: 1、学生书面请假;

  2、班主任及时护送学生看病,并同时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

  3、家长或监护人带回家修养。

  其他情况:

  1、学生书面请假;

  2、班主任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后,方可请假。并通知离校时间。

  注:1、学生原则上只请病假;

  2、书面的东西班主任必须妥善保管、装订,其他(电话)班主任要及时在班主任手册上作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接电话人、主要内容等基本要素),班干部签字。

  为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规范学生出入校门的手续,特制定本请假制度,要求全体学生遵照执行。

  1.学生请假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由班主任签字生效,不经班主任同意不能请其他老师批假。凡请假者都要备案(班主任保管好请假存根),用于学生学期考勤记录;超过一周的请假手续要存入学生档案,超过3个月的请假时间,要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请假离校,出校门时把班主任签名的假条连同校卡交门卫,回校时到门卫处销假并拿回校卡。门卫将记录请假学生的出、入时间,供班主任查对学生是否按批准的时间按时返校;对不按时返校的学生,门卫有义务及时向班主任反映。

  3.需续假或急并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时,可电话向班主任或年级长请假,过后到班主任处补齐请假手续,用于备案。

  4.请假审批权限:两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至一周内由年级长批准,并告知政教处;超过一周由政教处批准,并告知主管校长。

  5.不按学校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凡出现旷课行为者,在班内点名批评并检讨;累计旷课5次或20节(3天)者,在年级点名批评并检讨;累计旷课60节者,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00节者,学校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150节者,学校将劝其转学。

 篇三: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请假规定

  教育局关于教职工请假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每位教职工必须劫持正常上班。如因帮不能上班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公假、因私出国(境)请假等几类。

  第三条 无论请何种假,都必须遵守先请假后离岗的原则,确因突发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事后(3天内)应该及时补假,否则按照旷职(旷职包括请假未准,未办理请假手续即擅离工作岗位、超假不归)论处。

  第四条 请假的期限、审批权限及待遇

  (一)病假

  1、病假期限及审批办法

  审批权限如下:(1)学校校长请病假由人事科审核后报局长审批。(2)其它干部及教职工请病假5天(含5天)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6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核后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3)长期病假人员(指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和全年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该于每学期初办理长期病休手续,由学校审核,市教育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人事部门批准。个别因患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的,本人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学校应该出具书面报告由校长签名并加盟学校公章,市教育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请病假须携带材料:(1)请病假在6天(含6天)以上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须附市级以上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报告单、拍片、医疗费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由市教育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后,提供疾病证明。(2)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先提供书面报告,经所在学校校长核实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并在5天内补齐证明材料,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否则,离岗时间同样(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干部送子女上学请假规定)按旷工处理。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教职工病假年累计在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一半以内的,按实际病假天数每天从工资津贴中扣发二十元,有重大疾病住院的除外。

  (2)教职工病假连续超过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一半的,从超过之日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因公负伤人员按工伤管理条例办理。

  (4)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该按有关规定及时间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二)事假

  (1)事假期限及审批办法

  (1)学校校长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向学校班子集体请假后,报主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局长审批。

  (2)其他干部及教职工请事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校长审批,6天以上10天(含10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核后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10天以上的报主管局长审批。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按审批仅限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享受事假待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论处。

  (1)请事假年累计在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一半以内的,按实际事假天数每天从工资津贴中扣发三十元。

  (2)请事假年累计超过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一半的,由教育局办公会研究给予处理。

  (三)婚假

  1、婚假期限及审批办法

  教职工因本人结婚需要请假的,凭《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审请报告,由学校校长审批,校长请婚假由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1)双方属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可一次性享受7天(含双休日、节假日)的婚假。

  (2)有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已领取《结婚证书》的可一次性给婚假3天。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宝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按路程距离远近)。

  (5)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经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旅差费自理。

  (四)丧假

  1、丧假期限及审批办法

  教职工因料理直系亲属丧事需要请丧假的,由校长审批,校长请丧假由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1)直系亲属(指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给予3天(含双休日)丧假。其他亲属死亡之后奔丧的,一律按事假对待,时间不超过3天。

  (2)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待遇

  经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旅差费自理。

  (五)生育假

  1、生育假的审批办法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请假的,由学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请生育假要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及复印件一份,请产前假要出具市级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

  2、生育假的期限及待遇

  (1)女职工正常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经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被告晚育的奖励产假30天。

  (3)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4)男教职工看护假,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一个孩子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教职工7天看护假。

  计划内生育产假及奖励产假原工资照发,计划内生育二胎产假按正常假期批准。

  (六)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召开的各类会议、活动,包括行政工作会议、教育教学研讨会、观摩会、运动会、校际间教育教学交流活动等。

  (2)按文件规定教职工必须参加的各类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活动。

  (3)经市教育局同意由相关部门临时通知并经校长同意参加的会议或活动。

  (4)因学校工作需要并经校长同意外出办事的。

  (5)被选为各级党代、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市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

  2、教职工公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有关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文件材料,特殊情况电话通知的应该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1)教职工因公务活动离开学校的,属于由本市教育局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可直接向校长书面请假。

  (2)由其他单位(含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发文,教职工在一周以内,向校长书面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公假必须由学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两周以上的报主管局长审批。

  (3)校长因公务活动,离开学校三天以内(含三天)要经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并确定好临时主持领导,并报主管局长审批;连续三天以上的,须书面报局长审批。

  3、未经市教育局同意参加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活动,不能请公假,如培训学员参加无正式文件通知的各类活动,由民间团体组织的各类研讨会,考察活动等等。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并追究校长责任。

  4、学习培训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应该鼓励教职员工参加学习培训,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假审批制度,稳定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1)教职员工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教研交流等活动,应该书面向校长请假,并协助学校安排好有关教育教学工作。

  (2)教职员工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学习需请假的,应该向学校书面申请,由校长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外出学习,按旷工论处。

  (3)教职工不得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如确有特殊需要,由教职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岗处理。

  (七)因私出(境)

  1、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教职工因私需要出国(境),应该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并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和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09]18号)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出具书面报告,向市教育局人事科提出申请,待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护照归口管理。对我市教师的因私护照进行集中管理 ,各学校教师凡有护照的必须将护照交到市教育局人事科统一保管,如教师取用护照,必须经教育局同意。并在因私出国(境)结束后10天内,将护照交回。

  3、因私出国(境)的假期及待遇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教职工不允许出国(境),经教育局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工资待遇按事假执行。超出时间按旷职处理,并按照-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政发[1999]20号)的要求,其公职不再保留。

  第五条 办理请假手续

  1、 教职工请各种假须持按规定的有关材料向校长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2、教职工办理请假手续后,在假期未满的情况下,可以提前上岗,但在上岗的同时应该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 凡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年累计超过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一半以上病、事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享受年终一次奖金,并且不能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

  第七条 学校应该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教职工请假,各类假期累计超过30天,旷工时间超过5天者,学校必须书面上报教育局人事科,学校规定扣发工资津贴,教育局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 凡请假失真者,一经核实,按旷工论处:凡批准请假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追究学校校长责任。

  第九条 旷工旷职的界定和处罚

  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

  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均视为旷职。

  2、应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按旷职处理。

  3、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面超假的以旷职论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按旷职处理。

  5、对旷工旷职的教职工,学校应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并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6、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职,可加倍扣发工资津贴,学校应该及时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教育局发出书面通知限期返回工作岗位,仍有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

  第十条 各学校应该严格执行教育局教职工请假制度,不得擅自更改变动。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以往有关与本《规定(试行)》不一致的,按本《规定(试行)》执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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