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项目目录共542项

来源:软件水平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南充市顺庆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项目目录 (共 542 项)

 工商部分(241项)

 1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处罚

 2 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处罚

 3 对经营者明知是仿冒商品而销售行为的处罚

 4 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处罚

 5 对商品质量做虚假表示的处罚

 6 对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建议及对被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处罚

 7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8 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9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10 对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处罚

 11 对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的处罚

 12 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13 对商业诋毁行为的处罚

 14 对假借名义、价格欺骗行为的处罚

 15 对还本销售行为的处罚

 16 对妨碍执法检查行为的处罚

 17 对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行为的处罚

 18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19 对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的处罚

 20 对违反国家军服管理规定的处罚

 21 对传销行为的处罚

 22 对企业名称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

 23 对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4 对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25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26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27 对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28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29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30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31 对企业法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32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33 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34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35 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36 对承担公司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37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处罚

 38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39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

 40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41 对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处罚

 42 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43 对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44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45 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46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47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

 48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49 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50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51 对企业集团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 需上级授权 52 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批准、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需上级授权 53 对外国(地区)企业超越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需上级授权 54 对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需上级授权 55 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未经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56 对以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罚

 57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处罚

 58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 6 个月的处罚

 59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60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61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62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63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罚

 64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65 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经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66 对有关行政机关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处罚

 67 对个体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68 对个体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69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

 70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71 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72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73 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因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罚

 74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75 对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76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77 对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78 对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79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行为的处罚

 80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处罚

 81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的处罚

 82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知而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83 对冒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行为

 的处罚 84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或者藏匿、销毁、转移有关证据和财物行为的处罚

 85 对格式条款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未按要求修改备案的处罚

 86 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处罚

 87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88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89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90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91 对拍卖企业不按规定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行为的处罚

 92 对拍卖企业未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电话、未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行为的处罚

 93 对拍卖企业不按规定备案行为的处罚

 94 对拍卖企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行为的处罚

 95 对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

 96 对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97 对拍卖企业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处罚

 98 对拍卖企业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处罚

 99 对经纪人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行为的处罚

 100 对经纪人未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情况在经营场所明示行为的处罚

 101 对经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假经纪执业人员材料行为的处罚

 102 对经纪人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展经纪活动行为的处罚

 103 对经纪人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纪活动行为的处罚

 104 对经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105 对经纪人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行为的处罚

 106 对经纪人对经纪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107 对经纪人参与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行为的处罚

 108 对经纪人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行为的处罚

 109 对经纪人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行为的处罚

 110 对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行为的处

 罚 111 对经纪人通过诋毁其他经纪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11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113 对广告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14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15 对广告主(含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1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17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118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119 对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证明的处罚

 120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121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122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处罚

 123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124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125 对户外广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126 对广告经营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罚

 127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行为的处罚

 128 对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

 129 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处罚

 130 对广告用语用字违反广告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31 对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32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133 对违反关于商标强制注册特别规定的处罚

 134 对未注册商标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135 对生产、经营者擅自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处罚

 136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

 137 对违反关于驰名商标特别保护规定的处罚

 138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规范的处罚

 139 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140 对特殊标志违法行为的处罚

 141 对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行为的处罚

 142 对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处罚

 143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法从事商标印制的处罚

 144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145 对侵害四川省著名商标或以欺骗手段取得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处罚

 146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147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148 对零售商违法促销的处罚

 149 对违反计量管理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150 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151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152 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处罚

 153 对互联网网上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154 对报废汽车回收违法行为的处罚

 155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56 对未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行为的处罚

 157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

 158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行为的处罚

 159 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

 160 对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的处罚

 161 对违反《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62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属于食药局行权事项 163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的处罚

 164 对违反国家盐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65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166 对营业性演出违法行为的处罚

 167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行为、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168 对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行为的处罚

 169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170 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171 对违反金银管理规定的处罚

 172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规定的处罚

 173 对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

 174 对畜禽销售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175 对未经登记的农药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

 176 对粮食流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177 对违反《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178 对棉花经营者棉花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179 对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处罚

 180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181 对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行为的处罚

 182 对违法销售商用密码产品行为的处罚

 183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184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185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186 对境外就业中介违法行为的处罚

 187 对从事非法经营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不办理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188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行为的处罚

 189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行为的处罚

 190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行为的处罚

 191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192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行为的处罚

 193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销售零售商品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处罚

 194 对销售质监部门监督抽查的质量不合格产品,且整顿期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行为的处罚

 195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196 对经销企业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97 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198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199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200 对经营者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201 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202 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

 203 为违反文物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204 对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处罚

 205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206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207 对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规定的处罚

 208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处罚

 209 对违法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210 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211 对循环经济促进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212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213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处罚

 214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215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216 对违法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罚

 217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或者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218 对能源效率标识、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219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220 对洗染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处罚

 221 对农业机械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222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种苗的处罚

 223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224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违法行为的处罚

 225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226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安全认证管理规定产品的处罚

 227 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228 对已经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从事相关活动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229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处罚

 230 对被依法吊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处罚

 231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232 对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处罚

 233 对被吊销或收缴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处罚

 234 对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的处罚

 235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36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37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38 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被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239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240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241 对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后,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质监部门(301项)

 1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2 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处罚

 3 对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处罚

 4 对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处罚

 5 对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6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7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8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9 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处罚

 10 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1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12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3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14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转移、调换、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15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16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推荐、监制列入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处罚

 17 对有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或者因销售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处罚

 18 对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委托,向社会提供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处罚

 19 对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处罚

 20 对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而未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继续生产产品的处罚

 21 对取证企业名称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2 对取证企业未在产品上标注相关标识的处罚

 23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证产品的处罚

 24 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5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6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及标志编号的处罚

 27 对企业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8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9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30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31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2 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33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34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5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36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37 对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处罚

 38 对假冒、伪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处罚

 39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40 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缺陷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的处罚

 41 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处罚

 42 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43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的处罚

 44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45 对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的处罚

 46 对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处罚

 47 对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48 对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49 对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或者超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处罚

 50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51 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52 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53 对停止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备案的;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54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的档案的处罚

 55 对未按《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56 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57 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58 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59 对生产者未备案相关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的处罚

 60 对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61 对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合理储备零部件、合格零部件、包修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处罚

 62 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63 对设备监理单位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64 对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

 65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66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67 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68 对产品的标志、标签、使用说明、编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69 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70 对执行已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

 71 对无标准生产或未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伪造或者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的处罚

 72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73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74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75 对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76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77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78 对违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的处罚

 79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80 对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81 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82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83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84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85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86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87 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88 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89 对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处罚

 90 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91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92 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93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94 对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95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处罚

 96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处罚

 97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98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99 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处罚

 100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按照规定登记造册,不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不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01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102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103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104 对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105 对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106 对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107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108 对加油站经营者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109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10 对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111 对加油站经营者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112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违法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的处罚

 113 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114 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115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116 对集市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的处罚

 117 对集市主办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118 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称的处罚

 119 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未定期强制检定的处罚

 120 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21 对经营者不使用计量器具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处罚

 122 对用次品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的处罚

 123 对破坏计量检定封印的处罚

 124 对伪造检定、校准、测试数据的处罚

 125 对伪造盗用计量器具的印证的处罚

 126 对计量器具检定超过限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的处罚

 127 对未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主管部门审验、备案的处罚

 128 对配备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

 129 对未按计量器具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的处罚

 130 对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的计量嚣具的处罚

 131 对计量标准未经检定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132 对进口、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33 对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134 对计量检定人员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135 对计量检定人员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136 对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处罚

 137 对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138 对计量检定人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139 对计量检定人员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140 对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处罚

 141 对计量检定机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处罚

 142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处罚

 143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144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处罚

 145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处罚

 146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处罚

 147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148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149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150 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151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52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153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154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155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156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157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158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159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160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61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62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63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64 对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65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66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67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68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69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70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71 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172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73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74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75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76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77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78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79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80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181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182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183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184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185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86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87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88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89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90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91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92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93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194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195 对单位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范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196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197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198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199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200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01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202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03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204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205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206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207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208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209 对已经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210 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211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212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没有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213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214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215 对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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