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厂高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模版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10-12 点击: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规范员工行为,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3#高炉全体员工。

 三、

 管理职责

 作业区负责具体实施。

  四、奖励

 1 对“三违”现象举报、揭发者奖励 50 元。

 2 对事故隐患及事故苗头能够及时发现,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50-200 元或加 2-5 分。

 3 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良好建议者奖励 50-100 元或加 2-3 分。

 4 基层负责人能够长期保持本作业区安全生产,视周期奖励100-200 元。

 5 对于敢于管理、善于管理、保持本班长期安全无事故的安全员视周期奖励 100-200 元。

 奖励具体内容: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奖励:

 1、生产过程中发现如下轻微事故隐患的:

 1)现场护栏开焊。

 2)工作场所有易燃物。

 3)缺少警示标示或警示标示字迹不清。

 4)压力表无上下限标识或读数不清。

 5)设备、管道有腐蚀现象。

 6)安全照明照度不够。

 7)易燃易爆场所设备漏油。

 8)手持照明灯具电压超过安全电压(12V)的。

 9)灭火器(空瓶、无压力或无铅封)未及时更换的。

 10)配电室、配电柜积尘太多或有可燃杂物堆放。

 11)一个终端电源同时接两个及两个以上电器设备。

 12)刀闸、开关缺盖或损坏没有及时更换。

 13)临时照明设备无固定开关。

 14)配电箱、配电柜没安装绝缘板或防护门没关。

 15)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氧气表、乙炔表。

 16)使用中的乙炔气瓶无回火防止器。

 17)每台电焊机无独立的电源开关。

 18)电焊机作业使用金属结构管道临时搭接线等作导线。

 19)氧气,乙炔带有泄漏点。

 20)焊把钳损坏无绝缘套。

 21)电焊机机壳未采用接地(零)保护。

 22)气割作业时,无回火装置、压力表,或回火装置、压力表损坏。

 23)氧气、乙炔存放时混放或安全距离不够。

 24)所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有一处或多处缺损。

 25)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 2.5m等场所的固定照明电源电压大于 36V,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

 明电源电压大于 24V,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大于 12V。

 26)天车上有杂物。

 27)煤气区域、油库区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无安全警示标志。

 2、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的; 3、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 4、发现新技术、新设备使用前存在轻微安全隐患的; 5、发现安全操作规程、SOP、SJP、安全制度或安全措施有明显漏洞的; 6、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者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元奖励:

 1、生产过程中发现如下一般事故隐患的:

 1)护栏缺失。

 2)普通用电虚接或线头裸漏。

 3)转动部位缺少防护装置。

 4)静电接地装置失效。

 5)设备承重有腐蚀现象。

 6)限位失灵等。

 7)电线私拉乱接、电器线路老化严重。

 8)线路有漏电现象。

 9)各类熔断器用非保险丝代替。

 10)使用起重设备直接吊运氧气瓶乙炔瓶。

 11)乙炔瓶未直立使用。

 12)使用外露带电部分无防护装置的电焊机。

 13)在工作区域内私拉乱接电线,或临时接线电源延长线破损,带电体外露,或临时接线电源延长线插板损坏,带电体外露。

 14)配电房及电容器间的接地保护无效,或无定期试验记录。

 15)配电房内外无提示要害部位和带电危险的警示标志。

 16)天车安全装置构件失灵失效。

 17)天车安全警示及保护装置不齐全。

 18)天车吊着重物时空悬状态长时间停留或天车工离开天车。

 19)

 天车的车轮有裂缝、压痕及磨损超限,上述缺陷深度超过3mm。

 20)在有火灾隐患的区域未设置灭火器材。

 21)压力表未校验、校验过期。

 2、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表现突出的; 3、在一般事故中抢险救灾有功的; 4、制止“三违”行为避免发生事故的; 5、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效果较大的; 6、在发生一般火灾、爆炸、污染事故中,避免事故扩大,安全措施得力表现突出的; 7、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者的直接领导。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00元奖励:

 1、生产过程中发现如下较大事故隐患的:

 1)蒸汽、氮气较大量泄露。

 2)煤气少量泄露对人员造成一定影响。

 3)使用中的电缆断裂。

 4)高空平台或设备设施腐蚀严重。

 5)危险化学品管道、连接腐蚀严重。

 6)天车的钢丝绳、吊钩磨损超标的。

 7)煤气水封、排水器无溢流水等,不处于正常状态的。

 2、在较大事故中抢险救灾有功的; 3、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 4、在集团公司、市级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表现突出的; 5、善于和敢于管理取得良好安全成绩的; 6、在发生较大火灾、爆炸、污染事故中,避免事故扩大,安全措施得力表现突出的; 7、制止“三违”行为避免较大事故发生的; 8、发现新技术、新设备使用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9、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者的直接领导;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300元奖励:

 1、生产过程中发现如下重大事故隐患的:

 1)如塔器、建筑等倾斜。

 2)设备设施存在较大缺陷。

 3)煤气泄露,对本岗位及他人员构成危险的。

 4)防爆设备设施失爆。

 5)各种可燃介质管道做接地线使用或搭挂临时线的。

 2、在重大事故中抢险救灾有功的;

 3、在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表现突出的; 4、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污染事故中,避免事故扩大,安全措施得力表现突出的; 5、制止“三违”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6、举报“三违”人员经查属实的; 7、发现新技术、新设备使用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8、符合本制度第十四条者的直接领导。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500元奖励:

 1、生产过程中发现如下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

 1)煤气大面积泄露,对周边作业区构成危险的。

 2)危化品大范围泄露。

 3)钢水包泄露。

 4)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5)发现并举报禁火区动火作业未开动火作业票的。

 2、在特别重大事故中抢险救灾有功的; 3、在国家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表现突出的; 4、在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污染事故中,避免事故扩大,安全措施得力表现突出的; 5、制止“三违”行为避免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 6、发现新技术、新设备使用前存在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的; 7、被评为省级以上部门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的; 五、处罚

 1、上岗不穿工作服罚款 50 元。

 2、上岗不戴安全帽罚款 50 元,坐安全帽罚款 50 元,不系安全帽帽带罚款 50 元。

 3、上岗不按规定穿工作鞋罚款 50 元。

 4、气割(焊)工作不带护目镜罚款 50 元。

 5、电焊工作不带防护面罩罚款 50 元。

 6、进入煤气区作业务不带防毒面具罚款 50 元。

 7、对分厂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没按时完成罚款 50-200 元。

 8、现场管理混乱、有杂物、废弃物品较多罚款 50-200 元。

 9、水管、油路发生泄漏,未造成事故罚款 20-100 元。

 10、煤气近路泄漏,未造成事故罚款 100 元。

 11、在有火灾发生危险区末设灭火器罚款 50 元。

 12、在有火灾发生危险区作业的职工不会使用灭火器材,不懂灭火方法的罚款 50。

 13、火区吸烟或带火种作业罚款 50-500 元。

 14、(气)

 焊作业未采取防火措施罚款 50 元。

 15、用氧气(乙炔)吹扫人身或设备罚款 20-100 元。

 16、禁火区发现烟头,处罚负责作业区 50 元/个。

 17、禁火区无动火证私自作业罚款 100 元。有证没有落实防护措施罚款 50。

 18、一个终端电源同时接两个以上电器设备罚款 50 元。

 19、私接乱挂电线罚款 50-100 元。

 20、应架装防爆灯的位置未使用防爆灯罚款 20 元。

 21、闸、开关损坏没有及时更换罚款 50 元。

 22、现场照明设备无固定开关罚款 50 元。

 23、运转设备防护装置不全罚款 50 元。

 24、设备检修未事先制定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罚款作业长导 100元。

 25、设备检修时制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没落实处罚项目负责人 50元。

 26、危险设备(余热锅炉、汽包、煤压机等)管理未按特殊规定管理者处罚足额一张 100 元。

 27、高空作业(2 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罚款 50 元。

 28、带电移动设备罚款 50-200 元。

 29、氧气瓶、乙炔瓶未按规定存放罚款 20 元。

 30、乙炔瓶使用不安装回火器罚款 50 元。

 31、氧气表、乙炔表损坏不及时更换罚款 20 元。

 32、作业踏板或护拦安装不牢固者罚款 50-100 元。

 33、吊运各种物料不使用专用吊具罚款 20-50 元。

 34、吊具使用前没有详细检查罚款 50 元。

 35、高处清扫卫生时向下扔杂物、灰尘罚款 20-50 元。

 36、采用新工艺、技术、设备前未制定相关安全措施的处罚项目主管 50-200 元。

 37、安规程作业造成事故隐患罚款 50-100 元。

 38、接班时不对所用设备、工具、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罚款 20 元。

 39、入有 煤气泄漏可能区没有提前进行检测罚款 50 元。

 40、危险区作业不执行监护制度罚款 20-100 元。

 41、重要道路不畅通罚款 50 元。

 42、厂区内行走不走安全通道(过桥)罚款 20-50 元。

 43、厂区工作现场乱堆物品罚款 20 元。

 44、厂区内乱扔、乱堆垃圾污染环境罚款 20-50 元。

 45、跨越皮带罚款 100 元。

 46、生产现场打闹、嬉戏罚款 50 元。

 47、在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罚款 50 元。

 58、班前及班中饮洒罚款 100 元并责令其回家修养,以旷工处理。

 49、班中睡岗、脱岗一次罚款 50 元。串岗一次罚款 30 元。

 50、班中干私活或看与工作无关书报罚款 20-50 元。

 51、灭火器使用后不汇报(包报灭火器漏气)罚款 50 元/个。

 52、破坏安全设施罚款 100-500 元。

 53、检察、维护、倒运设备(物资)后未将安全装置恢复罚款50-200 元。

 54、不参加安全活动每次罚款 20 元。

 55、作业长班前(后)会上不讲安全内容罚款 50 元。

 56、各作业区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安全活动每次处罚 100 元。

 57、因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害罚款 100-2000 元。

 58、安管人员不认真管理,徇私舞弊罚款 50-200 元。

 59、其他有碍安全生产的行为,参照以上标准予以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0、不能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规程罚款 10-30 元。

 61、安全规程丢失、毁坏、岗位上空缺罚岗位工 10-30 元,直接领导罚款 10-20 元。

 另:各作业区使用时可加上相应的考评(奖惩考评分)。

 处罚: 第十六条

 安全基础方面:

 1、部门的安全组织不健全,处罚该作业区主要负责人 200 元/次; 2、不按期召开本作业区安全会议或会议无记录,处罚该作业区作业长 200 元/次; 3、不按期组织安全联查或检查无记录处罚该作业区作业长各 200元/次; 4、作业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或有岗无规,处罚作业区作业长、区域安全员和技术人员各 100 元/次;

  5、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无作业区具体的制度、实施纲要等)

 处罚该作业区作业长 200 元/次; 6、安全基础管理台帐不健全,处罚安全员 100 元/次; 7、员工上岗前本部门没对其进行相应安全培训、或未进行安全考试的,处罚安全员 100 元/人次; 8、分厂组织的安全例会无故缺席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迟到早退的、不遵守会议纪律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

 9、检修项目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处罚作业区作业长 100 元/次; 第十七条

 班组安全方面:

 1、上班前不讲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元/次,处罚作业长 50 元/次; 2、值班作业长(班组长)不按周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记录不全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次,处罚作业长 50 元/次;

 3、对班组辖区内危险源点不清楚、不检查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次,处罚作业长 50 元/次;

 4、对本岗位内危险源点不清楚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 5、对班组内新入、调岗、转岗、休假(90 天以上)返岗人员未进行教育,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人次,处罚作业长 50元/人次; 6、在作业前岗位人员对使用设备设施未进行安全检查(查记录)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7、对班组安全活动内容不清楚、不掌握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8、对应掌握的安全知识不清楚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 9、对班组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次,处罚作业长 50 元/次; 10、对班组内出现的安全隐患不能及时识辨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11、不能保证班组内或作业区内安全设施(护栏、平台、过桥、安全阀、显示器、联锁装置、声光报警、灭火器、呼吸器、安全带、

 绝缘物、紧急开关、吊具、梯子、警示牌等)处于完好状态的,处罚作业长 50 元/处; 12、不能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处罚责任人 100元; 13、对本班员工违章作业不制止、不改正、不处理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次,处罚作业长 50 元/次; 14、班组内员工有酒后上岗的,除勒令责任人离岗停工一天外,还要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人,处罚作业长 50 元/人;在工作中饮酒的,除勒令责任人离岗停工一天外,罚款责任人 200 元,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人,处罚作业长 50 元/人;责任人离岗停工一天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劳动保护方面:

 1、作业人员在从事作业过程中,未穿戴工作服、劳保鞋、防护眼镜或其它劳保用品的,罚款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2、上岗时工作服、劳保鞋、安全帽等劳保用品穿戴不规范的,罚款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3、上岗不戴安全帽(女工发辫未盘在帽内)的,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人;坐安全帽、不系安全帽带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人; 4、上岗时使用磨损严重或破损的安全带、安全帽的,或使用的劳保用品已经失去保护功效的,罚款责任人 50 元,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人;

 5、工作服“三紧”不到位,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人; 6、在粉尘、有毒有害场所未戴相应防护口罩的,处罚责任人 100元,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人; 7、高处作业(1.5 米以上,含 1.5 米)不系安全带或未戴安全帽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人; 8、无特种作业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或虽有特种作业证却从事与特种作业证规定无关的特种作业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人; 9、操作磨砂轮不戴防护眼镜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人; 10、有爆炸、喷溅可能的岗位不戴护目镜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人; 11、登梯作业梯子不牢或无人监护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人;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方面:

 1、天车安全装置构件失灵失效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作业长 50 元/次; 2、天车电源线头裸露或刀闸无盖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 50 元/次; 3、天车作业违反“十不吊”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次; 4、天车安全警示及保护装置不齐全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和安全员各 50 元/次;

 5、天车上有杂物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相应部门的作业长 25 元/次; 6、天车工作业前不检查、不试车(查记录)的,处罚责任人 50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7、天车工开车前要检查好天车行驶区域是否有障碍物,否则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8、同一轨道上开启两辆以上天车时,天车工互相未联系准确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人,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9、天车作业时人员在天车上走动,处罚走动者和天车工各 200元/人,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次; 10、天车工离开后不锁定天车的停止按钮的,处罚天车工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11、天车吊重物时,天车工要眺望,两手不得离开控制按钮,以便及时刹车,否则处罚责任人 50 元/人,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12、天车吊着重物时空悬状态长时间停留或天车工离开天车的,处罚天车工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13、天车工在操作时不准睡觉,不准吃东西、看书、玩手机、闲谈、吸烟等,否则处罚天车工 2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次; 14、天车运行中除遇到危险情况外,不准快速切换方向(开倒车),不准同时操作两个以上的按钮,否则处罚天车工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15、天车行驶时要注意邻车,两车距离不得小于2米,并响铃示警,以防两车相撞,否则处罚天车工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16、天车工开车前没有发出安全警示的,处罚天车工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17、吊物上有人时起吊的,处罚天车工 2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次; 18、吊重物时应垂直起吊,斜拉夹角不准超过 15 度,否则处罚天车工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19、天车工起吊非自己挂钩的物件或天车工对行使的区域不清楚时,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的,处罚天车工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20、天车工吊物不走规定线路或从地面人员头上通过者,处罚天车工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21、吊运特殊物品不使用专用吊具者,处罚天车工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22、各类吊具未能在使用前详细检查的,处罚天车工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23、天车的钢丝绳吊钩磨损超标的,处罚天车工 2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次; 24、天车在工作中如遇到突然停电时要关闭所有开关,把控制器打到零位,否则处罚天车工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25、吊重物时不准超过本车设计负荷量,如遇特殊情况或两车同时只吊一个物体必须经机械技师和安全工程师批准,用特制的悬臂并由专人指挥,否则处罚天车工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26、无特殊情况下,天车上升时,必须在低于过卷扬装置 250 毫米以外停止,下降最低限位位置应以卷扬剩三圈钢丝绳为准,否则处罚天车工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27、天车工必须精神集中,谨慎操作,不可依靠设备安全设施,特别不要把卷扬限位当作停车手段,否则处罚天车工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28、 天车的车轮不应有裂缝、压痕及磨损超限,上述缺陷深度超过 3mm 时,应立即更换,否则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 50 元/次; 29、起重作业时员工未站在被吊物品的侧后方的,处罚天车工和责任人各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30、起重作业时被吊物品从人、设备和产品上方经过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31、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32、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之前未对其进行检查便进行作业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33、使用存在安全问题或正在检修的特种设备的,处罚责任人 100元/次,处罚作业长 50 元/次;

 34、夜间在不具备充足照明的情况下进行特种作业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35、吊运过程中手柄开关线与钢丝绳缠绕或多股钢丝绳缠绕的,处罚天车工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36、使用无线手柄时,天车工未站在所控制天车 5 米范围以内的,处罚天车工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37、天车在无人使用时,吊具仍悬于空中的,处罚天车工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38、天车工不得私自把遥控器交给未经允许和未经培训过的人员,否则处罚天车工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39、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工具,如吊具、遥控器等物品未存放到指定地点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40、使用天车双吊或多吊较重物品如装了料的吨袋、料斗等的,处罚天车工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41、超速驾驶以及超载驾驶机动车或叉车的,处罚驾驶员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42、驾驶机动车或叉车在厂区内行驶时速度超过 5 公里/小时的,处罚驾驶员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43、驾驶机动车或叉车倒车或进出库房速度超过 3 公里/小时的,处罚驾驶员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44、驾驶机动叉车高速急转弯行驶时,同时进行高速起升或下降货物的,处罚驾驶员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45、驾驶机动车、叉车停车后让发动机空转而无人看管的,处罚驾驶员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46、驾驶机动叉车将货物停于空中而驾驶员离开驾驶位置的,处罚驾驶员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47、机动车、叉车夜间工作时无照明设备或未开启照明设备的,处罚驾驶员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48、使用机动车载人行驶的,处罚驾驶员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49、机动车、叉车驾驶人员在驾车过程中(车辆行驶过程中)接打电话的,处罚驾驶员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50、驾驶人员私自将所驾车辆借与他人使用的,处罚驾驶员 100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51、机动叉车在起重架下面有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升降起重架的,处罚驾驶员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52、机动车辆停放时独占安全通道或停放在各作业区通道口、门口及消防通道上的,处罚驾驶员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53、机动车、叉车在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的,处罚驾驶员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54、机动叉车停车时未拉手刹的,处罚驾驶员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55、机动车或叉车司机在作业区内作业,下车后未佩戴安全帽的,处罚驾驶员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5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擅自更改设备中所调试好的标准数据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57、压力容器发生异常时,操作人员未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未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本部门相关责任人报告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58、主管业务部门对外来车辆负责,对不按行走路线行驶的外来车辆主管业务部门责任人处罚 200 元/车次;对无故在厂内乱停乱放的外来车辆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处罚 200 元/车次;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方面:

 1、油库区域、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无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处,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和安全员各 25 元/处; 2、生产作业区内禁止存放各类油脂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否则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和安全员各 50 元/处; 3、正常情况下不得用洗眼器进行洗手、洗脸或者用水管连接使用,否则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4、在有火灾隐患的区域未设置灭火器材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和安全员各 50 元/处; 5、在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区域工作的员工,不会使用灭火器材、不懂灭火方法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人次; 6、灭火器(空瓶或无压力)不及时更换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处,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和安全员各 25 元/处;

 7、在禁火区域存储易燃物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和安全员各 50 元/处; 8、禁火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处; 9、私自挪用消防设施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处; 10、私自使用消防用水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11、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应急设施的,除了照价赔偿外,另处罚责任人 2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次; 12、在室内消火栓、电气柜内放置杂物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处; 13、在消防设施 1 米以内堆放杂物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处; 14、阻塞消防通道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处; 15、未按规定维护消防器材、设施,导致消防器材丢失或损坏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和安全员各 50 元/处; 16、动火作业未开动火作业票的,处罚责任人 500 元/次,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 250 元/次; 17、动火作业时防火、灭火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处罚责任人 200元/处,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和安全员各 100 元/处; 18、动火作业时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干净的,处罚责任人200 元/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处;

 19、坐在或靠在消防设施或物资上休息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处; 20、动火作业经审批后施工方、作业区内未派人员监护或监护不当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 50 元/处; 21、动火作业完成后未进行无火险确认便离开现场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处; 22、未按规定清洁消防器材,导致消防器材表面存在灰尘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处,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 25 元/处; 23、未按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点检,或点检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处,处罚责任部门作业长各 25 元/处; 24、各种可燃介质管道做接地线使用或搭挂临时线的,处罚责任人 300 元/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50 元/处; 第二十一条

 煤气、危化品方面:

 1、煤气区域无警示标志,罚款 50 元/次; 2、没有煤气检测设备而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罚款 100 元/次; 3、煤气检测仪器设施失灵不及时修复又无安全设施,罚款 100元/次; 4、单独一人进入煤气区域作业人员,罚款 50 元/次; 5、吹扫煤气管道未使用软联接及停吹未彻底断开,罚款 200 元/次; 6、在禁火区域带火种及吸烟、发现烟头、存储易燃物者,罚款1000 元/次; 7、各种可燃介质管道做接地线使用或搭挂临时线的,罚款 500元/次;

 8、进入煤气区作业,不佩带防毒器具,罚款 200 元/次; 9、进入有煤气泄露可能的地段,未先检测煤气者,罚款 50 元/次; 第二十二条

 现场安全方面:

 1、工作期间脱岗,串岗,睡岗,处罚责任人 8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400 元/次; 2、工作中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次; 3、物品、物料存放占用通道,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4、在工作过程中一边使用手机一边作业的,处罚责任人 8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400 元/次; 5、工作期间身体倚靠设备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6、操作人员坐在非休息区休息或闲聊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7、使用正在检修的设备和设施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8、工作过程中佩戴耳机,或使用扬声器收听音乐、广播的,处罚责任人 4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00 元/次; 9、违章指挥他人进行作业的,处罚责任人 5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300 元/次; 10、接受他人违章指挥进行作业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11、私自带家人、朋友或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内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12、对公司下发的隐患整改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或未按要求完成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或安全员50 元/处; 13、进入坑、罐、管道、箱体、炉体、容器未采取安全措施(如:设警示、点名、检测气体浓度等)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次; 14、不得在作业区内进行攀爬护栏作业,否则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15、不得在挂有安全警示牌的区域进行与警示内容相悖的作业,否则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16、员工在工作期间相互监护不当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17、设备运转时清扫卫生、加油等,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18、安全带使用违反高挂低用原则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19、新技术采用前未制定相关安全措施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次,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和安全员各 100 元/次; 20、不按技术规程作业,造成事故隐患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21、交接班时没对所用设备工具进行安全确认的,处罚责任人 50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22、在作业区内行走,不走安全通道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23、在厂内乱烧各种垃圾或乱扔垃圾污染环境的,处罚责任人 200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次; 24、皮带运转时横跨皮带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25、高处坐(靠)防护拦或向下乱扔物品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26、地面人员听到天车警铃或警示不躲避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27、危险介质管道解冻直接用火烘烤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28、设备检修未事先制定相关安全措施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和安全员各 50 元/次; 29、检修机械设备时拆掉传动部位的护栏、护罩,未恢复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处; 30、各种机械设备的连锁装置和限位等安全防护设施私自拆除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处; 31、检修卷取机作业时必须使用保险销,否则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处; 32、作业人员靠在电源柜上作业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33、检修的设备不设安全警示牌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处;

 34、从事电工维修或具有高危特点的维修时,独自一人作业,无人监护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35、使用作业区内插座(箱)时将电线直接插到插座孔内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36、戴手套操作旋转机床或任何旋转工件的加工的,处罚责任人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37、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限定区域、危险区域或警示区域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 38、检修作业完毕后,作业现场未进行清理(工完料尽场地清)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第二十三条

 其它方面:

 1、私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次,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 100 元/次; 2、各值班作业长(班组长)未及时补充和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如耳塞等),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 元/次,处罚作业长25 元/次; 3、故意毁坏或私自移动移除职业病警示标识的,处罚责任人 50元/次,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次; 4、管理人员未对员工进行《四级安全教育》或员工考试不合格私自安排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人次,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和安全员各 100 元/人次;

 5、管理人员安排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转岗员工或停工三月以上的复工员工上岗作业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和安全员各 50 元/次; 6、负责安全培训的人员利用培训时间,组织被培训人员从事与安全培训工作无关的活动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和安全员各 50 元/人次; 7、培训考核时作弊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 8、培训期间迟到、早退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 9、严重违反培训期间课堂秩序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 10、任何安全会议无故迟到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次;任何安全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

 11、培训期间不服从培训人员的安全管理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 12、未按作业区内每月的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员工进行培训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次,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 50 元/次; 13、故意破坏安全宣传设施的,处罚责任人 50 元/处,处罚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5 元/处; 14、违章人员拒绝提供姓名、工号,或提供错误姓名、工号的,在原有违章罚款基础上加罚 200 元/次; 15、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隐患整改单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次,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或安全员各 100 元/次; 16、所辖区域出现频发性隐患,或当月同一位置连续出现两次隐患的,处罚责任部门的作业长和安全员各 100 元/处,处罚责任部门的一级主管 50 元/处;

 第二十四条

 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行为视情节严重处罚责任人50-500 元。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作业区内同时有三人次及三人次以上违反同一管理制度条款的,要追加处罚至责任人上面二级管理人员,最高可追加处罚至一级主管; 第二十六条

 事故考核 1、险肇事故,按责任考核事故主要责任者 300 元;次要责任者50 元;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 元;作业长 300 元。

 2、重大险肇事故,按责任考核事故主要责任者 500 元;次要责任者 100 元;值班作业长(班组长)200 元;作业长 500 元;一级责任主管 1000 元。

 3、轻伤,按责任考核事故主要责任者 500 元;次要责任者 100元;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0 元;作业长 1000 元,主管安全副厂长 500 元,厂长 1000 元。

 4、重伤,按责任考核事故主要责任者 2000 元;次要责任者 500元;值班作业长(班组长)500 元并免职;作业长 1000 元并免职;主管安全副厂长、厂长每次扣罚上一年年收入的 10%至 20%。

 5、一般死亡事故,按责任考核事故主要责任者 3000 元;次要责任者 1000 元;值班作业长(班组长)1000 元并免职;作业长 2000元并免职;主管安全副厂长免职,厂长降职为副厂长,副厂长、厂长扣罚上一年年收入的 30%;行政处分按照《主管任用管理办法》执行;公司领导按照控股公司考核执行。

 6、处室发生安全事故,参照主体厂进行考核。

 7、其他考核

 (1)各作业区存在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做安全措施和进行整改,处罚隐患作业区 2000 元—5000 元。

 (2)各作业区发生各类安全事故,采取拖报、瞒报、隐瞒事故真相等手段,一经发现处罚责任人 1000 元—1 万元;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具体内容 1、安全科下达整改通知单后,主体厂确定整改责任人,隐患到期未整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主体厂月累计五项未整改,免除安全副厂长当月安全奖,并与公司主管领导约谈。

 2、重大险肇事故,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值班作业长(班组长)给予记过处分;作业长给予警告处分。

 3、作业区当月累计五名以上(含五名)“三违”员工,作业长给予警告处分。

 4、各厂当月累计十名以上(含十名)“三违”员工,取消主管安全副厂长本月安全奖,并与公司主管领导约谈。

 5、每月出现两起轻伤事故(包括轻微工伤)的作业区,由公司主管领导对主体厂正职进行约谈。

 6、重伤事故,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待岗一个月处分;值班作业长(班组长)给予免职处分;作业长给予免职处分;安全副厂长与公司总经理进行约谈。

 7、一般死亡事故,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待岗三个月处分;事故次要责任人给予待岗一个月处分;值班作业长(班组长)、作业长给

 予免职处分;一级主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一级主管正职给予降职处分。

 8、瞒报、迟报事故,所发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9、每年两次与公司领导进行约谈人员,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呈书面检讨存档,并在公司周调度会上进行检讨。

 第六章

 处罚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处罚金管理 1、员工奖励及违章、违纪处罚在月工资中体现。

 2、安全科每月对奖励、处罚通知单进行汇总审批后并将汇总表上报至分厂办公室执行。

 3、外协、施工作业区员工违章、违纪处罚适用于本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科制定,报主管厂长批准实施。

 7.1 、发现隐患积极上报、及时处理,经确认,每项给报告人加 2 分。

 7.2、对"三违"现象举报、揭发者,加 3 分/次。

 7.3、对作业区安全管理提出良好建议者,加 2 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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