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商业 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行呆账认定及核销操作流程,真实体现资产质量,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资产是指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 年版)的规定,由我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本行在开展授信、银行间市场交易、投资等各类业务过程中不能收回的贷款、银行卡透支款、垫款、股权,相关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及采取市场手段处置回收资金与债券和股权余额的差额等。

 第三条 本行呆账认定及核销工作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权在力催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本行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本行呆账核销操作应遵循责任认定、先授后用、各司其职、集中审批和及时处置的规程。

 (一)责任认定。每笔呆账必须查明形成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最迟应在呆账核销后一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二)先授后用。本行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呆账认定及核销事项的审批工作。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呆账认定及核销事项进行审批。

 (三)各司其职。本行营业部、各分支行、客户部等业务经办机构为呆账认定及核销的申报机构;合规风险部、运营管理部、信贷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行长、董事长、董事会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权属,进行审核、审批及后续管理。呆账认定和核销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

 (四)集中审批。呆账认定及核销经真实性调查、责任追究、合规性审核等工作后,上报董事长审批,超出授权范围的报董事会审批。董事长不得进行转授权。

 (五)及时处置。及时核销所有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质量状况。

 第五条

 本行呆账认定及核销信息是重要商业秘密,各分支行、各部室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披露相关信息。本行实际核销呆账情况按国家规定披露

 第二章

 呆账的认定及核销条件

 第六条 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件 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七条 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件 2)所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含个人卡和单位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八条 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件 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九条

 借款人在同一金融机构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机构诉讼或仲栽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栽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抗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

 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金融机构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栽定、内部请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条借款人在不同金融机构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金融机构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

 下列债权、股权不得认定为呆账:

 (一)虽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内容,但不能提供确凿证明文件,或借款人、担保人仍有经济偿还能力,本行未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债权; (四)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撤销的债权、股权。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资产本行应统筹风险管理、财务能力、内部控制、审慎合规、尽职追偿等因素,随时按规定流程上报、审核、审批,并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借款人)不得干顿、参与本行呆账核销运作。

 第三章

 呆账认定及核销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资产进行呆账认定及核销,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债(股)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凭证、还款凭证与还息凭证、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结欠利息清单等。

 (二)内外部追偿证据材料。包括附件 1-3 中要求提供的各项内外部追偿证据、追索记录等相关资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的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我行合规风险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的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对相关债务主体在本行的银行账户余额需进行扣收,并将扣收凭证复印件及账户清单(附件 11)按要求签字确认后一并上报。

 (三)书面报告。申请呆账认定及核销的,必须按规定撰写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相关主体与本行合作历史,贷款交接情况和目前落实责任人及责任类型,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发生风险及形成呆账的主客观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成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财产处置情况,其他财产清算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追责的有关情况,核销理由,申请呆账认定及核销的金额与依据,后续清收的可能性等。

 (四)《呆账认定审批表》(附件 4)及《呆账核销审批表》(附件 5)。对原已认定的呆账申报核销的,应提交原《呆账认定审批表》复印件。

 (五)符合附件 2 第十项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采取清单方式批量进行呆账认定

 及核销,批量申报清单见附件 6。

 (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第四章

 呆账认定及核销的流程

 第十五条 本行呆账认定及核销工作按照申报、审核、审批、核销和备案的流程进行。对申报的债权或股权风险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审核、审批环节中须回避。

 (一)申报。由总行各部门、支行为申报机构,制定申报经办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收集整理呆账认定及核销的相关材料和证明资料。单独申报呆账认定的,提交《呆账认定审批表》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同时申报呆账核销的,提交《呆账认定审批表》、《呆账核销审批表》和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二)审核。总行合规风险部收妥核销申报资料后会同运营管理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核。合规风险部主要针对核销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的充分性、申报事项的合规性、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等进行审核;运营管理部主要针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成性及本金、利息、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凡发现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责任人不落实、申报资料存在合规性缺陷的,则退回申报机构作补充后重新申报。如各部门审核同意,则签署同意意见并由合规风险部上报信贷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

 (三)审批。信贷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经行长签署意见并上报董事长审批,若超出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范围的,则经董事长签署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做出审批决策。

 (四)核销。经审批同意认定为呆账并准予核销的资产,由合规风险部下达批复,各申报机构根据批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五)备案。完成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后,由运营管理部向财税部门备案,由合规风险部向监管部门报送核销呆账明细情况。

 第五章

 已核销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黑名单管理。

 按照我行黑名单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本行仍然享有已核销债权或股权等合法权益,要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比照表内债权和股权的管理方式加强管理,建立保全和尽职追偿制度,实现核销前与核销后管理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充分维护资产权益。

 第十八条

 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本行应履行清收职责,继续尽职追索,全面查找各项关联财产线索,发现有效财产后,要及时进行资产保全;对可恢复执行的中止或终结裁定的,在获取财产线索证据后,及时向法院提请恢复执行,同时,相关部门要对已核销资产做好台账记录、立卷归档、专人管理,加强追索维护权益。

 第十九条 呆账责任认定与追究。

 呆账责任认定与追究作为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工作的延续。对于被认定为呆账并核销的贷款,经调查,凡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后存在以下情形的,应继续开展责任认定与追究。

 (一)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时,因员工违规造成的损失程度无法界定而未进行损失

 责任追究或加重处罚的; (二)在已实施责任追究后的不良贷款管理过程中,因员工不尽职造成损失程度扩大的; (三)在已实施责任追究后的不良贷款管理过程中,有新的违规行为导致贷款最终被认定为呆账并核销的。

 呆账责任认定的发起机构为信贷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实施部门为本行内审部。呆账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包括处理)工作需在呆账核销后两年内完成,如相关责任人以辞职等方式要求离开本行的,应立即启动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并在责任认定后短期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专项审计 已核销呆账,应由我行内审部建立对呆账核销的专项审计制度,对核销制度、核销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于年度终了后 5 个月内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 6 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可完全终结,不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一)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者被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栽决)借款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并且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四)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五)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两年的债权; (六)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受让方或者借款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七)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并经两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八)其他依法终结债务关系或投资关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经办分支机构必须及时实施后期清收工作,本行按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相关规定予以考核。在后期清收中,相关支行对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司法档案(含起诉状、申请保全材料、申请执行报告及司法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裁定等)须收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行会计年度会算清缴后,运营管理部将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但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已核销呆账资产损失清单交至合规风险部。合规风险部进行后续跟踪管理,督促支行在核销后 5 年的追补确认期限内,将取得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证据资料收集整理后交至合规风险部,然后由运营管理部集中后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

 第六章

 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经办人职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呆账认定及核销的相关资料,编制申报材料目录(附件 7);做好情况事实调查,撰写呆账核销报告(附件 8);按户填写《呆账认定审批表》和《呆账核销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申报小组。根据申报经办人提供的资料,主要是对是否符合核销条件、

 核销资料的真实性、核销理由的充分性和核销程序的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确认;在《呆账核销认定审批表》和《呆账核销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合规风险部。负责呆账认定及核销申报材料的接收;负责参与呆账认定及核销的审核,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报呆账认定的不良贷款的具体追偿过程,抵质押财产处置情况,其他财产清算情况等进行补充说明;负责对各申报机构的呆账认定及核销工作进行考核;建立核销台账,负责核销资料的整理归档;负责呆账核销后的清收管理及考核;负责向上级机构报备呆账核销明细情况。

 第二十七条 运营管理部。会同合规风险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本金、利息、费用的收支情况等进行审核,负责编制年度呆账核销计划,并纳入年度总预算。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负责在呆账核销后对呆账核销资料的真实性、流程的规范性和审批的合规性进行专项审计;负责呆账责任认定与追究,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并落实相关经济责任处罚;如人为责任人存在严重违规情节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内审部与综合管理部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并及时将内审部或综合管理部认定的呆账责任人、责任认定情况和处罚情况等录入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在呆账核销后对呆账核销资料的真实性、流程的规范性和审批的合规性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依照法规和制度规定,对内审部提交的违规处理意见进行判断分析,提出是否立案调查建议,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流程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信贷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合规风险部上报的呆账认定及核销事项进行审议讨论。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对呆账认定及核销事项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超出董事长权限的呆账认定及核销事项进行综合性审查。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对超董事长权限的呆账认定及核销事项进行审批。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对下列事件中的责任人,视其违规事件造成损失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按照《**员工违纪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办法》、《**员工违规行为处分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而形成呆账的; (二)

 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弄虚作假申报核销的; (三)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负责人隐瞒不报、长期挂账造成资产质量虚假而引发不良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常联村银〔2014〕99 号《**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附件:

 1、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 2、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材料 3、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材料 4、呆账认定审批表

 5、呆账核销审批表 6、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核销)批量申报清单 7、申报材料目录 8、呆账认定及核销报告 9、核销贷款客户资产处置情况表 10、呆账认定(核销)档案封面 11、债务人账户清单

 12、小额信贷业务非现场催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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