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采购合同

来源:计算机等级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肥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广西华沃特生态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根据乙方的肥料报价及质量,甲方向乙方采购以下肥料产品,双方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产地、商标、质量要求、包装规格、形状、含税价格、数量、金额:

 名称

 产地

 商标

 质量标准

 包装规格

 剂型

 含税价格

 (元/ / 吨)

 数量

 (吨)

 金额(万元)

 有机水溶肥料

  符合企标 Q/GXCQ

 03—2017:氮磷钾≥250g/L,有机质≥220g/L,锌+硼+铁:2g/L-5g/L,pH:5.0-7.0,水不溶物≤50g/L;

 25KG/箱 液体

  按实际提货数量和相应价格计算货款总额 备注

 1 1 、如特殊情况产品由甲方到乙方生产基地自提,结算价格扣减 0 100 元/ / 吨运费。

 (一)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乙方承诺合同履行期间不能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要求甲方加价或以此为由停止供货。

 (二)乙方承诺并保证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全部资质、条件,产品质量符合上述约定要求,产品不存在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且与本合同中约定的规格、数量、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等完全相符,否则如因此与第三人形成争议、诉讼或仲裁案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全部索赔、处罚及其他经济和信誉损失。

 二、交货地点及风险转移:

 交货地点:广西区内各区直林场场内、场外造林地块(以载货净重 30 吨以上车辆能到达的为准),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的上述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产品运输由乙方负责。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产品被完整地运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且甲方对产品的数量及外观初验合格后从乙方转移到甲方,货物交付之后的卸车费和转运费由甲方负责。

 肥料包装为塑料编织袋包装,肥料外袋无破损,肥料包装必须注明肥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有效成份及含量、重量、生产许可证号、肥料登记证号和注意事项等,应另附说明书阐明产品性能、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方法等,应另附产品合格证并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包装材料不计价,不回收。

 三、结算方式: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每月提货产生的货款,提货后 60 天内全部支付结算。

 (二)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开具并交付足额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应增值税发票。如乙

 方不开具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合法、合规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含甲方补开发票而缴纳的税款、行政罚款、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向乙方在本合同签章栏指定银行账户付款后即视为完成支付义务。乙方如需更改本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的,应于甲方应付款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逾期通知的,甲方向原账号付款视为有效且甲方已履行支付义务,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发货方式:

 (一)乙方收到甲方发货通知后,15 天内开始为甲方备货,具体供货日期由甲方提前 3 天通知乙方,乙方协助甲方发货、装车并记录清楚实际发货和收货数量,乙方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发货和往来账等统计数据与甲方对账完毕,甲方所定购货物应原则上 2020 年 12 月 20 日前提货完毕并结算,如甲方无法提完所订货物,双方另行协商处理该批货物。

 (二)甲方应以书面、短信、微信、邮件等上述任一发货通知形式告知乙方发货具体信息(包含发货品种、规格、数量、收货单位、收货人姓名、联系电话、收货地址、货物送达时间等内容);甲方提货通知应加盖单位印章及经办人签字,特殊情况下书面通知无法送达时可以以短信、微信、邮件形式通知,但事后应及时补办书面通知。

 五、交货及验收:

 (一)乙方应当将本合同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 12 小时内按照本合同列明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

 (二)提出异议的期限:甲方应在收货后 7 天

 内将验收数量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乙方,甲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数量或质量合格(验收合格的并不免除其后因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乙方在收到异议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六、违约责任:

 (一)若因乙方交付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权利瑕疵,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退货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全额退还已付产品的全部货款;

 2.甲方要求换货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换符合约定的产品交付甲方; 3.甲方同意减价处理的,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二)若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交货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交货义务的履行;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 10 日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三)若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供应肥料,造成甲方不能如期用肥和误工等其他损失,应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并偿付因质量问题不能如期使用肥料货款的 30%的违约金。

 (四)如因乙方责任,甲方把已收产品退还给乙方的,相关搬运、运输和投保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

 方对产品在此期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五)未经本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如违反本转让约定的,视为转让方严重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六)若乙方收到货款后,无正当原因选择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应返还未经甲方收货部分的剩余产品价款外,应当另行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解约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保证,或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经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未能按守约方的要求做出有效补救且导致守约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如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全部损失的,守约方还有权向违约方继续追偿。

 (八)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公证费、合理调查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项下守约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可预见间接经济损失、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公证费、合理调查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等),上述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七、送达约定: : 根据本合同要求所发送的通知或者其它通讯往来应用中文书写并且由专人或传真、扫描或以挂号信函送达,双方的法定地址等通讯信息以本合同签章栏为准。所有的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在下列首先发生的日期应被视为已正式送达: 1.如专人送达,则为收到之日; 2.如为传真,则为回传确认之时; 3、如为扫描,则为网络收到确认之时; 4.如采取邮寄,则为寄出之日后五天,以邮寄凭证为准; 5.如由快递传送,即为快递寄出凭证后的 3 天。

 如果送达地点需要变更的,乙方将于变更后的次日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上述确认的地点所送达的文书,不论是否收到,均视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未通知方自行承担。

 八、合同纠纷方 解决式:

 (一)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及时进行协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共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至 0 2020 年2 12 月 月 0 30 日止。

 甲方(盖章):广西华沃特生态肥业 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玉兰路 2 号 华森大厦 10 楼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大沙田支行 帐号:20-0292 0104 0017 833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通讯地址:南

  开户银行:

 帐号: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签订日期:2020 年 4 月 日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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