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

来源: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0-08-23 点击:

 工矿商贸企业 职业卫生 监管 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6 年 年 10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一、总说明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二、报表目录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三、调查表式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 表)

 ....................................... 4 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五、附录 ......................................................... 错误! ! 未定义书签。

 (一)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分类和代码 ............................................. 8 (二)企业注册类型代码表 ...................................................... 11 (三)统计上相关行业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11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 .................................................... 12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做好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及时、准确统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掌握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职业卫生法规、政策的制定及职业卫生监管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

 (三)统计内容 从业人员数、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四)统计方法 采用重点统计方法,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企业进行统计。

 (五)统计频率及统计时间 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上年度 11 月 1 日至当年 10 月 31 日。企业每年 11 月 5 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 表)。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六)组织实施。

 职业卫生统计采用企业上报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及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每年 11 月 15 日前,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通过系统逐级汇总生成煤矿企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 表)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系统逐级汇总生成其余工矿商贸企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 表)上报。11 月 20 日前,分别上报各自地区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

 (七)填报具体要求

 1.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统计以煤矿为统计单位,填写《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 表),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煤矿填报信息,通过系统逐级汇总形成《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表)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煤矿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2.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以企业为统计单位,填写《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A 表),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逐级汇总形成《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B1-ZWB4 表)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工矿商贸企业(包括煤矿)均可通过“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上报报表。

 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报表。

 (八)统计资料的公布及数据共享。

 本统计制度汇总的资料均为内部使用,不予公布,统计数据可按规定与政府其他部门共享。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ZWA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 年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 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 每年11月 5日前网络上报或手工填报 4

  三 、 调查表式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

  单位详细名称:

  (盖章)

 表号:

 ZWA 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登记注册类型: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所属行业: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6﹞105 号 企业规模:

 201

 年 有效期至:2018 年 10 月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从业人员数 人 101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人 102

 按危害因素:接触粉尘人数 人 103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人 104 接触物理因素人数 人 105 接触生物因素人数 人 106 三、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 人 107 四、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 个 108 五、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个 109 六、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人 110 七、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 人 111 八、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2 按在岗状态:应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3 应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4 应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5 九、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6 按在岗状态:实际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7 实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人 118 实际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十、煤矿年核定生产能力 人 万吨 119 120 十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已检测 □

  未检测 □

  十二、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已培训 □

  未培训 □ 十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已申报 □

  未申报 □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201

 年

 月

 日

 说明:1. 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企业。

 2. 本表由工矿商贸企业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

 3. 本表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4. 本报表为年报,上报送时间为每年 11 月 5 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

  四 、 主要指标解释 和填表说明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基础 ZWA 表)用于收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以及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等信息数据。由工矿商贸企业填写上报至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1. 所属行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中所确定的行业类别进行填写。同一单位跨行业生产时,其所从事的任一生产行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均需进行填报。

 填写附录表 1 中行业类别所对应代码。

 2.登记注册类型:指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 号),将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分类及代码见附录表 2。

 填写附录表 2 中登记注册类型类别所对应的代码。

 3.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 号),企业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规模,划分标准见附录表 3。直接填写不同规模类型所对应的代码即可:“大型:01”、“中型:02”、“小型:03”和“微型:04”。

 其中,⑴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⑵资产总额:报告期内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 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 I、O、Z、S、V)组成。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无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5.从业人员数:报告期内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劳务派遣人员数)。

 其计算采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先计算每月在岗的从业人员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下述涉及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相同)。

 6.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1)接触粉尘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粉尘的合计平均人数。

 (2)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化学毒物的合计平均人数。

 (3)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高温、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各种类型物理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4)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炭疽杆菌等各种类型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平均人数的计算方式为,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

 7.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3 号)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等内容的平均人数。

 计算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平均人数时,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实施合同告知的人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

 8.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存在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总数。

 作业岗位是指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作业地点。

 9.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指企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同一工作场所内多个岗位存在相同或类似职业病危害因素、设

 置共用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按照该场所内多个岗位均设置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

 例如,一个工作场所存在 3 个粉尘作业岗位,该场所设置了 1 个共用的粉尘危害警示标识,则按照 3 个粉尘作业点均设置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即设置警示标识的岗位数为 3 个。

 10.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专职或兼职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人员中,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数。

 11.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的要求,在报告期内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中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12.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在取得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不包括普通健康体检。

 13.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从业人员中,实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报告期内某位从业人员多次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按照 1人统计。

 14.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附录表 4 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填写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及代码,不包括在附录表 4 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写明有害因素的名称(参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可加页续填。

 1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指报告期内企业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情况。填报时根据实际检测情况打勾选择。

 16.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指报告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的情况。填报时根据实际培训情况打勾选择。

 1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指报告期内工矿商贸企业(不含煤矿)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3 号)的要求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填报时根据实际申报情况打勾选择。

 18.煤矿年核定生产能力:指报告期内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炭生产能力。

 (一)

 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分类和代码

 统计分类

 代码

 名称

 说

 明

 采矿业

 B B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B06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指对地下或露天烟煤、无烟煤的开采,以及对采出的烟煤、无烟煤及其他硬煤进行洗选、分级等提高质量的活动 B062

 褐煤开采洗选

 指对褐煤——煤化程度较低的一种燃料的地下或露天开采,以及对采出的褐煤进行洗选、分级等提高质量的活动 B063

 其他煤炭采选

 指对生长在古生代地层中的含碳量低、灰分高的煤炭资源(如石煤、泥炭)的开采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71

 石油开采

 指在陆地或海洋,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高含硫化氢气田的开采 B72

 高含硫化氢气田

 开采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81

 铁矿采选

 指对铁矿石的采矿、选矿活动 B82

 锰矿、铬矿采选

 指对锰矿石、铬矿石的采矿、选矿活动 B8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指对钒矿等钢铁工业黑色金属辅助原料矿的采矿、选矿活动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9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指对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镉、铋等常用有色金属矿的采选 B92

 贵金属矿采选

 指对在地壳中含量极少的金、银和铂族元素(铂、铱、锇、钌、钯、铑)矿的采选 B93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指对在自然界中含量较小,分布稀散或难以从原料中提取,以及研究和使用较晚的金属矿开采、精选 非金属矿采选业

 B101

 土砂石开采

 指石灰石、石膏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耐火土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B102

 化学矿开采

 指对化学矿和肥料矿物的开采 B103

 采盐(井工开采)

 指以井工方式对盐产品的开采、粉碎和筛选 B109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指对石棉、石墨、贵重宝石、金刚石、天然磨料及其他矿石的开采 B110

 石英砂开采及加工

  制造业

 C C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C191

 皮革鞣制加工

 指动物生皮经脱毛、鞣制等物理和化学方法加工,再经涂饰和整理,制成具有不易腐烂、柔韧、透气等性能的皮革生产活动 C192

 皮革制品制造

 指皮革服装制造、皮箱、包(袋)制造、皮手套及皮装饰制品制造及其他皮革制品制造 C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指毛皮鞣制加工、毛皮服装加工及其他毛皮制品加工 C195

 制鞋业

 指纺织面料鞋、皮鞋、塑料鞋、橡胶鞋及其他各种鞋的生产活动 木 材 加 工 和木、竹、藤、C202

 人造板制造

 指用木材及其剩余物、棉秆、甘蔗渣和芦苇等植物纤维为原料,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的胶合板、

 统计分类

 代码

 名称

 说

 明

 棕、草制品业

 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和木丝板等产品的生产活动,以及人造板二次加工装饰板的制造 家具制造业

 C211

 木质家具制造

 指以天然木材和木质人造板为主要材料,配以其他辅料(如油漆、贴面材料、玻璃、五金配件等)制作各种家具的生产活动 造纸和纸制品业

 C221

 纸浆制造

 指经机械或化学方法加工纸浆的生产活动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C251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指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 C252

 炼焦

 指主要从硬煤和褐煤中生产焦炭、干馏炭及煤焦油或沥青等副产品的炼焦炉的操作活动 C253

 核燃料加工

 指从沥青铀矿或其他含铀矿石中提取铀、浓缩铀的生产,对铀金属的冶炼、加工,以及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标记、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制造,还包括与核燃料加工有关的核废物处置活动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指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C262

 肥料制造

 指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的制造 C263

 农药 制造

 指用于防治农业、林业作物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生长的各种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生物化学农药,以及仓储、农林产品的防蚀、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及其他场所用药的原药和制剂的生产活动 C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指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 C265

 合成材料制造

 指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及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C26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及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C267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指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及焰火、鞭炮产品制造 医药制造业

 C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指供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生产活动 化学纤维制造业

 C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指化纤浆粕制造、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 C282

 合成纤维制造

 指锦纶纤维制造、涤纶纤维制造、腈纶纤维制造、维纶纤维制造、丙纶纤维制造、氨纶纤维制造及其他合成纤维制造 橡胶 和塑料制品业

 C291

 橡胶制品业

 指以天然及合成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还包括利用废橡胶再生产橡胶制品的活动;不包括橡胶鞋制造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C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指水泥制造及石灰和石膏制造业 C302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指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石棉水泥制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及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 C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 指粘土、陶瓷砖瓦的生产,建筑用石的加工,用

 统计分类

 代码

 名称

 说

 明

 材料制造

 废料或废渣生产的建筑材料,以及其他建筑材料的制造 C304

 玻璃制造

 指任何形态玻璃的生产,以及利用废玻璃再生产玻璃活动,包括特制玻璃的生产 C305

 玻璃制品制造

 指任何形态玻璃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废玻璃再生产玻璃制品的活动 C306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指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业 C307

 陶瓷制品制造

 指卫生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C308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指石棉制品制造、云母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C309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制造

 指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C311

 炼铁

 指用高炉法、直接还原法、熔融还原法等,将铁从矿石等含铁化合物中还原出来的生产活动 C312

 炼钢

 指利用不同来源的氧(如空气、氧气)来氧化炉料(主要是生铁)所含杂质的金属提纯活动 C313

 黑色金属铸造

 指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C315

 铁合金冶炼

 指铁与其他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组成的合金生产活动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C321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指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铝冶炼、镁冶炼及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C322

 贵金属冶炼

 指对金、银及铂族金属的提炼活动 C323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指钨钼、稀有轻金属、稀有高熔点金属、稀散金属、稀土金属及其他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活动,但不包括钍和铀等放射性金属的冶炼加工 C324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指以有色金属为基体,加入一种或几种其他元素所构成的合金生产活动 C325

 有色金属铸造

 指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的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其他制造业

 C413

 核辐射加工

 指核技术与同位素技术的应用,由核辐照站利用核技术对原有产品改良、改变性质并使其增值的加工活动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D D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D441

 火力发电(燃煤发电)

  D442

 核力发电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D450

 燃气生产

 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生产燃气,或利用畜禽粪便和秸秆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生产沼气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N N

 生态保护和环 N772

 危险废物治理

 指对制造、维修、医疗等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进

 统计分类

 代码

 名称

 说

 明

 境治理业

 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等活动 N773

 放射性 废物治理

 指对生产及其他活动过程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等活动

 注:表 1 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制定。

 (二)

 企业注册类型代码表

  注:表 2 参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 号)制定。

 (三)

 统计上相关行业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工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注 ⑴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⑵ 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⑶表 3 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 号)制定。

 (四)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

  代码

 企业注册类型

 代码

 企业注册类型

 110 国有企业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20 集体企业 170 私营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90 其他企业 140 联营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一、粉尘类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FC1 矽尘(游离 SiO 2 含量>10%)

 FC2 煤尘(游离 SiO 2 含量<10%)

 FC3 石墨粉尘 FC4 炭黑粉尘 FC5 石棉粉尘 FC6 滑石粉尘 FC7 水泥粉尘 FC8 云母粉尘 FC9 陶土粉尘 FC10 铝尘

 FC11 电焊烟尘 FC12 铸造粉尘 FC13 白炭黑粉尘 FC14 白云石粉尘 FC15 玻璃钢粉尘 FC16 玻璃棉粉尘 FC17 茶尘 FC18 大理石粉尘 FC19 二氧化钛粉尘 FC20 沸石粉尘 FC21 谷物粉尘(游离 SiO 2 含量<10%)

 FC22 硅灰石粉尘 FC23 硅藻土粉尘(游离 SiO 2 含量<10%)

 FC24 活性炭粉尘 FC25 聚丙烯粉尘 FC26 聚丙烯腈纤维粉尘 FC27 聚氯乙烯粉尘 FC28 聚乙烯粉尘 FC29 矿渣棉粉尘 FC30 麻尘(亚麻、黄麻和苎麻)(游离SiO 2 含量<10%)

 FC31 矿渣棉粉尘 FC32 棉尘 FC33 木粉尘 FC34 膨润土粉尘 FC35 皮毛粉尘 FC36 桑蚕丝尘 FC37 砂轮磨尘 FC38 石膏粉尘 (硫酸钙)

 FC39 石灰石粉尘 FC40 碳化硅粉尘 FC41 碳纤维粉尘 FC42 稀土粉尘(游离 SiO 2 含量<10%)

 FC43 烟草尘 FC44 岩棉粉尘 FC45 蛭石粉尘 FC46 重晶石粉尘(硫酸钡)

 FC47 锡及其化合物粉尘 FC48 蛭石粉尘 FC49 铁及其化合物粉尘 FC50 锑及其化合物粉尘 FC51 硬质合金粉尘 FC52 其他粉尘 二、化学毒物类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HX1 铅及其化合物(不包含四乙基铅)

 HX2 汞及其化合物 HX3 锰及其化合物 HX4 镉及其化合物 HX5 铍及其化合物 HX6

 铊及其化合物 HX7 钡及其化合物 HX8 钒及其化合物 HX9 磷及其化合物(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有机磷单列)

 HX10 砷及其化合物(砷化氢单列)

 HX11 铀及其化合物 HX12 砷化氢 HX13 氯气 HX14 二氧化硫 HX15 光气(碳酰氯)

 HX16 氨 HX17 偏二甲基肼(1,1-二甲基肼)

 HX18 氮氧化合物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HX19 一氧化碳 HX20 二硫化碳 HX21 硫化氢 HX22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HX23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HX24 氰及其腈类化合物 HX25 四乙基铅 HX26 有机锡

 HX27 羰基镍 HX28 苯 HX29 甲苯 HX30 二甲苯 HX31 正己烷 HX32 汽油 HX33 一甲胺 HX34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 HX35 二氯乙烷 HX36 四氯化碳 HX37 氯乙烯 HX38 三氯乙烯 HX39 氯丙烯 HX40 氯丁二烯 HX41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含三硝基甲苯)

 HX42 三硝基甲苯 HX43 甲醇 HX44 酚 HX45 五氯酚及其钠盐 HX46 甲醛 HX47 硫酸二甲酯 HX48 丙烯酰胺 HX49 二甲基甲酰胺 HX50 有机磷 HX51 氨基甲酸酯类 HX52 杀虫脒 HX53 溴甲烷 HX54 拟除虫菊酯 HX55 铟及其化合物 HX56 溴丙烷(1-溴丙烷;2-溴丙烷)

 HX57 碘甲烷 HX58 氯乙酸 HX59 环氧乙烷 HX60 氨基磺酸铵 HX61 氯化铵烟 HX62 氯磺酸 HX63 氢氧化铵 HX64 碳酸铵 HX65 α-氯乙酰苯 HX66 对特丁基甲苯 HX67 二乙烯基苯 HX68 过氧化苯甲酰 HX69 乙苯 HX70 碲化铋 HX71 铂化物 HX72 1,3-丁二烯 HX73 苯乙烯 HX74 丁烯 HX75 二聚环戊二烯 HX76 邻氯苯乙烯(氯乙烯苯)

 HX77 乙炔 HX78 1,1-二甲基-4,4"-联吡啶鎓盐二氯化物(百草枯)

 HX79 2-N-二丁氨基乙醇 HX80 2-二乙氨基乙醇 HX81 乙醇胺(氨基乙醇)

 HX82 异丙醇胺(1-氨基-2-二丙醇)

 HX83 1,3-二氯-2-丙醇 HX84 苯乙醇 HX85 丙醇 HX86 丙烯醇 HX87 丁醇 HX88 环己醇 HX89 己二醇 HX90 糠醇 HX91 氯乙醇 HX92 乙二醇 HX93 异丙醇 HX94 正戊醇 HX95 重氮甲烷 HX96 多氯萘 HX97 蒽 HX98 六氯萘 HX99 氯萘 HX100

 萘 HX101 萘烷 HX102 硝基萘 HX103 蒽醌及其染料 HX104 二苯胍 HX105 对苯二胺 HX106 对溴苯胺 HX107 卤化水杨酰苯胺(Ν-水杨酰苯胺)

 HX108 硝基萘胺 HX109 对苯二甲酸二甲酯 HX11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HX111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 HX112 磷酸二丁基苯酯 HX113 磷酸三邻甲苯酯 HX114 三甲苯磷酸酯 HX115 1,2,3-苯三酚(焦棓酚)

 HX116 4,6-二硝基邻苯甲酚 HX117 N,N-二甲基-3-氨基苯酚 HX118 对氨基酚

 HX119 多氯酚 HX120 二甲苯酚 HX121 二氯酚 HX122 二硝基苯酚 HX123 甲酚 HX124 甲基氨基酚 HX125 间苯二酚 HX126 邻仲丁基苯酚 HX127 萘酚 HX128 氢醌(对苯二酚)

 HX129 三硝基酚(苦味酸)

 HX130 氰氨化钙 HX131 碳酸钙 HX132 氧化钙 HX133 锆及其化合物 HX134 铬及其化合物 HX135 钴及其氧化物 HX136 二甲基二氯硅烷 HX137 三氯氢硅 HX138 四氯化硅 HX139 环氧丙烷 HX140 环氧氯丙烷 HX141 柴油 HX142 焦炉逸散物 HX143 煤焦油 HX144 煤焦油沥青 HX145 木馏油(焦油)

 HX146 石蜡烟 HX147 石油沥青 HX148 苯肼 HX149 甲基肼 HX150 肼 HX151 聚氯乙烯热解物 HX152 锂及其化合物 HX153 联苯胺(4,4"-二氨基联苯)

 HX154 3,3-二甲基联苯胺 HX155 多氯联苯 HX156 多溴联苯 HX157 联苯 HX158 氯联苯(54%氯)

 HX159 甲硫醇 HX160 乙硫醇 HX161 正丁基硫醇 HX162 二甲基亚砜 HX163 二氯化砜(磺酰氯)

 HX164 过硫酸盐(过硫酸钾、过硫酸钠、过硫酸铵等)

 HX165 硫酸及三氧化硫 HX166 六氟化硫 HX167 亚硫酸钠 HX168 2-溴乙氧基苯 HX169 苄基氯 HX170 苄基溴(溴甲苯)

 HX171 多氯苯 HX172 二氯苯 HX173 氯苯 HX174 溴苯 HX175 1,1-二氯乙烯 HX176 1,2-二氯乙烯(顺式)

 HX177 1,3-二氯丙烯 HX178 二氯乙炔 HX179 六氯丁二烯 HX180 六氯环戊二烯 HX181 四氯乙烯 HX182 1,1,1-三氯乙烷 HX183 1,2,3-三氯丙烷 HX184 1,2-二氯丙烷 HX185 1,3-二氯丙烷 HX186 二氯二氟甲烷 HX187 二氯甲烷 HX188 二溴氯丙烷 HX189 六氯乙烷 HX190 氯仿(三氯甲烷)

 HX191 氯甲烷 HX192 氯乙烷 HX193 氯乙酰氯 HX194 三氯一氟甲烷 HX195 四氯乙烷 HX196 四溴化碳 HX197 五氟氯乙烷 HX198 溴乙烷 HX199 铝酸钠 HX200 二氧化氯 HX201 氯化氢及盐酸 HX202 氯酸钾 HX203 氯酸钠 HX204 三氟化氯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HX205 氯甲醚 HX206 苯基醚(二苯醚)

 HX207 二丙二醇甲醚 HX208 二氯乙醚 HX209 二缩水甘油醚 HX210 邻茴香胺 HX211 双氯甲醚 HX212 乙醚

 HX213 正丁基缩水甘油醚 HX214 钼酸 HX215 钼酸铵 HX216 钼酸钠 HX217 三氧化钼 HX218 氢氧化钠 HX219 碳酸钠(纯碱)

 HX220 镍及其化合物(羰基镍单列)

 HX221 癸硼烷 HX222 硼烷 HX223 三氟化硼 HX224 三氯化硼 HX225 乙硼烷 HX226 2-氯苯基羟胺 HX227 3-氯苯基羟胺 HX228 4-氯苯基羟胺 HX229 苯基羟胺(苯胲)

 HX230 巴豆醛(丁烯醛)

 HX231 丙酮醛(甲基乙二醛)

 HX232 丙烯醛 HX233 丁醛 HX234 糠醛 HX235 氯乙醛 HX236 羟基香茅醛 HX237 三氯乙醛 HX238 乙醛 HX239 氢氧化铯 HX240 氯化苄烷胺(洁尔灭)

 HX241 双-(二甲基硫代氨基甲酰基)二硫化物(秋兰姆、福美双)

 HX242 α-萘硫脲(安妥)

 HX243 3-(1-丙酮基苄基)-4-羟基香豆素(杀鼠灵)

 HX244 酚醛树脂 HX245 环氧树脂 HX246 脲醛树脂 HX247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 HX248 1,2,4-苯三酸酐 HX249 邻苯二甲酸酐 HX250 马来酸酐 HX251 乙酸酐 HX252 丙酸 HX253 对苯二甲酸 HX254 氟乙酸钠 HX255 甲基丙烯酸 HX256 甲酸 HX257 羟基乙酸 HX258 巯基乙酸 HX259 三甲基己二酸 HX260 三氯乙酸 HX261 乙酸 HX262 正香草酸(高香草酸)

 HX263 四氯化钛 HX264 钽及其化合物 HX265 锑及其化合物 HX266 五羰基铁 HX267 2-己酮 HX268 3,5,5-三甲基-2-环己烯-1-酮(异佛尔酮)

 HX269 丙酮 HX270 丁酮 HX271 二乙基甲酮 HX272 二异丁基甲酮 HX273 环己酮 HX274 环戊酮 HX275 六氟丙酮 HX276 氯丙酮 HX277 双丙酮醇 HX278 乙基另戊基甲酮(5-甲基-3-庚酮)

 HX279 乙基戊基甲酮 HX280 乙烯酮 HX281 异亚丙基丙酮 HX282 铜及其化合物 HX283 丙烷 HX284 环己烷 HX285 甲烷 HX286 壬烷 HX287 辛烷 HX288 正庚烷 HX289 正戊烷 HX290 2-乙氧基乙醇 HX291 甲氧基乙醇 HX292 围涎树碱 HX293 二硫化硒 HX294 硒化氢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HX295 钨及其不溶性化合物 HX296 硒及其化合物(六氟化硒、硒化氢单列)

 HX297 二氧化锡 HX298 N,N-二甲基乙酰胺 HX299 N-3,4 二氯苯基丙酰胺(敌稗)

 HX300 氟乙酰胺

 HX301 己内酰胺 HX302 环四次甲基四硝胺(奥克托今)

 HX303 环三次甲基三硝铵(黑索今)

 HX304 硝化甘油 HX305 氯化锌烟 HX306 氧化锌 HX307 氢溴酸(溴化氢)

 HX308 臭氧 HX309 过氧化氢 HX310 钾盐镁矾 HX311 丙烯基芥子油 HX312 多次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 HX313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HX314 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

 HX315 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HDI)(1,6-己二异氰酸酯)

 HX316 萘二异氰酸酯 HX317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HX318 异氰酸甲酯 HX319 氧化银 HX320 甲氧氯 HX321 2-氨基吡啶 HX322 N-乙基吗啉 HX323 吖啶 HX324 苯绕蒽酮 HX325 吡啶 HX326 二噁烷 HX327 呋喃 HX328 吗啉 HX329 四氢呋喃 HX330

 茚 HX331 四氢化锗 HX332 二乙烯二胺(哌嗪)

 HX333 1,6-己二胺 HX334 二甲胺 HX335 二乙烯三胺 HX336 二异丙胺基氯乙烷 HX337 环己胺 HX338 氯乙基胺 HX339 三乙烯四胺 HX340 烯丙胺 HX341 乙胺 HX342 乙二胺 HX343 异丙胺 HX344 正丁胺 HX345 1,1-二氯-1-硝基乙烷 HX346 硝基丙烷 HX347 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

 HX348 硝基甲烷 HX349 硝基乙烷 HX350 1,3-二甲基丁基乙酸酯(乙酸仲己酯)

 HX351 2-甲氧基乙基乙酸酯 HX352 2-乙氧基乙基乙酸酯 HX353 n-乳酸正丁酯 HX354 丙烯酸甲酯 HX355 丙烯酸正丁酯 HX356 甲基丙烯酸甲酯(异丁烯酸甲酯)

 HX357 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 HX358 甲酸丁酯 HX359 甲酸甲酯 HX360 甲酸乙酯 HX361 氯甲酸甲酯 HX362 氯甲酸三氯甲酯(双光气)

 HX363 三氟甲基次氟酸酯 HX364 亚硝酸乙酯 HX365 乙二醇二硝酸酯 HX366 乙基硫代磺酸乙酯 HX367 乙酸苄酯 HX368 乙酸丙酯 HX369 乙酸丁酯 HX370 乙酸甲酯 HX371 乙酸戊酯 HX372 乙酸乙烯酯 HX373 乙酸乙酯 HX374 乙酸异丙酯 HX375 其他化学毒物

  三、物理因素类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WL1 噪声 WL2 高温 WL3 低气压 WL4 高气压 WL5 高原低氧 WL6 振动 WL7 激光 WL8 低温 WL9 微波 WL10 紫外线 WL11 红外线 WL12 工频电磁场 WL13 高频电磁场 WL14 超高频电磁场

 WL15 其他物理因素

  四、放射性因素 类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FS1 密封放射源产生的电离辐射 FS2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FS3 X 射线装置(含 CT 机)产生的电离辐射 FS4 加速器产生的电离辐射 FS5 中子发生器产生的电离辐射 FS6 氡及其短寿命子体(限于矿工高氡暴露)

 FS7 铀及其化合物 FS8 其他放射性因素 五 、生物因素类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SW1 布鲁式杆菌 SW2 伯氏疏螺旋体 SW3 森林脑炎病毒 SW4 炭疽芽孢杆菌 SW5 其他生物因素

  六、其他因素 类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QT1 金属烟 QT1 井下不良作业条件(井下工人)

 QT1 刮研作业(手工刮研作业人员)

 注: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 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 48 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13〕142 号)、《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 GBZ2.2-2007)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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